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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违规操作及监管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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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许多民间资本同时也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P2P 网络借贷平台创建刚开始是通过平台自身信用解决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同时使资金供需不相等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在 P2P 网络借贷的平台发展过程中问题诸多。本篇论文通过分析我国 P2P 平台的三种违规操作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违规操作  监管对策
  一、引言
  在当今,P2P网络借贷被人们定义为一些资金充裕的人将闲置资金或短期多余出来的资金在较短时间内贷款给有需要资金的人,同时在到期时取得本金和利息的行为。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和民间资本不对称的问题比较严重,而通过办理借贷,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暂时性的解决。因此P2P互联网借款、贷款的平台的发展速度在我国“突飞猛进”,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的发展,P2P小额借款贷款逐渐变得更加复杂,许多新的互联网新生出来的借贷模式也不断进入了市场,发展到2013年,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开始出现了许多类似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庞氏骗局等诸多问题,同时也引起了我国金融市场关于互联网借贷模式的热议。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关于P2P互联网借贷运行的研究大多通过对比国内外的政策法律法规来提出针对性建议。其中樊云慧(2014)通过对美国和英国的证券部门、银行部门等监管体制,对我国的P2P互联网借贷行业进行借鉴性的建议。潘庄晨,邢博(2014)介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运作模式,分析了P2P平台的资金来源与投向结构,揭示了我国发展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政策和法律风险。在国外,网络借贷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十分明确,英国通过《FCA对互联网众筹和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的办法》规范P2P互联网借贷企业的行为,美国则没有出台新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沿用了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法国则通过消费信用贷款、不公平商业操作文件来约束网络借贷行为。
  三、我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现况
  总体来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情况越来越受欢迎。2006到2010年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基本处于初期,经过2010年到2013年三年的市场发展,互联网借贷平台交易总量从2013年开始倍速增加。2017年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638.72亿元)增长了35.9%。在2018年,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9万亿元大关,这些突破性数据表明投资人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心未减。
  四、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操作类型
  (一)自融陷阱
  自融陷阱是指互联网平台内部人员会在平台上公布一些看似十分“优质”的投资组合,以获得投资人的投资。但是这些投资的组合并没有平台所承诺的那么高的利息。自融陷阱平台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其母公司进行操作,并且会把这些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其主营业务的收入,利用投资人的投资进行下分机构的运作来获取利。互联网借贷平台很少去认真的检查这些附属企业业务项目的风险,所有的相关信息都是由这些附属企业发布的,有时候会出现明显的造假和伪劣宣传等问题。项目融资的资金先投入到平台控制手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贷款平台账户,通常不用于融资的项目,以及一些基金甚至民间借贷。
  (二)自担保陷阱
  自担保陷阱的控制人往往都具有多个操作平台,同时也是多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控制人可以在不同平台上,利用资金拆借来解决资金自融的问题,从而使各个平台的资金顺利周转,他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借贷平台。。自担保陷阱为了吸引投资者,一般都有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但是在实质上他们都是相关的甚至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平台通过“自我担保”的方式进行着“自我融资”。但是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并不公布自我担保的信息,社会大众投资者并不知晓这些情况。投资人的平台账户先进入关联公司账户然后在多个账户中流转,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账户。
  (三)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一种完全是出于欺诈的目的的网络借贷平台,一般在平台上所公布出来的资金借贷消息中,平台的网络上显示的收益远高于其他正规平台,虚构的融资信息。刚开始,庞氏骗局经常公布一些新标融资信息,并且将新标融资用于控制人的个人消费和还旧标本息,在融资不顺利或者面临巨大困难的时候,没有办法偿还旧标时选择跑路。典型的庞氏骗局模式“鹏城贷平台”。初期平台承诺30%以上的收益。融资所得的资金进入平台控制人的账户,平台控制人可以随意支配这些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项目,由此被称为一种“骗局”。
  五、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操作的监管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必须是体系的先行者,要严格制定完备的相关法条规定和约束整个互联网借贷市场,明确各种行为条例,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利用各种渠道将公民的信用等级信息公开披露给平台,以供投资者参考,另外要健全社会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的代价更加沉重。其政府也要不断鼓励更多全新的、适合国民经济情况的产品以供手里有多余资金的投资者选择。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我们要呼吁政府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一切以互联网融资为幌子进行非法融资诈骗形式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居民的利益安全。第一,加强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行业进入门槛的标准,降低网络借贷风险事故的发生。第二,建立各个平台可以相互查看用戶信用情况的系统,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度和充分利用内部产品信息,联合各个平台,共同抵御潜在的危机。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中指出“针对人人贷中介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2016年5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先做出相关调整,他们明确要求其会员单位详细的披露共49项内容,其中最为主要的包括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披露的情况和市场上的一些准入条件相同步,这就要求各平台要立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用来增强产品的透明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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