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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与审计独立性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书芹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能否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发展壮大,更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健康运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角度考察,认为业务领域过于狭窄是造成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持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建议通过拓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对业务拓展中会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 审计 独立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分析
  
   1、买卖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可能造成不公平交易
  在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中,交易双方均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主动权,交易的价格取决于卖方的产品质量与买方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如果买卖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就可能造成不公平交易。我国的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管理当局选择注册会计师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强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且数量较多,执业范围又相对集中在审计、资产评估等传统领域,而委托人对事务所服务的需求并未同步有效扩大,必然造成审计市场中供需失衡的局面。在这种买方市场的审计环境下,管理当局掌握着决定审计收费的主动权,即使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了服务,审计费往往也难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受的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大,会有注册会计师屈从于压力而未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情况发生。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
  很多研究者提出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来保证审计独立性,但这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可以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加以理解。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通常应用于研究组织激励问题,该理论将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由此,可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人格化的理解。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有生命周期,也是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成长过程中,必然要满足各种需要,首先应该是生存的需要,然后才是发展壮大的需要。由于我国的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造成目前我国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考虑的问题当然是如何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会面对要么受客户牵制、要么放弃业务从而影响事务所生存的两难选择。根据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动力驱动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获取了足够维持正常运作的资金后,才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诸如声誉等高层次的需求,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最终是离不开声誉等长效因素的。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停留在满足生存需要的阶段,因而表现出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弊端。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收入来源于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
  《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规定为两大部分: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包括就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以及就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以外的其它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资产评估、代理记账、税务代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设计财务制度、制定会计政策、培训会计人员等。
  从法律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给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这种业务范围狭窄是造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根本原因。
  (1)业务范围狭窄容易造成无序竞争,导致事务所受制于被审计客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这必然造成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为了获得客户,部分事务所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诸如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些做法既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也给被审计客户对审计活动施加更多的影响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业务范围狭窄造成收入来源单一,导致事务所在经济上对客户过分依赖。如果来自委托人的审计报酬构成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合伙人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屈从管理当局的压力而无法保持独立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局限于审计业务,咨询业务虽有所发展但业务范围狭窄,收入规模偏小,平均仅占事务所收入的30%左右,而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达到其总收入的70%。据统计,我国2000年咨询业营业额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1%,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业务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大力发展咨询业务有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分为生存所需收益和发展所需收益两部分。生存所需收益是用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正常运行的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物质条件之一。发展需要的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了生存需要之后用于扩大规模、培训员工、拓展业务等的收益。会计师事务所要不受被审计客户的钳制,非常重要的是在经济上不受对方的制约,即某项审计业务或某个客户所支付的费用均只占该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很小比例,不足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至少不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要达到上述要求,其重要途径就是拓宽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咨询业务,逐步形成以咨询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结构形式。实现这种转变的意义在于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生存需要收益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咨询服务而非传统的审计服务。这样在满足了这部分收入需求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受制于被审计客户的可能性就会相对小很多。因为此时会计师事务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维持生存,而是如何谋求持续发展,因此,会更加重视自身声誉等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发展的因素。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业务的现实可行性
  
  1、咨询业务的发展前景较好,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
  咨询业务是为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信息使用建议的专业服务,以信息的使用为主要目标,并不涉及信息质量,也不赋予咨询业务所使用的信息任何保证。咨询业务一般是咨询人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咨询人即咨询服务的提供者,针对客户需求给予其决策有关建议,包括建议客户决策时应考虑哪些信息、如何使用信息,甚至可以为客户实施该项建议。从本质上来说,咨询服务的对象仅限于客户,而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咨询服务不须具有独立性。与审计业务相比,企业选择购买咨询服务的动机要比选择购买审计服务的动机更强,因为这种购买行为能给企业管理当局带来有效的建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很多企业购买审计服务是为了粉饰自身的经营业绩,所以,即使购买审计服务也是别有用心,可能会迫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坚持审计独立性。
  2、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
  规避审计风险需要的传统审计鉴证业务是高风险业务,面临诉讼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爆炸”就是例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审计业务,无论对扩大事务所规模还是对分散经营风险都是不利的。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承担的风险较大、发展较慢,需要借助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互动关系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3、企业利用外部资源降低费用的需要
  企业降低费用的需要随着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而日趋迫切,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业务重心发生了转移,企业着重发展诸如研究与开发、企业战略设计等核心业务,而将其他部分业务分包给专业公司,以便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咨询及其它服务也是企业重要的外部资源。许多企业甚至政府部门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甚至资本运作等业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以削减企业的经营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1、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般而言,通过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来提高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能力是需要一定条件约束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可以看出,非审计业务如果运用不当,反而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以“安达信”事件为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舞弊案件告诉人们,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存在的。从理论上讲,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审计人员和非审计人员的不同职责影响审计独立性。审计人员和非审计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审计人员以经济警察的身份履行经济鉴证的职责,其不仅向管理层负责,而且向会计报表使用者负责,实施审计程序对会计报表合法性及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并通过审计收费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非审计人员则是作为客户的支持者履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职责,对管理层负责,同样通过服务收费寻求经济利益。两者的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履行的社会责任不同,如果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这两项业务,这两项工作职能的冲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非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决策的影响力威胁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与管理层签订的非审计服务契约时,需要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提供各种与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及专家建议,这些信息和建议在管理层的潜意识中具有权威性,渗透到企业管理决策中的概率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注册会计师并未替公司作出最终决策,但是当其意见被采纳后,就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自我评价等问题,从而威胁审计独立性。此外,非审计业务收入的提高甚至超过审计业务收入的情况,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因为担心失去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而在审计工作中屈从于被审计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使审计独立性丧失。
  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不够详尽
  非审计服务的解决对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规定“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否相容作出评价。但究竟哪些属于不相容业务,《指导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判断。
  (1)应该形成统一的认识。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可以存在审计和非审计这两大类业务,对有市场需要的客户都提供,而非只允许在两类业务中选择其一而导致业务单一化。因为我国的中介市场原本就已经被分割过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单一,过于集中在鉴证业务,审计人员基本上只具备财务和会计知识背景,使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经营活动的了解极为有限,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局限性和审计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局限性,反而会增加审计风险。所以,许多业内外人士都认为,在我国不宜过早和过严地阻止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多元化,积极拓展非审计业务有利于事务所防范审计风险、保持审计独立性。
  (2)要杜绝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冲突并不明显,有资料显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两种服务所占比例为7%左右,且非审计服务收费占审计服务收费的比例很小,此时极少出现事务所从一家企业获得的非审计服务收入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现象,而利用较低的审计费用吸引非审计业务的现象也不明显,对独立性影响较小。原因在于现阶段国内非审计业务范围主要是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培训等,这些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冲突并不太明显。但在面对国际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巨大压力下,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家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咨询服务的趋势已不可避免。因此,从会计师事务所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从一开始就杜绝向客户同时提供两类服务的现象,以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法.
  [2]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责任编辑: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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