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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帆 李晓曼

  [摘要] “对和谐社会要求的诸多方面进行监测评价,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成效尤为重要”得到了普遍的赞同并形成了广泛共识。文章在综述中国和谐社会评价的现状的基础上,梳理了目前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评价指标体系指标选择、数据来源、评价功能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在多学科协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较为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 和谐社会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方法
  
  一、关于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回顾
  建立起一套能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和谐社会进行定量分析的工作,理论界普遍认为起自于2004年9月中央文明委正式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虽然该测评体系在设计的目的、对象与和谐社会的综合评价体系有较大的差别,但是其指标的结构体系、数据的采集方法以及评价方法等对和谐社会的综合评价体系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它“完成了一项开创性、功德无量的系统工程,它既填补了国内同类研究中的空白,又为我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找到了一种科学评估的工具”。自此,政府部门和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
  从政府部门看,2005年,国家统计局重点课题“和谐社会统计监测体系研究”之 “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是较早的研究成果。同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和谐深圳”指标体系。其特点在于把“和谐指数”和“幸福指数”细化成“社会和谐量表”和“个人幸福量表”。“个人幸福量表”侧重于主观感受。同时选取的39个具体指标都注明了责任单位,由政府19个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使深圳构建和谐社会有了真正的责任主体,也为政府的政绩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客观参考依据。浙江台州市在《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提出的对“和谐社会”六大特征的二级指标诠注较具独到的见解,如在民主法治测评项目中提出的“败诉撤销的行政案件追究率”、诚信友爱测评项目中提出的“万元生产总值社会慈善捐款额和企业信用度”等指标都具有较大的建设性意义。在同类研究中值得一提是2007年北京市开展幸福指数研究,并将其纳入和谐社会指标评价体系中。2007年11月9日“中国城市和谐发展指数研究报告”在上海公布。这份报告从中国城市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设计与架构了中国地区和谐发展指数体系、中国城市和谐发展指数体系,分别评价了中国30个省、区、市及41个城市的和谐发展指数,是中国第一个评价城市和地区和谐状况的指数。
  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和谐指标”提出了自己的解读,并建构了一系列的指数模型。代表性的成果有:张德存“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欧阳建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研究”、胥传广“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初探”等论文从综合评价理论的角度对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进行综合评价的有益探讨。黄琦在“城市和谐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从和谐社会运行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城市和谐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吴诣民、陈涛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将纳入指标体系的指标分为三类:超前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以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进行监测,及时修正偏差。郑晓静“基于AHM-GRAM的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与实证”、汤宇曦“基于DEA方法的东莞市和谐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究(1996―2005年)”、张颖超“基于改进的AHP―TOPSIS法的和谐社会综合评价研究” 对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综合评价的基本方法进行了讨论,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和谐社会评价工作。
  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整理,其内容集中在从各自学科的视角构造指标体系的提出设计的原则、构建相应的指标集、研究指标权重确定的方法、阐述测量和谐社会度的可用模型等多个方面。并在多方面达成共识: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方面,普遍认为建立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层次性、独立性等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兼顾可操作性、可比性及动态性等原则。
  其次,在指标体系设计方面,已有成果尽管在具体设计的体系层次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基本特征成为理论界及政府部门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依据。在具体指标采集方面,客观指标集与主观指标集应有机结合。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已有的许多有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和谐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扎实基础。但和谐社会评价工作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1.和谐社会内涵的理解
  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和本质属性的把握。其内涵应既具有人类和谐社会的一般性,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已有研究认识到和谐社会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但多数主要停留在本学科对和谐社会概念、特征、不和谐因素、如何构建等方面的界定和描述,缺乏在多学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各学科影响因素的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解释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指标体系相关研究可以看出国外指标运动从高潮转入现在的低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每一个指标背后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框架作为基础。凡是得到广泛应用的指标都是以理论为后盾的,缺乏理论根据的社会指标缺乏解释力,从而降低其适应范围。
  2.指标的选取
  在指标体系的设计方面,从一级指标的选取看现有的研究可归纳出以下几类:一是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六大特征作为6个一级指标。二是将经济和谐、政治和谐、社会和谐与生态和谐等确立为4个一级指标。三是一级指标分为主客观指标两大类。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以上哪一种模式,其下设的具体指标往往数目较多,一般都是20个~30个二级指标,而至三级四级指标甚至多达50余个,这样虽然尽可能做到了全面,但不利于指标体系在实践中的推广和应用,又可能造成信息重叠和不准确。另一方面,在众多的指标中,注重选取表征不同区域特色的指标,但并未由此凝练出能表征普遍适用的代表性指标,使得已建构出的评价模型可比性较为欠缺。
  3.评价数据
  科学、客观是评价的基础要求。评价所采用的数据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评价结果的准确与客观。目前中国的和谐社会评价数据有两大来源,一是来自于政府部门,如统计局、民政、环保、司法等公布的各项社会统计数据;其二是来自于面向公众的各类调查所得数据。来自于问卷调查的数据,其客观准确性与调查的覆盖率、问卷的设计、调查的方法等有较大的关系;来自于统计年鉴的数据权威、客观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但却存在明显的滞后,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在不断前进的,这就使得评价结果的时效性差强人意。
  4.评价方法
  建立社会指标体系的最终目的是用于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与评价。评价成功与否的关键,除了所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所运用的评价方法是否科学与合理。评价方法的研究具体包括评价指标的筛选方法、综合指标的构建方法,以及各种评价方法的比较与选样等问题,一般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一是指标权重的确定问题;二是指标的标准化问题,已有的成果从不同角度对和谐社会的统计测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需进从统计学的角度进一步研究研究指标体系的特征、构建原则、权数的设置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实证、拟合、预测方法,从而使指标体系的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可行:

