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监察法》中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对取证行为难以起到规范作用,无法保证取证质量,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度也不高,不利于取证活动与司法审查工作的开展。在证据规范标准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取证与证据审查工作的开展是《监察法》实施的首要问题,本文分析了《监察法》实施中存在的证据合法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监察法》的证据合法性的提高提供参考。
  【关键词】监察法  证据合法性  问题分析
  近年来,国家政治与法律领域的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监察体制也进行了大力度的整改。原归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移至监察委员会,而此类案件的起诉与审判权依然掌握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手中。基于此,解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迫在眉睫,改善监察委员会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证据衔接问题是工作开展的核心。
  一、《监察法》实施中证据合法性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取得相关规范过于抽象
  《监察法》属于多种性质的律法,然而其中法律条文较少,证据取得与应用相关的规范较少,难以保证调查取证与证据审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由于非法收集证据有多种形式,其表现形态也较为多元化,监察委员会在进行案件处置时类别也较多,基于此,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需进一步探析,同时也应对不同情形下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进行明确。、
  (二)不同性质的案件的证据合法性差异不明显
  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的案件除了违纪案件案件以外,违法案件以及犯罪案件。这三种案件的证据合法性价值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证据的获取与审查也应有显著不同。但《监察法》当中并未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制定出差异化的证据合法性标准。
  (三)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范标准衔接性不足
  监察机构改革之前,职务犯罪类案件都由检察院负责立案与侦查,相关证据可直接用于侦查阶段,并可以作为诉讼的直接证据。而询问笔录、证人的证词需经过检察院的收集整理而形成笔录,才可作为合法性的证据。而监察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或行政机关,其不享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难以满足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活动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证据衔接需求。同时,《监察法》中关于证据衔接方面的规定较为片面,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应用。
  (四)缺乏对取证措施的法律约束
  《监察法》规定了14项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措施,在应用过程中会对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与隐私权产生侵犯,因此《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措施的具体应用条件及应用范围进行了详细明确,并规范了具体的应用流程,以确保可以合理取证,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监察法》中有关这些取证措施的使用条件却相对宽松,审批流程也并不繁瑣,难以实现对权利随意行使的有效约束,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的适用性过多,且限制期限过长,缺乏严谨的操作规范与权利保护条款,取证活动的开展可能会对人权产生侵犯。同时,《监察法》中取消了律师参与案件的调查权,这会导致证据收集与强制性取证措施的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监督,难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察法》实施中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借鉴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证据
  监察委员会应依据证据合法性的价值标准,参考《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获取与使用方面的规定,根据调查案件的实际需求情况,对证据获取与使用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司法机关的审查标准。同时,司法机关应对监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非法证据进行及时排除,确保证据标准合乎法律要求,以保证审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建立与执行监察证据标准
  应根据监察委员会负责审理的案件性质建立具有差异化且存在一定关联的证据规范制度,如留置措施可适用于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两种案件的调查,然而这两个案件的调查性质明显不同,法律后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必须对留置措施的具体应用条件、留置期限进行详细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对被留置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的具体措施。此外,职务犯罪案件需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最终的量刑,因此,应提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规范标准衔接的一致性,以确俣案件审理公正合法。
  (三)建立取证标准规范制度体系
  根据案件性质制定差异化的证据规范标准,避免侵犯被调查人人权的事件发生。对具体的取证措施的应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具体的取证主体、证据获取方式以及取证地点,对取证的流程加以规范,明确证据的存储方式,并明列出对人权的保障措施,详述非法取证的法律效力,对证据获取与应用的标准制度体系予以规范,使之适用于司法审查环节。
  三、结语
  解决《监察法》的证据合法性问题,首先应建立起高效运行的证据规范标准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对具体的证据获取与应用流程加以规范,提高其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获取与应用方面的衔接度,此项工作漫长而艰巨,相关人员必须展开深入的探讨,结合工作实践探寻有效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子宣.《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J].老友,2018(6):54.
  [2]闫康.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规制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8):28-31.
  [3]刘昂.《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8(04).
  [4]石海鹂,袁妮娜.法治视角下的证据先行保存登记[J].社会科学动态,2017(12).
  [5]黄晓慧.《监察法》实施过程中人大监督职责的强化和落实研究[J].法治论坛,2018(0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2007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