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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在纳税服务应用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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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对非核心的纳税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外包机制,对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合理配置税务资源,促进税收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纳税服务;外包;实践;建议
  一、 引言
  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但客观来讲,税务机关服务资源有限,随着纳税服务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纳税服务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影响了征管质效和纳税服务水平。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的“提倡依靠市场化手段对公共管理进行变革”的观点来看,纳税服务外包或将成为一种降低税收成本、优化政府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二、纳税服务外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给税务机关提供了改善纳税服务的理论支撑。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引入市场化机制,让私营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节约成本,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行政机构改革创新提出按照市场化的管理手段,将纳税人作为顾客,以顾客需求为导向,追求效率、兼顾成本,引入竞争机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外包已成为企业降低资产规模,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方法,将企业管理理念引入税务机关工作,外包非核心业务,引入社会化竞争机制。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为纳税服务外包提供了内在需求。财税体制改革是“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随着营改增和资源税政策逐步调整到位,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将是改革的重点。可以预见,随着个税和房产税改革的不断推进,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多,对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但由于税务资源的有限性,对纳税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外包机制,可以补充的税匮乏的税务资源,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促进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为纳税服务外包提供了有利条件。《规范》具体包括9类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既从税务登记、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等方面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还从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方面规定保障纳税人权力的事项。《规范》的出台,为全国的税务机关提供的统一的行动指南。规范化的操作使得纳税服务外包工作可以量化,更加简单可行。分类的明确具体,也有利于制定纳税服务外包的标准。
  二、纳税服务外包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 明确纳税服务外包的范围
  首先要明确纳税服务的性质,一类是核心纳税服务,即涉及税收执法的服务,如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救济等工作。一类是非核心纳税业务,如纳税辅导、税收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三方服务外包机制的运用应当仅限于非核心纳税业务,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的业务咨询类、税收宣传类服务,一般工作量大,业务水平要求不高,属于风险可控的一类业务。第二类是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技术类、评估类业务,以及个性化服务项目。第一类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大幅增加了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可以引入纳税服务外包。例如为纳税人提供初级的纳税辅导,引导纳税人正确掌握办税程序;对纳税人的提醒服务等。其次,专业性较强的纳税服务,这类纳税服务需求较小,但需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引入纳税服务外包。比如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双语服务等。
  (二) 把握纳税服务外包的原则
  一是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完善竞争、退出机制。如果外包后,纳税人满意度不升反降,需考虑外包业务的合理性。具体而言,需要判断服务效率下降是由于监管缺失,还是承包商尽职能力问题。外包承包方达不到业务要求,应及时要求改进,或引入新的竞争者。二是要遵循法治原则。纳税服务外包要坚持税收法治化原则,制定合法高效的纳税服务外包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纳税服务长期健康的开展。三是风险可控原则,根据对纳税服务的分类,执法性和涉密性的纳税服务不能外包。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外包或禁止过渡外包的业务。
  (三)防范执法风险和涉密风险
  防范风险,一是应当建立执法风险防控体系。办税流程向纳税人公开,实现业务流程透明化,不断完善纳税服务规范标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优化人员和岗位配置,加强人员培训。税收业务相当复杂,将业务细分,一般税务干部只掌握其中数个办税流程,将工作做精做细,坚持定期培训,减少业务水平不高所带来的执法风险;定期轮岗,以解决自身利益所造成的执法风险。三是稅务机关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税收执法标准,严格限制纳税服务外包项目执法权限,禁止纳税服务外包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可以通过第三方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进行考评,通过征管系统数据建立预警指标,定期抽查相关资料,强化后续管理。
  (四)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税务机关将项目外包后,与外包承包商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可或缺。一方面,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外包承包方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把握“时间表”,用好质量监督体系。设立项目组对接外包承包商,必要时向法律顾问等第三方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明确纳税服务外包合同权责。对合同执行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监督。另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外包项目人员管理,配合承包商,建立服务质量为上的绩效管理体系,为外包项目人员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和业务支持。同时要增加税务人员和外包项目人员的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单位内外部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1] 韩 青.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思路 [J]. 税务研究,2014,(9).
  [2] 邵凌云.基于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机制 [J]. 税务研究,2013,(5).
  [3] 邹 蓉.基于纳税人权力视角的税收服务优化研究 [J]. 学术论坛,2013,(8).
  作者简介:
  岳媛媛,性别:女,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高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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