  从指标权重看:在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中,各个指标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为了评价的科学性,通常需要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学术界确定权重有多种方法,如德尔菲(Delphi)法、相邻指标比较法、统计方法和层次分析(AHP)法等。但这些方法各有利弊。
  从指标标准化看:由于各具体指标的单位不一,因而在进行综合评价前,必须将各指标的数值转化为具有可比性的“标准值”。这一步骤是为了消除原始变量(指标)量纲的影响,因此也称无量纲化。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的方法有很多,如有极差法、阈值法、Z―score法、比重法、百分比次法和秩次法等。目前绝大多数研究是以小康指数或现代化指数为参照目标,确定和谐社会指标的标准值,收集数据资料。但“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动态概念,其目标与现代化的目标和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很大的差别,说明确定具体的“和谐社会”的标准值也是十分难以把握的。
  5.评价体系功能
  和谐社会这一命题提出以来,我国学界对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讨论从无到有,并日趋深入和细化,但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仅仅将眼光局限在指标体系建立本身的讨论上。而指标体系的作用不仅仅应只表现在对事物的评价上,还应表现在对事物发展过程的监测和事前预测上。正如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时监测和评价一样,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对其进行监测,以便我们能及时修正偏差,使我们能更加顺利的完成这一“新时期的长征”,这方面的研究我们还比较薄弱。
  三、几点建议
  1.明确评价目的,坚持以人为本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意味着评价社会和谐的指标体系应该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利益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因此政府部门或专家学者应对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和谐社会特征、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矛盾的认知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选取构成指标并确定其权重,形成评价指标系统。
  2.实用可行,动态评价
  尽管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包含了缩小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差距的本质要求,但我国客观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既要符合国情,能反映中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实际,也要考虑能进行地区之间的和谐社会水平的比较,既可以纵向测算一个地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又可以横向比较不同地区和谐社会水平的差异,因而鼓励和提倡分区域的和谐社会评价的同时,期待能提炼出普适性指标使得各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具有更好的可比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持续过程。在化解中,协调只是暂时的处于相对平衡状况的矛盾关系的反映,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协调总是在这种不断地矛盾运动中走向更高的水平。因此和谐社会的评价指标,应是在动态中反映和谐的程度,它既能够客观地衡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阶段性的成果,又能够随着矛盾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并成为指引构建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的相对基准。
  3.全面客观,坚持科学性
  和谐社会统计指标体系要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和谐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和谐社会发展战略的主要构成要素都应在指标体系中得到反映。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分析思考,多角度把握和谐社会的内涵,遴选出符合各学科对和谐社会问题评判的指标体系,并从统计学的角度研究指标体系的特征、构建原则、权数的设置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实证、拟合、预测方法,使各项参与评价的非量化指标间建立有机联系,从而形成依据多学科协同研究较为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使指标体系的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可行,使评价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出评价对象的整体特征和一般趋势。
  参考文献:
  [1]汤一介:建设“和谐社会”评估指标.人民日报,2004~11~15
  [2]张剑锋:和谐社会指标体系的国内外研究评述.学术交流,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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