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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融资渠道现状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 健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一定时期社会融资体系的反映,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将根据自身条件,诸如资本成本、税收、风险与收益等多种因素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航运业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比其他行业更需要拓宽融资渠道。一般来说,航运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股票、筹措权益资本、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随着WTO的加入,我国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挑战无疑是极为激烈而残酷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不少航运企业通过公司上市、金融租赁等融资方式,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成功地筹集到了所需要的资金。但是,在融资的时机、方法等方面仍然显得较为粗放,大多数企业均存在资产负债比重过高、资本结构等不合理的现象。
  
  一、融资渠道现状
  
  (一)发行股票。在航运业,船东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资金的做法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才逐渐盛行起来的,但至今还没有在航运融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少数资金雄厚的超级船公司在股票交易所榜上有名。原因之一在于众多潜在的投资者认为航运业的投资风险太大,造成一般上市船公司在股票中筹资困难。但无论如何,股市在未来的航运资本市场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航运企业来看,随着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以及全球航运业的景气现象,国内几个比较大的航运企业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了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且筹资规模越来越大。中远集运通过资产注入中远控股而海外上市,将中远集运与所持中远太平洋权益一起注入中远控股,中远集团通过此次重组,壮大与发展了中远集团。
  中海集团控股的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融资额82亿元,已经成为全球市值第五位的船公司,而此前,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同时在香港和上海上市。通过上市,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良好的发展,上市以来,资产总额逐年增加,税后利润平均以约80%的速度递增,且负债控制在较低水平。具体数据见表1。(表1)
  
  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像中远和中海这样的大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而我国航运企业中90%以上属于中小企业,企业规模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2004年上半年中小企业股票融资仅占其国内融资总量的1%左右,民营企业直接上市数量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6%,通过股票上市融资对于大多数航运企业来说是不太可能的。
  (二)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航运企业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经营这种业务,通过聚集各种闲置资金贷给航运企业,使得航运企业可以方便地筹措到发展船队所需的巨额资金。近代航运事业的发展,大都得益于此。最近几年,尽管企业融资渠道有所拓宽,但向银行借款为主的融资大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据统计,国有银行大部分贷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90%以上的负债来自银行贷款。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优势企业来说,通过扩张规模完全可以弥补因加息带来的成本支出。但是沉重的利息也大大加大了这些企业的负担,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本身的财务风险也很大。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正备受不良资产的困扰,呆坏账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0%,放款非常审慎,这就进一步降低了银行向航运企业投放贷款的可能性。
  除了国内贷款利率高之外,银行对于航运业的评估原则等同于其他行业,这显然极不合理。就拿造船企业来说,造船属于高负债运营行业,造船本身所需资金非常大,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实际操作也非常困难。船舶贷款抵押在地方海事局登记,登记时,要求船名、船舶的证件齐全。而在建的船舶只有有形的钢板之类的东西,没有船名及相关参数。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实际上行不通。
  (三)发行债券。我国利用债券融资方式始于八十年代,近几年,国内航运企业也开始积极尝试这一融资方式;由于公司发行债券通常要由债券评估机构评定等级,债券的信誉等级是投资者衡量债券投资风险的重要指标,综合反映了债券发行公司的净资产、自由资产比率和利润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公司发行债券的效果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因此,对于我国信誉等级高的大型国有航运公司,可充分利用这一融资方式来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船舶建设投资规模大、回收期较长,因此航运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较高。2004年12月中海集团发行债券20亿元,期限十年,这次发行债券是中海集团首次债券融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船队建设。中海集团本次发行长期债券融资可以很好地配合船舶投资的特点,同时对中海集团拓宽融资渠道,控制融资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公司上市一样,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至少有3,000万元,股份公司也要求至少有6,000万元,这对于大多数航运企业来说是不太可能的。此外,债券发行的法律限制使航运企业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总之,航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上市的难度都比较大,企业吸纳社会资本的渠道也不畅,与相关行业的相互参股的做法尚没有真正推开。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情况见表2。(表2)
  
  (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将金融信贷与实物租赁方式相结合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方式。现代租赁业,在发达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既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又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和市场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在我国,租赁业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如今依旧惨淡经营,深陷“小、弱、散、乱”的困境。业内人士形象地说:“中国租赁业,就像山坳里一缕迟滞的曙光、迟迟难见喷薄而出的朝阳。”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我国国际融资环境的改善,国内几家大型航运企业率先引进国际融资工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发展了一部分船舶运力、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的船舶运力结构。目前,融资租赁以其筹措资金灵活、减轻公司税负、加快设备更新等优点,逐渐成为备受航运企业喜爱的融资方式。以中远为例,目前中远太平洋的集装箱租赁箱队拥有51万标准箱,在世界排名第六。
  据了解,目前国内能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40多家由原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中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东欧的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也分别达到30.8%、19%、18.6%,而中国只有1%。
  外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注重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注重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紧密合作,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的价格与技术状况,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资的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相对而言,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较少,因而在进行公司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评估。
  (五)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实体资产、证券资产、信贷资产等,但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些资产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如果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够产生现金流,那么该资产就不可能资产证券化。而现金流实际上就是资产的可预见收益。与发行商业票据比较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期限较长,不需要连续发行,并且它的融资成本低于通过商业票据发行的成本。

  在国内已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有: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其中,中远集团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约5.5亿美元,珠海高速公路约2亿美元,中集集团约8,000万美元。在这三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都是由外资投资银行担任证券化项目的主承销商。
  目前,还未有国内证券公司实质性地运作过资产证券化项目,我国证券公司关于资产证券化积累的经验和知识还处于初步阶段,还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内投资银行的经验。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真实销售”行为的难以界定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这方面政策有待出台。资产证券化还需要高资质的担保机构,这也使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际运作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航运企业的融资渠道在理论上虽可罗列不少,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约束和制度建设的缺乏,许多途径对绝大多数航运企业来说还是行不通的。
  
  二、结语
  
  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航运企业要发展,单靠自有资金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从外部筹资,选择适合自身的融资渠道。为了获得银行的信用,扩大贷款规模,航运企业可以联合起来,成立行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负责对航运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信息管理,为企业提供担保支持,还可以帮助银行划解金融风险。顺利取得银行的贷款,还需要加快航运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体系内部制约机制;银行方面可以针对船舶融资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评估原则和贷款制度,降低门槛。
  在企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对资金供给有较好的保证,且财务风险小,融资成本相对也较低,不失为一条良好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当企业把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进行证券化时,由于这是未来事项,没有以资产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企业可以通过它进行表外融资,使企业融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鉴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政府应该对其的发展提供大力支持,可以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充当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殊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收购航运企业用于证券化的各种资产,并对其进行证券化。政府还可以组建专门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这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誉支撑,并不是借此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盈亏负责。
  融资租赁的优势是其他融资方式不能替代的,我国政府应当把融资租赁业摆到与证券市场同等的地位上来,在制定政策时予以充分考虑,要将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金融手段。同时,要积极研究WTO的有关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服务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定结构性的对外开放融资租赁市场的基本策略,有控制地、分阶段地对外开放。政府应该率先利用融资进行政府采购,对需要支持的融资租赁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航运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不仅仅需要航运企业自身积极寻求出路,更需要管理层从整个金融体系和制度方面加强建设,为航运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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