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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准化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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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欧盟是最早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和最早采用标准化措施的经济体,其标准化发展的历程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如今,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长三角一体化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高质量发展以质量标准为依托,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可借鉴欧盟区域一体化发展质量标准经验,打造高质量地区品牌形象。
  关键词:欧盟标准化;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地区品牌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4-0059-02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从概念提出到如今发展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已历时36年,随着长三角地区一体化规划相继出台,2019年将会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腾飞的一年。如何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独特的地区品牌形象成为一大难题。高质量发展的依托是质量标准,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需共同建立一套高品质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以满足质量发展需求。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与欧盟区域一体化在一些方面有着高度相似性,就标准化发展而言,欧盟区域一体化有着较为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可以其为适当参考。
  一、欧盟标准化发展阶段
  欧盟标准已成为“高质量”产品代名词,从技术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到合格评定体系,欧盟已形成了十分成熟的区域质量标准体系,正是相对成熟的质量标准体系才能使其产品成为世界范围内认可的高质量产品。欧盟是最早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和最早采用标准化措施的经济体[1],但其标准化经历了起步阶段、缓慢发展阶段、迅速发展阶段、发展完善阶段和相对成熟阶段等阶段。纵观欧盟技术标准化的实践,呈现出起步、发展和深化的逐步递进过程。
  欧洲共同体成立后,成员国开始意识到各国间技术标准和法规差异给一体化进程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欧共体逐渐重视标准统一作用,逐渐减少标准差异。在欧盟标准化起步阶段,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在欧洲推行国际推荐标准,并不负责协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2]。此时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与今天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组成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由两个委员会合并而成,即欧共体成立的标准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立的标准委员会。此时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并不是欧盟官方的标准机构,因此其并没有权力去制定统一的标准与法规,仅仅负责成员国之间标准的协调。在这一阶段,欧共体成员国也自发采取了一些标准协调措施,但是停留在国家层面上的标准协调措施也难免会遇到保护本国贸易标准与法规的情况,缺乏外部团体的统一协调,收效也十分不明显。在欧共体和其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欧洲共同市场下标准化开始起步,虽成效不明显,但也为之后标准统一与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欧共体成员国共同签订的,于1958年1月1日生效的《罗马条约》,提出建立共同市场目标,在此之后欧盟颁布具体标准来协调各国标准,以达到减少贸易壁垒的作用。欧盟标准化进入缓慢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此种标准协调方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区域差异性问题,很难做到标准统一。同时,制定统一具体标准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标准统一问题,成效甚微。在1973年世界经济衰退背景下,欧洲经济一体化也进入了相对停滞状态,因此制定具体标准协调各成员国标准模式在此阶段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但这一阶段仍有值得反思并汲取经验的地方,颁布统一具体标准打破了以往仅仅推行国际标准的模式,欧盟标准化开始向标准协调方向发展。统一标准模式已不再适应标准协调模式的发展,甚至让欧盟一度陷入技术贸易壁垒更加严重的局面。统一标准模式存在標准数量过多、内容过于具体、技术与标准法规混淆等缺陷,一系列缺陷使得欧盟标准发展十分缓慢,亟须新方法、新模式将之替代。缓慢发展阶段中标准协调的缺陷并不意味着标准协调的失败,反而这更能让欧盟意识到此种统一标准模式的问题,从而采取新的举措去应对。到了1986年,欧盟制定了《单一市场法案》,同时也确立了自由流通、最小协调、相互承认、辅助性和没有内部边境等五项原则。
