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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并购的特征与思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保军

  [摘 要] 转型期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的企业并购呈现出“政府主导型并购多而市场主导型并购少、强弱并购多而强强 并购少、战术性并购多而战略性并购少、国内并购多而跨国并购少”的特征。本文对我国企业并购特征的形成原因进 行了分析,得出了应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并购的法律体系等论断,以推动我国企业并购的 市场化进程。
  [关键词] 企业并购;政府主导型并购;强弱并购;战术性并购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7-0154-03
  [作者简介] 崔保军,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并购。(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的企业并购从1984年的“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至今的二十余年中,已有数以万计的企业进行了并购重组。经济转型的社会环境决定了我国的企业并购与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并购相比,有着不同的特征。本文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特征进行较深入地分析,以期对我国的企业并购和政府部门有所启示。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特征
  
  1.政府主导型并购多,市场主导型并购少。政府主导型并购是指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运用其行政权力引导和组织企业的并购活动。市场主导型并购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资本市场上按照并购市场的规则进行的并购活动。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等国,企业并购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主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出现有损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并购行为,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并购是政府主导型并购,“纵观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几乎每个案例都是政府与企业共同操作的结果”(黄速建等,1999),“同2001年一样,也许在未来的几年里,政府主导的并购与重组仍将主导着中国并购市场的交易”(王巍,2003)。我国的企业并购呈现出以政府主导型并购为主的特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其一,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的必然产物。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具体由各级政府部门行使。在以行政性指令为主要经济管理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严格意义上讲是工厂)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均由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并购表现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对资产进行无偿划拨。改革开放以来,国企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逐渐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在涉及企业并购等重大决策活动中,政府仍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决策。党的十六大以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之一就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对企业并购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所以,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必然表现为以政府主导为主。
  其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产物。从1992年我国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至今的十余年中,我国政府进行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但是政企还未真正分开,地区、部门条块分割的经营体制还未彻底消除,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弱小,资本市场不完善,有关并购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一切形成了企业并购市场化的障碍。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引导和组织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必要的。一方面,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打破“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使跨地区、跨部门的并购顺利进行,实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提高并购效率;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利用信息优势,能便捷地获得企业并购双方的供求信息,为企业并购“牵线搭桥”,甚至直接参与并购活动,降低并购成本。如康佳集团对安徽滁州电视机厂的并购由于滁州市政府的积极参与,双方顺利达成并购协议,并成功地完成资源整合,产生了协同效应,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加了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出现了并购双方、政府部门“共赢”的局面。
  其三,政府部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1988年,国务院按照政资分开,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分开的思路,把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一般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组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着力维护自己的权力不被削弱,不愿让出所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管理权,因此,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目标还没有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利用其对辖区内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非理性地追求政绩,对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干预。
  2.强弱并购多,强强并购少。刚刚落幕的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巨型企业之间的强强并购占主流。与此相反,纵观我国的企业并购史,则是强弱并购多、强强并购少,这与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经济现状、市场化进程、产权改革等现实情况密切相关。
  其一,是国家有关企业并购政策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1978年,全部国企中亏损企业造成的亏损额为115.3亿元,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亏损面为23.9%,到1997年分别上升到1420.9亿元和43.9%。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20.3%,亏损率为33.1%,其中国有工业小企业亏损率达到85%,国有商业小企业亏损面达90%以上。由于退出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没有真正确立,造成了亏而不死的国企大量存在。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逐年攀升,从1978年占财政收入的5.9%到1985年增长到10.61%,1985年国家财政负担的企业亏损补贴为507.02亿元,到1997年仍维持在368.49亿元的高位上,致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为了减轻财政负担,维持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在“少破产,多兼并”方针的指导下,出台一系列鼓励兼并亏损企业的政策,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政府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海尔集团的吃“休克鱼”的并购策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其二,强弱并购是强势企业扩大企业规模,走低成本扩张之路的必然选择。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收入的最大化,盲目扩张,上项目开办新企业,结果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品结构雷同。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相似率为93.5%,西部和中部是97.7%,全国平均工业结构相似率在90%以上。由于行业内进入的企业数目过多,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纺织业生产能力1/3闲置,全国铝型材生产企业的设备利用率只有25%,致使产品价格大战不断,过度竞争,效益下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为了应对竞争的压力,一些具有优势的企业为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或经营效益不佳的企业进行并购,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如20世纪90年代,在技术、产品、资金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康佳集团,对实力较弱的牡丹江电视机厂、陕西如意电器总公司实施并购战略,注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优势互补,扩大了企业规模,使康佳集团在几年内快速高效地发展,成为我国第二大彩电生产企业。
  其三,是产权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控制权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的产物。企业收益由控制权收益(如企业经理享受的有形或无形的在职消费等)和货币收益(如企业的利润)两部分构成。张维迎(1998)在《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一文中指出,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控制权收益由企业经理或相关的政府官员占有,货币收益应归“全体人民所有”,但企业经理和政府官员通过其拥有的企业控制权对货币收益拥有相当部分的占有权,若失去了企业的控制权就失去了控制权收益和相应的货币收益;另一方面,私有股份公司中存在的缓解经理抵制被并购的赎买机制也不存在,正是由于经理失去对国企的控制权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形成国企兼并的障碍。利用这一结论可以解释“强弱并购多,强强并购少”这一现象。

