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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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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农村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实现对养老制度化体系的创新构建,是当前社会各界的普遍期待。本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制定了符合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求的具体策略,对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综合性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关键词】新型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引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可以使农村居民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因此,在当前农村居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为迫切的情况下,实现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体系的创新构建,是很多养老服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
  1.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不够完善
  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工作的过程中,部分养老保险产业人员缺乏对法律体系作用的有效关注,在处理养老产业试点建设工作的过程中,没能对行政机构是否有效的落实法律责任进行考察,导致养老保险立法体系的建设工作无法充分凸显出自身价值,难以在试点性质工作实施过程中,有效的满足立法产业建设需要,降低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产业的建设规范性。部分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方案在创新设计过程中,对于立法权的配置情况缺乏必要的关注,导致制度的混乱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杜绝,难以在冲突性因素的控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产业的建设工作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部分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工作的实施缺乏对新农保制定情况的研究,没有从新农保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角度出发,实现对养老保险产业混乱性因素的有效规避,最终导致农村养老保险领域的各类冲突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难以为养老保险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帮助。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业的建设缺乏对立法机关建设情况的研究,尤其对于影响立法工作规范性的因素考察研究不够全面,无法在养老保险立法控制方面取得进展,也使得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无法获得理想的外部条件支持。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方式缺乏规范性
  参保规范性是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对于参保活动的规范性缺乏足够的关注,捆绑式参保现象未能得到有效的杜绝,部分行政机构出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简单的引进政绩考核机制进行养老保险的推进,导致养老保险参保自愿原则受到了较大的不利影响,无法在养老保险普惠性建设方面取得成效。部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产业在进行参保方式建设过程中,对于证件申请工作的关注程度较差,缺乏对关键性证件申领管理方式的有效关注,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不同类型的社会项目之间产生了复杂的捆绑联系,无法在养老保险产业建设客观性与公正性维护方面取得进展。部分养老保险产业工作人员虽然具备创新参保方式的意愿,但在处理参保规范性建设的具体工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农村居民主观感受的考察分析,导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在创新建设过程中,无法在试点建设等重点工作方面取得进展,无法为新农保相关政策的创新性构建提供必要支持,也使得新农保政策所具备的公信力无法得到优化构建。
  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法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司法监督是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得到规范有效构建的基础。但是,部分司法监督体系在具体构建过程中,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构成情况缺乏足够的关注,在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过程中,无法实现对基金占用实际情况的研究分析,尤其低于法律资源所具备的惩戒性作用缺乏足够的关注,无法在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影响力得到构建的情况下,实现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产业的有效构建,也使得法律资源的重要应用价值无法得到开发。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业的发展缺乏对现有司法监督体系有效性的关注,尤其对于违法犯罪问题的具体打击情况缺乏足够的关注,难以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提供足够有力的保障。部分司法监督体系的建设简单的照搬外部经验,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受到过于严厉的法律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普及。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策略
  2.1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完善程度
  在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体建设过程中,务必加强对法律责任构建和履行情况的研究,尤其要针对行政机构的特点,将明确行政机构法律责任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以便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方案的构建与创新价值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显现,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创新性构建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在制定具体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方案过程中,要对立法权的构成和分配情况加以研究,并从规避制度混乱现象的角度出发,实现对影响养老保险立法工作质量的多方面因素进行研究,使满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质量的因素得到明确认定。要对国家立法机构现有的工作方式进行分析,并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具体需要,构建起符合新农保建设需要的立法举措,使各项法律的出台都可以有效的借助现有立法体系的特征进行处置,更大程度上满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需要。立法工作在具体处置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税收相关法律制定情况的研究,尤其要对养老司法复审制度进行漏洞分析,使符合农村养老需求的制度得到创新构建,为法律因素指导性价值的显现提供帮助。
  2.2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方式规范性
  在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與方式创新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参保方式建设情况的关注,并对捆绑式参保潜在的问题进行预测分析,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可以将参与方式创新作为基础性工作加以定位,更大程度上满足农村参保主体的需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业绩考核举措的局限性加以分析,尤其要对强制参保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可以将参保规范性与自愿性作为基础性原则,切实维护参保公平合理。要加强对行政性机构常规工作的关注,从行政审批权限控制方面出发,实现对证件申领等工作的创新处置,使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险参保捆绑问题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规避,有效的将可能危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质量的因素排除在外。要加强对行政机构公信力建设工作的关注,从维护农村居民积极性的角度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服务的创新,凭借更具规范性的业务办理,体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现的先进性,从而实现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试点管理机制的灵活有效构建,并保证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可以借此积累足够的经验。
  2.3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法监督体系完善程度
  在进行司法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推广的设计需要加以总结,结合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的具体需要,制定司法监督体系的具体建设策略,使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建设都可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加有利的保障。要结合国内现有的法律条文,从维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业公正性的角度制定司法监督具体方案,尤其要对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进行有效惩治,使符合农村居民权益诉求的措施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处理,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成熟构建提供有利支持。要加强对政策因素权威性建设工作的重视,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备的公益性价值,制定司法监督体系的具体建设策略,使司法监督体系可以在促进政策有效落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结论
  实现对新型农存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的创新构建,有助于农村居民获得高质量的养老服务。针对当前新型农存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对养老保险产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制定符合农村社会实际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险产业建设策略,对满足农村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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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小莎,女,汉族,河南内黄人,学历:本科;职称: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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