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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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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了走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发展路线,有助于林业产权清晰化,经营方式朝着灵活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将原来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下放给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参与到林业经营中去,拥有了林地经营的自主权,拓宽了农民就业路子,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是一次重大的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全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可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行面临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林权纠纷上,逐渐演变成为农业生产主要矛盾,林业相关部门对于林权纠纷处理不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必会受到牵连。文章深入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引起林权纠纷原因,并且对于解决林权纠纷提出了几点意见,仅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必然性,我国农村经营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稳定和优化农村经营制度,农民借助承包的方式,获取集体林业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就业增收的途径更广,农民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并且成为了林业经营的主体,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力更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新农村建设速度会加快,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提升,让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完成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越性不容置疑,推行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主要表现在林权纠纷中,这已经发展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最大障碍。因此,分析和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原因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出发,找到了林权纠纷原因,对于高效处理林权纠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重视集体林业建设和发展,其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经济方面所做出贡献不容小觑,生态价值无可替代,改善生态平衡和保护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来都未停止过,经过了无数次变革,仍然存在着普遍性问题,比如产权不明确、经营方式不够灵活、利益分配缺乏合理性、经营主体未能落实等,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经济发展。针对集体林业经营现状,国家在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推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路线,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必须贯彻下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集体林业产权的清晰,经营方式灵活化,产权流转规范化。我国农村耕地实行的是承包制,农民经济来源从农业生产中而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使用和经营权交给了农民,林地经营向着家庭承包制方向推进,农业结构多样化,拥有了更多就业机会,农民经济收入会随之增加,农村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积极效应。集体林业制度改革明确了林地产权,农村参与林业建设和经营主动意识强,投入到造林和育林中去,保护林地具有自觉性,盗林和滥砍乱伐现象减少在,林地覆盖面积扩大,调节气候和保护环境,林业的生态功能显现,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林权纠纷现状介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原则是保证农民享受承包权和经营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到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都要照顾到,农民从林权改革中得到实惠,生态保护落到实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尊重农民主体性,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农村的参与权、知情权要贯彻和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扯利益多,还在摸索阶段,新制度实行中林权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成为农业生产中不可调和的矛盾,众多的上访都和林权纠纷有关,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林地产权的分割和耕地有着本质区别,更为复杂,容易引起纠纷,而且调节和处理难度大,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拦路虎。相关部门处理林权纠纷缺乏经验,没有寻找到合理解决路径,有时存在着纠纷处理不恰当,农民不满意的情况,致使因林权纠纷上访案例呈现出逐渐增长趋势,偶尔还会造成群体事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利益上的,从本质上来看是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次数多,可是却未能解决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集体林权属性不清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产权不明确,产权变化大、产权缺乏集约性等,集体林业发展受到影响和制约。集体林权制度在数次改革中基本上都有林权纠纷,假如发生了纠纷太多,必须开始下一个阶段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想要解决纠纷,需要明确集体林权归属,必须认识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着利益,必然会动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林权纠纷有着必然性。通过整理和调查林权纠纷的案件,可将其归纳和总结为三种类型:首先,农民和企业纠纷,一些企业承包了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容易造成两者纠纷,这也是林权纠纷中最为普遍的问题;其次,制度改革中涉及到了林权转让,村干部为了谋私利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未按照要求规范操作,村民对于村干部的做法有意见,双方也就产生纠纷;最后,农民内部矛盾,對于林权的归属有各自看法,意见不统一自然就会出现纠纷,比如林地界限的划分拥有争议,村民对林地产权看法上矛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主要原因分析
  (一)农民主体意识增强
  林权纠纷和集体林业制度改革有着密切关系,基本上每次林改都会引起林业纠纷,从整体上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利益重新分配的作用,那么必然会出现期望值,假如林权制度改革中未能满足农民的期望值,或者是林权改革中发生了违规操作现象,农民的利益被剥削和蚕食,下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要提上日程。以前的农民主要是出卖劳动力换取廉价报酬,新时期农民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具有林地经营迫切愿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却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林权归属不明确,林权改革变得越来越乱,不但没有实现农民自主经营林地需求,还让农民失去了林地,林权掌握到了少数人的手中,经营主体未落实,农民参与造林和育林积极性下降,争夺林权意识变强,通过上访或者谈判的方式获取林权,这个过程中自然就会发生纠纷。上面已经提到过,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次数多,依然未能解决关键性问题,也就是林权的归属,在处于摸索阶段,政府在化解纠纷上缺乏相关制度和政策支撑,林权集中化得不到改善,农民主体意识觉醒,林权纠纷变得白热化。   (二)利益驱使
  林权纠纷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在林权改革利益分配存在问题,出现了不均衡的情况。林改具有积极作用,这点是无需质疑,可是也随之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很多地区的林改使得林权集中化,农民没有在民权改革中获取利益,反而失去山地和林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则有一定的出入。近年来林地的价值在急剧攀升,农民的心理就会产生波动,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剥削,所以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去争取权益,想要重新夺回林权,与承包林地的企业和村干部产生林权纠纷,农民内部也产生了林权纠纷,由于在这方面还缺乏完善的处理制度和措施,导致林业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制度不完善
  集体林业制度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的林权纠纷,在于和林权划分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林权界定依然模糊,利益分配倾斜,各方的利益得不到平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林权的说明不清晰,只是在相关的文件和制度中做出了笼统的介绍,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全面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执行者依靠自身的理解去开展工作,大多数情况依据的是耕地产权改革去进行,而两者有着明显差别,导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多,并且在短时间内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政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调节纠纷中常常会处理不当,引起农民更强烈的反应,与林权纠纷有关的群众上访变得更多。
  (四)经营方式不确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关键问题在经营方式的选择上,林权改革是朝着集约化发展,还是走自主经营的路线,两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虽然对两者做出说明,但是相关文件有一定的出入和差异,没有形成共识。国家和政府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走集约化还是自主经营道路规定不够明确,试图在两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由于是两者完全不同的林业经营方式,差异性大,目前还没找到合理的处理办法。林地企业、林业经营大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推进集约化经营,农民则想要获得产权自主经营,所有的林权纠纷都逃不开这个原因,不解决这个问题,林权冲突会长期存在。
  四、集體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调解
  (一)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纠纷是无法逃避的,只有做好林权纠纷调解,才能确保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行。各级政府在林权纠纷调解中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尊重事实,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做到公平公正,并且要将调解的依据和结果公布给大众,保证大家的知情权。林权纠纷调解需要照顾到林业生态保护要求,做出的决定要有利于生态建设,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有效手段
  林权纠纷绝大多数是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双方主动沟通,或者让第三方介入,当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需要将协商的所有问题写到协议书中,然后签字和盖章,这时就具有了法律效应,文件要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各持一份,林权争议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林权争议双方无法达成意见一致,就可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做出申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解决是首要选择的方式,只有协商不能解决的才能申请调解。林权纠纷处理机构一般要在一个星期内处理纠纷,纠纷双方则要提供相关证据,认定纠纷事实,做好林权纠纷调解后,纠纷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且要在林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备案。调解依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
  五、结语
  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助于生态保护,把林业经营权交给农民,生活有了保障,并且能实现增收目的。林权纠纷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障碍,只有深入分析林权纠纷原因,才能找到合理解决途径,确保我国集体林业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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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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