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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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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通过分析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源及表现,系统阐述了冲突的焦点即利益失衡与解决冲突的方式即利益平衡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完善高校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平衡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版权保护;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19. 024
  [中图分类号]D923.41;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19 - 0054 - 03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日益便利,加之高校中相对宽松的管理环境、学生对版权保护意识的相对淡薄,给高校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冲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高校先后建成了校园网络,通过“中国教育科研网”与Internet相连。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为高校师生利用信息资源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高校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其既是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也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的特点,导致高校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与失衡。如在高校校园里,学生为应对作业,侵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论文,甚至是到网上搜索下载他人的文章,这些现象已屡见不鲜。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其一,网络原创作品下载行为。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其二,传统作品上网传播行为。将已有的作品数字化上网,并且不加控制地流传,事实上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其三,对网页作品的侵权行为。网页也是数字化作品的一种,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实践中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各种盗版网络作品被随意下载和传播,在学生之间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很少有人去深究其中有关版权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客观地反映了高校校园版权保护的现状。总之,由于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和网络转载内容的日益丰富,以及网络作品的原创性与复制性难以明确区分,导致校园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普遍且突出,且权利人还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究其根源,还在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与失衡。
  
   二、利益失衡为冲突的焦点
  
  版权保护的宗旨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用,促进社会的发展,体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校园信息网络的发展一方面为大学生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引发了盗版等一系侵权问题,而盗版和网络侵权问题发生的根源和本质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结合当前社会大环境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其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利益失衡引起。
  1.版权人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
  一般来讲,版权人是作品的原始创造者,享有其原创作品的一系列专有权。版权产业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者、广播组织者、录制者、表演者等,也包括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投资人,如数据库制作者、信息分析专家、技术中介人、多媒体制作者等。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初期,版权人一般享有完整的版权。然而,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版权经常被全部或部分买断或转让给出版商、电影制片人、录音工作室或其他商业性使用作品的人。因此,版权常常使版权产业商获得的利益多于作者本人。但实际上,版权产业商一般只是作品的复制者和传播者,作者才是作品的真正创造者,其理应获得比版权产业商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目前版权市场还不是很成熟,作者与版权产业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处于失衡状态。
  2.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失衡
  版权保护的根本目标是保护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公共利益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首先,鼓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其次,鼓励新知识的传播。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环境下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获取财产利益开辟了新的途径,版权人凭借其拥有的智力成果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公共利益的空间受到了很大挤压。版权法的修改正趋向于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水平,不断强化版权保护的力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共使用的权利。
  3.公共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复制和传播所需的成本不断降低。作为版权市场流通中介的版权产业商如出版商、新闻报社、唱片公司等通常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更多的产品,但版权作品如书籍、报刊、软件、唱片等的销售价格并没有随之降低。版权产业商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社会公众却难以享受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福利。版权作品过高的价格,导致知识的获取似乎仅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经济能力,从而使作品的使用传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且,高昂的价格会使更多的公众倾向于购买和使用价格低廉的盗版产品,有损版权产业商的长远利益。显然,版权作品合理的价格既能顾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又可以在长远上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途径及方法
  
  利益作为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冲突的焦点,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代表产权人利益的私权与代表使用者、消费者利益的公权在利益上的非均衡性;利益平衡则是解决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冲突的基本途径。
  首先,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应重视版权保护的作用和地位,发挥战略指导、政策扶持、舆论导向的作用。政府应在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鼓励创新,保护创作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同时,政府应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为落后和贫困地区的版权保护提供政策扶持,赋予特殊行业、落后地区以版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政府投资等方式来协调版权人、版权产业商、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重视版权的舆论导向作用,向公众宣传版权知识,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一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水平与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的培养提高是密不可分的。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需要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才会收到更积极的效果。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立法,加大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和促进新成果的产生和使智力成果发挥效用,过分强调版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为此,需要对版权作一些限制和例外,以维持版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种为了利益平衡的限制和例外在版权法中具体化为保护范围的限定、有限的权利保护期、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以及制止权利滥用等。尽管在加入WTO前后,我国的版权法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剔除了很多与TRIPS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但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持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例如,目前盗版活动过于猖獗,严重损害了版权人与版权产业商的利益,并最终会影响到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盗版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原因是盗版人获得的经济利益与他可能受到的惩罚不成正比,现有立法和执法力度很难对其起到威慑作用。根据民法侵权理论,受害人一般会通过传统的民事救济途径如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来保护自身权益。但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版权具有非物质性,一旦受到侵害就无法通过返还而恢复原状。为此版权人有必要通过其他途径如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获得救济。但目前我国版权刑事保护体系存在的一些不足却使版权被侵害很难得到有效的刑事保护。如版权犯罪的追诉点和追诉标准过高,无法有效地打击一般的版权犯罪;主观要件规定滞后,导致很多非营利性的侵权行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另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版权犯罪罪名过于简单,难以涵盖网络环境下各种复杂的版权犯罪活动。
  第三,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鼓励授权要约模式。信息技术条件下,网络媒体被称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我国版权法规定,以网络和全文数据库的方式出版、复制、发行、传播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必须取得出版单位和作者等有关版权人的授权许可。但由于各类作品、作者数量巨大,且作者分布广泛,要求网络媒体自身必须取得每一个版权人的许可不具有事实上的可操作性。版权集体管理可以通过一种制度上的设置,将个别权利人的权利集合起来统一交给一个机构,以集中处理分散的权利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而“授权要约模式”则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其出版的作品中刊登一则“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作品的版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按照这个声明,任何人或机构拿到纸介作品后都可以在事先不与作者进行洽谈的情况下合法地使用声明中规定的权利,这使著作权人的授权成本得以最小化,而版权使用者也免去了一一洽谈的高额交易成本。如果这一模式得以推行,既可使作品得到最大程度的合法传播与使用,同时,作者本人也能获得相应收益。
  
   四、完善高校版权保护平衡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1.向版权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高校作为网络在线服务供应者,对其内部人员发生的网络盗版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因此,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建议:为了保证高校作为在线服务供应者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高校应该及时向版权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以便及时获得所需要的材料,享受版权管理机构对其的保护性政策。
  2.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对版权保护进行管理
  高校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人对学校的版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专门负责处理与版权相关的问题。这样既可以及时与版权管理机构取得联系,获得版权保护或侵权信息,又可以向大学生进行网络版权方面的宣传。
  3.技术和管理措施相结合
  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信息资源的版权必须综合采取法律、技术与管理手段,三者缺一不可。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强化高校网络的管理措施外,还必须依靠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网络信息资源的授权、管理和监督。其一,优化、升级校园网安全管理技术,及时发现校外计算机的入侵,防止校园网内的计算机被当作各类P2P软件的共享服务器;其二,加强校园网电子邮件账户和FTP的运行监管;其三,对那些存放于校园服务器上的个人网站(包括学生网站)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在技术上控制内容的上传和下载,防止盗版资源存储于校园网上。
  4.合理使用校园网络信息资源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是学术成果的创造者,也是学术成果的使用者。一方面,必须遵守版权法的要求,对其下属机构和校园网使用者进行版权保护的法律教育,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依照版权法行事,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和技术控制,杜绝侵害网络版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尊重学术研究和学术自由、不干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高校有权利通过可靠途径获得各种用于教学、学术研究、个人学习的网络信息资源。这样才能在保护高校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切身利益的前提下运用版权法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维护版权和“合理使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正生,许海鹏. 我国信息资源共享与现有版权保护的问题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5):126-128.
  [2]甘立权. 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思考[D]. 长沙:中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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