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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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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市场经濟发展更加蓬勃兴起,很多国有企业也认识到一点,开始抓住机遇发展壮大自己。文章主要研究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条件;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2.086
  1 引言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中国经济目前的变化也证明了市场经济的正确性,国有企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纷纷进行改革。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我国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当金融危机来临之时不会受到影响,我国经济还能正常运作与发展,这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关系。
  2 分析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一,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往往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并购、担保、投资、资本运营等,涉及企业的重大利益。这些行为应该做好考察研究、论证、有效的监督,否则,企业很可能面临债务风险,甚至破产的风险。
  第二,合同法律风险。这主要是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变更等全过程中可能遭受利润损失,还可能陷入诉讼的风险,甚至触犯法律,造成严重的损失。
  第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市场条件下,研究开发和技术研究等方面出现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情况更多。
  第四,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犯罪风险包括企业法人单位犯罪和企业员工的职务犯罪。而在犯罪时,往往可以预见故意犯罪,而忽略过失犯罪,而使国有企业陷入其中并且遭受重大损失的往往是过失犯罪的刑事风险。
  3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
  第一,不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薄弱的法务管理制度。很多国有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即使有法务人员管理,也是归属行政部门,制度不完善,而且职能不明确。法务人员也只是在出现问题后进行形式上的法律指导,并没有真正介入重大事项、重要的活动,如经营决策、招投标、合同谈判和审查等,无法真正识别法律风险。
  第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中高层领导往往具有决策权,如果高管的法律风险意识不高,那么使企业蒙受法律风险概率就更大了,影响企业正常的发展。不少企业高层领导的思维模式并没有跟随时代在变化,缺少法律意识,法律顾问也只是形式的存在,不能整体全面的把控法律风险,埋下了经营与经济风险的隐患。
  第三,专业法律人才数量少,专业素质低。一方面,企业中的法务人员多为兼职,即使设有专门的机构,大部分也只是存在于一个集团的本部,集团下属单位的法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而下属单位发生风险的概率非常高;另一方面,企业法律人才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备管理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真正应用到管理上来,但是当今社会大学所学的专业都比较单一,侧重点往往比较窄,所以很多法律专业人员都不能很好地将法律知识与管理知识相融合。基于此,企业高素质的综合人才必然稀缺,法务人员由于缺乏管理知识,服务水平不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不高,这些都限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第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效率低。很多企业法律人员更加重视事后补救,而不是事前防范,如忽略合同的事前审批、事中防范。国有企业市场经济风云变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合同、投资以及资产的处置等面临的风险相对以往都在加大,所以需要做好高效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风险的源头防范,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企业投入培训较少。由于国有企业并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法务人员与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得企业对这类工作人员的投入费用较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导致整个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边缘。而国外却恰恰相反,据统计,美国企业每年的法律风险知识的培训费用是中国的50倍,中国法律知识培训上的费用只占据本企业所有支出的5%。其实法律风险知识的培训不仅仅局限于法务人员,而且可以涵盖公司各大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如销售、管理、采购、财务等部门人员。
  4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使国有企业更加可持续发展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将企业经营所有活动都纳入风险防范的范畴,将法律审查贯穿于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中,做好审查和监控活动,切实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工作,将法务工作与企业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合同签订履行、用工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都规范化、标准化、符合相关法律。通过这种对公司内部体制的治理来规避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才能保障企业可持续运行。
  第二,完善公司内部的法律机构。如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都要将法律审核贯穿全程,提供法律论证,做好法律审核把关,发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法务制度及机构,是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提高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企业领导把握着企业发展的整体方向,应明确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重大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应由集体讨论,专家论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方式,而不是自己拍板做决定。企业领导人不能丧失法律意识,不然影响企业发展,可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并认真落实,将培训贯彻到企业全体员工。〗
  第四,加强人才管理。国有企业应当适当引进既懂管理又懂法律的综合型人才,让这些人才结合公司业务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另外,企业内部也应该培养一些高素质的法务人员,建立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队伍,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五,严格管理控制合同风险。合同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途径,因此,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管控是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签订前期,承办部门要对合同相对方的具体情况、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实质的调研与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建立专业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等多部门全方位审核机制。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企业存续状况、经营状况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同时重视合同的归档与证据收集工作。
  第六,做好债权债务与法律纠纷的风险管理。企业应定期清理到期债权项目,债务人不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的,应通过对账单、催款函等方式及时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避免权利丧失,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执行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诉讼成本,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调解,尽可能减少诉讼成本,减少损失。
  5 结语
  国有企业在从事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应急与处置风险预案,并将风险防范与控制上升到企业的管理层面,将其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招聘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并投入一定的时间金钱对这些人才进行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同时,也应当让企业的高层人员心中树立起风险防范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企业,使整个企业真正的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许仁龙.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为例[J].杭州学刊,2016(1).
  [2]王少哲.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J].中国市场,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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