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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曾庆学

  摘要:物流企业的合理避税是企业合理安排税收筹划,合理组织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弄清合理避税的概念、特点、必然性、途径等问题,对物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国家的发展都会起促进作用。
  关键词:避税;物流企业;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145.5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Reasonable Avoidance Tax Revenue Of Logistics Enterprises
  ZengQingxue
  (YibinUniversity)
  Abstract: Reasonable to avoid tax revenue of logistics enterprisesis a reasonable enterprise reasonable arrangements for tax planning , is a reasonable rational organizational and operational important activities ,and be recognized by society.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characteristics, the necessity ways, which will play a facilitating role On the logistic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s activ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
  Key words: Avoid tax ;Reasonable to avoid tax revenue ; Logistics Enterprises
  
  一、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允许的办法或税法上漏洞,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避税可分为顺法和逆法意识避税。顺法意识避税指纳税人通过筹划、控制手段,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方案来规划企业的财务,经营交事项,从而达到减轻或解除纳税义务的目的,实现企业经营的财务目标。逆法意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的地方,做出有利于减轻或解除税负的安排。
  可见,顺法意识避税是可以接受的避税,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人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获得正当的税收效应,是合理的避税,其实质是合法的节税行为。逆法意识避税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曲解税法的含义,违背国家的税收意图,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地形式掩盖非法的行为。而物流企业的合理避税那就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通过对物流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活动进行有效安排和筹划,以减少物流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财务管理活动,是属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特点
  
  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避税,及偷税、逃避、欠税进行比较,合理避税至少应具以下特点:
  合法性。即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特点是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的根本区别。
  顺法意识性。即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及产生的结果符合税法课税的意图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是利用税法的缺陷和漏洞来逃避税负。实践中,把握合理避税的顺法意识性的特点是认识合理避税的关键,那种利用税法缺陷和漏洞来逃避税负的逆法意识的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与国家课税意图不相符合,是不应该提倡的,当然也不可能是合理避税。
  筹划性。在税收活动中,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的发生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合理避税不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地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济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专业性。合理避税作为一种综合的管理活动,采用的方是多种多样的。合理避税的专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物流企业合理避税需要有财务、会计、尤其是精通税法的业务人员;二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日趋复杂,国税制也是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划已显得力不从心,税务代理、咨询及筹划业务应而生,税筹划、合理避税日益呈现出专业化特点。
  
  三 企业合理避税的必然性
  
  合理避税在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受到物流企业的重视,并得到国家的认可,许物流企业还聘请了专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来实现合理避税。在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物流企业合理避税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必将成为物流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
  
  1.税收的实质为物流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人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作为一种分配活动,在处理分配关系时,必须兼顾国家整体利益和企业局部利益,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都是不恰当的。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两兼顾具体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的。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对多缴的税款税法赋予企业申请退还权,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并保证了企业利益。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原因
  企业之所以要实行合理避税从根本上讲是由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人、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合理避税的合法性使合理避税具有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转。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 企业合理避税的主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二十三种税,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只对物流企业都需缴纳的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期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1.物流融资过程中的合理避税
  物流企业的融资主要有吸收投资者投人资金和负债融资两种方式,其中负债融资又有商业信用、借人资金、发行债券等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资金成本抵减所得税的规定不同,投资者投人的资金是为了获取投资报酬,其分红在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列支;物流企业通过商业信用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在所得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由此可知,负债融资可以避税,但是不是负债融资就一定比吸收投资者资金更好呢?这就不一定了,这还要考虑资金成本的高低和负债比率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因为负债融资虽然能避税,但资金成本并不一定低,同时负债过多、负债比率过大,财务风险也就过大。
  
  2.物流企业设立时的合理避税
  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地点可以避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区的企业、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企业、乡镇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税收减免优惠。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在特定区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由此可见,物流企业设立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设立物流企业的地区,既符合国家的地区政策,又能享受税收优惠,实现合理避税。
  
  3.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合理避税
  在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中,合理避税行为体现为:有盈利的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亏损物流企业,如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按其所得税法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有盈利物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由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的亏损冲减,这样盈利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后因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被吸收物流企业或被兼并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以前年度有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逐年进行税前弥补,这样也减少合并或兼并后物流企业的所得税。有盈利的物流企业合并或兼并亏损物流企业不但能避税,而且还符合国家鼓励合并或兼并、鼓励企业规模经营的政策。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管理系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丁 一.避税之法理新探[J].涉外税务,2003,8:25.
  [2]陈爱玲.浅谈我国的税收筹划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5,3:38.
  [3]张中秀,合法节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5.
  [4]王晓东,徐焕东,刘正均.税收特殊问题处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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