  3.战术性并购多,战略性并购少。战术性并购主要是指企业为了短期利益进行的并购活动,而战略性并购是指企业为了长期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并购活动。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日益严重的挑战,西方的大企业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纷纷走上了共谋发展的战略性并购之路,通过优势互补,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纵观我国的企业并购,大多数还没有上升到从资本运营角度进行战略投资的层次,多为战术性并购,这是我国并购市场不成熟的必然结果。
  其一,企业并购的交易平台――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投机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投资者短期行为严重,把企业并购重组当作炒作的题材,通过内幕交易,从中牟利,而不是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顾勇和吴冲锋(2002)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收购溢价与流通股股数负相关的结论,证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以炒作为主要动机的短期并购行为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非常普遍。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其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较多,导致并购的短期行为。如政府为了甩掉财政包袱,“劝说”优势企业并购濒临破产的亏损企业;当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收益连年下滑时,地方政府通过企业重组保住稀缺的壳资源。
  其三,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较少。一方面,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相对封闭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价格战成了市场竞争的主要内容,结果企业经营微利甚至亏损。另一方面,由于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政策限制,国外大企业对我国并购市场的冲击较小。所以,真正从战略的高度进行整个行业的资源大整合,通过强强合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并购却寥寥无几。
  4.国内并购多,跨国并购少。美国的企业先后经历了以提高市场集中度、扩大企业规模、从国内并购到跨国并购的五次并购浪潮的外部交易型扩张,形成数目众多的拥有几百亿、上千亿美元的资产,成为名副其实的大企业集团。根据“大鱼吃小鱼”的市场竞争规律,西方大企业凭借其充裕的资金、丰富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进行跨国并购是轻而易举的事。我国目前国内并购多,跨国并购少,是企业并购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的企业并购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强弱并购为主阶段,即在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下,“大鱼、小鱼吃休克鱼、死鱼”,主要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中、小型企业并购亏损企业。
  第二阶段,政府和市场共同主导――大小并购为主阶段。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企业并购行为。为改变由于过度进入造成的企业规模小且分布分散的现状,在政府与市场共同引导下,“大鱼吃小鱼”,企业并购主要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集中度为目标的并购阶段。
  第三阶段,市场主导――强强并购为主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资本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比较完善,中介机构在资本运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企业规模显著扩大,大企业集团数目不断增多,在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企业并购在市场主导下,“大鱼并大鱼”,即大企业之间以优势互补、获得战略资源、抢占国际市场为目标的战略驱动型并购阶段。届时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将大量涌现。
  
  二、基本思路
  
  通过对转型期我国企业并购特征的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基本思路。
  1.政府部门作为国企的所有者,介入和干预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必然和必要的,但应当避免其负面效应。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作为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利用其政治资源和信息资源,积极介入企业的并购活动,对消除亏损的企业,打破地区、部门的制度壁垒促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并购,保障国企改革的推进,在提高市场集中度、降低企业并购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把企业并购作为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时的盲目干预,是应当避免的。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使政府行为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避免越权越位行政。
  2.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企控制权损失的补偿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政资、政企真正分开,确立企业在并购中的主体地位;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有企业经理控制权损失的补偿机制,培育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队伍,鼓励以组建大企业集团为目标的强强联合、战略性并购行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健全并购法律体系,规范和完善并购市场,推动我国企业并购的市场化进程。2002年10月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鼓励要约收购,规定企业并购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对推动并购市场的规范化起到一定的作用,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并购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同时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减少并购过程中内幕交易的现象,规范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以推动企业并购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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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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