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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新力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
  
  1.制度设计欠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全面展开
  我国开办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仅5~6年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养老保险普遍缺失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就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企事业用人单位消极对待,以及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使农民工参保率不高。
  更为严重问题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管理格局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普遍存在参保对象变换工作,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的现象。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为回乡或变换务工地点,对于前者,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到10%,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对于后者,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个人账户”在地区间转移较为困难。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在各地之间流动,但目前转移的也大都是养老保险关系,养老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转移的仅为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额,其统筹部分仍留在转出地。因此,目前所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只是农民工从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另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性。养老保险的难以接续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少人选择退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是以当地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个人不论收入多少,缴费数额均相同,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以后所获得的保障也相同,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高低收入之间的再分配;而统筹部分直接与缴费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不存在长短寿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统筹部分已失去“统筹”性质,与“个人账户”没有区别。
  
  3.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农民工实现收支基本平衡所需时间较长
  以北京市为例,在不考虑利息情况下,农民工的养老金要到第20年收支才会平衡,即农民工共需缴费20年,统筹部分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如果他的缴费少于20年,其统筹部分的缴费就会大于收益,即“支出”大于“收入”,对于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恐怕很少有人能坚持缴费20年。
  
  4.在权利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别
  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而且还起到“财政兜底”职能。另外,与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相比较,农民工即使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所领取也是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一部分”为标准一次性领取,这种方式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形成原因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标准太低,对农民的养老没有起到真正保障作用。2.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可为企业节约工资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成本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地方”迁移等办法,达到减轻或转嫁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目的。
  
  3.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纳养老保费较为困难
  又据农业部2002年的调查,当年9400万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480元左右。很显然,作为低收入人群,让其每月拿出工资的10%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1.加快立法,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相当丰富,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形成,部分项目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障法的养老保险部分应使相关部门之间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下来,以减少部门之间在职责范围上的冲突。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础上,还需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养老金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合理确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平均所得基准的确定。确定平均所得的通行做法是将投保期间若干年限作为基准期计算平均所得,并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准额度。假定一个农民工在20岁左右进城务工,且一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参照现行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则他有40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农民工经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游离于城市就业与失业之间,因此,对农民工而言,让他持续缴费40年显然不现实。但是,缴费年限又是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期过短,则保障利益低。由此,在农民工投保年限的选择上,以20年作为投保的最低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比较适宜。
  (2)替代率基准。替代率是指受保者养老金对其在职时某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的替代比例,在数值上表现为某个基准期内,养老金价值占这一时段平均工资的比例。2003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4040元,则月平均货币工资为1170元,当年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据此可以计算出2003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53.08%。2003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约为453.67元,如果以53.08%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则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
  
  3.合理选择筹资模式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出发点,在模式选择上尽可能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适应,逐步实行“统账结合”,即基金积累模式(随参保人转移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模式(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天然纽带,“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发挥连接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基金积累模式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个人账户被迫“空账”运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形成充裕的个人账户基金。
  设置农民工个人永久性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
  
  4.确立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
  如前所述,假定按2003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53.08%计算,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在这240.81元中有90.74元(20%)来源于统筹账户,剩下的150.07元(80% )来自个人账户。对于前者,可以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用人单位支出;对于后者,如果按150个月的标准发放,则积累额必须达到22510.5元,再除以最低缴费年限240个月,就可得出每月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93.79元,占农民工平均工资的20.7%,企业在已经承担了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再支出这部分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缴费额93.79元可采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做法,即农民工本人承担8%、企业承担3%,国家财政负担9.7%。
  
  5.完善用工制度
  理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规范用工制度,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所雇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完善用工制度是必须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有权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没有用工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是不公平的。
  完善用工制度不会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虽然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6.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实现农民工养老金账户的全国性流动
  由劳动社会保障部牵头,组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联网,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顺利转移。在广东东莞市,有些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卡,农民工的卡号在社会保险局存档,农民工在不同的企业间流动时,在企业只需登记卡号即可;社会保险局根据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抽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本地企业间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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