  《单一市场法案》为欧盟标准化深入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其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也成为了后来欧盟标准协调的基本原则。《单一市场法案》推动了欧盟标准化发展进程,区域一体化更加深入发展也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一体化推动区域标准化进程,区域标准化助推区域一体化发展。《单一市场法案》颁布后,欧盟标准化发展进入了迅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改变了以往单一的立法与统一标准,更多地侧重了标准的协调机制,而非统一机制。1985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此决议奠定了欧盟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政策的内容和原则,决议明确了欧盟层次主要以指令立法形式制定产品基本要求所需的技术标准,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形式制定[3]。在此模式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以理事会指令的基本要求为基础,制定具体协调标准。各成员国须与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保持一致,这样很好地协调了理事会、标准化组织、成员国三方之间的关系,使欧盟立法者责任与标准化组织的责任做了明确区分,划分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
  欧盟标准化迅速发展阶段中的标准发展模式不仅从指令与标准制定方面进行标准规范,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验证配套等市场监督措施。标准验证措施只是标准市场监督的其中的一种手段,按照1985年新方法决议中明确提出的“新方法必须有一个合格评定政策同时执行”的精神,欧共体以包括合格评定和加贴CE标志两方面内容的全球方法对新方法做了补充[4]。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的决议》,决议重申了欧委会通告中有关全球方法的重要性,制定了与欧委会通告和议案类似的指导欧洲合格评定政策的原则。欧盟进行合格评定是对这一阶段标准发展模式的补充,也更好地推动了区域标准化的统一,打造欧盟品质标准。市场监督手段还有成立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政策的高级官员组,成立高级官员组可更好地利用资源,鼓励跨部门问题磋商,进行市场监督。欧盟标准化迅速发展阶段从多个方面对标准进行协调,实现了标准发展模式的一大飞跃,提高了标准协调效率,改变了以往机械性的标准协调做法,更加灵活、高效。以基本原则为标准协调基础,配之以执行和监督手段,欧盟实现了世界上唯一的区域标准发展模式创新,可称为教科书式的范例,对今后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欧盟标准化成熟阶段
  欧盟标准化发展至今,已进入了相对成熟阶段。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依据欧共体基础条约和共同的法规或指令实现了产品的自由流通,使标准与自由市场的建设的联系更加密切。同时欧盟的立法对各国的法律进行统一调整,使各国之间标准法规、指令不再区分明显,从而从整理上对成员国进行协调。对于关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标准,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有力地解决了成员国间标准差异问题,为成员国间标准差异提供了缓冲空间。综合考察欧盟发展演变过程中标准化活动,可以总结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标准化有着强烈的关联度,标准化能极大地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标准化的落后及标准化工作的缺陷都将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将推动标准化向更深入方向发展。同时,在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标准化应以不同的形式和方法与之相对应,才能着实推动其向前发展。纵观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历程,可以从欧盟标准的发展历史进行探究,探索出一条属于我国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发展的独特道路。
  三、欧盟标准化对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的启示
  长三角一体化并不是仅把长三角三省一市变为一个统一的行政单位,而是将在原来的行政区域内去除那些妨碍经济要素往来的因素。长三角一体化当前最突出的特点是经济一体化,经济一体化过程中需形成独特的地域品牌,只有形成独特的地域品牌,地域发展才有更持久的活力。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共同建立一套高品质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需要协调四者在标准化进程中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若真正地促成长三角经济发展一体化,形成长三角独特区域发展品牌,实现区域深度融合发展,可适当从最先进的区域標准发展组织借鉴类似经验。从当前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发展现状来看,由于区域标准化起步较晚,当前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类似处于欧盟标准化起步阶段,尚处于标准体系探索阶段。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发展可适当借鉴欧盟标准化发展历程中的各项标准协调原则,如对相互承认原则进行确认,相互承认检验的结果和有关认证机构的协调。长三角区域需强化建立区域标准化的能力,从区域整体层面加强标准化的建设,区域标准可交由区域标准化组织进行制定。对于品牌的建设与发展,不仅需要建立良好有序的标准体系,还需对区域产品进行权威的认证,在此方面长三角区域可对产品认证进行探索,形成区域权威产品认证体系。
  参考文献:
  [1]  侯俊军,王耀中.标准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J].山东社会科学,2007,(4).
  [2]  古川光,等.标准化[M].李自卫,周学敏,译.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4:115.
  [3]  邬凡.欧盟标准化与经济一体化及其启示[D].长沙:湖南大学,2007.
  [4]  王苗苗.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合格评定程序研究[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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