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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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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与外部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导致信用缺失。同时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因而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这使得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导致出现融资难等问题,从而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信用评级体系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要解决中小企业的信贷等问题就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信用评级;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因此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管理,对提高其整体素质与综合竞争力并改善融资条件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尚未健全,同时由于国家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其评估结果不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缺乏信用评级的公示和监督作用。为切实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政府或金融机构应做好领头作用,根据当前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促进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
  1信用评级和信用等级的内涵
  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的产物,也被称为资信评级;它主要是指信用评级机构立足于独立的第三方立场,然后制定一套相关指标体系为考量标准,进而以该指标评价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债券发行者的偿债愿望与能力,并对其偿付债务意愿与能力进行等级标示,最后对投资者与相关监管机构做出公告的经济行为。
  信用等级,一般是通过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对被评级对象影响信用风险的各种因素分析与评估,再根据被评级对象自身偿债意愿与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以简单明了的符号标识,既将信用评级结果分为三等九级,其中最高级是3A级,最低级的是D级。信用评级是按照从高往低的顺序逐渐降低,表示企业的信用风险在逐渐升高,违约的风险也在升高。
  2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发展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无法对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进行客观反映,致使融资贷款等行为受限;而国外评级模型虽然较为完善,但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评级结果上缺乏权威性。
  2.1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对信用立法进行完善,各地政府也没有对信用业制定相应法规制度;因此各个评级机构在进行诚信数据的采集与使用、信用评级运用以及评估业管理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这也导致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不具有法律保护性。
  2.2信用评级主体资格较混乱
  为获取经济利益,存在部分与信用评级体系不相关的部门或机构参与到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中的行为。这些信用中介机构与内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由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标准、目标及相关依据均有所不同;因此在信用评级市场中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统一行业准则,使得不协调、不一致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评级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也使得投资者不相信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结果;因此在评级市场中诸多问题的存在都直接导致专业信用评估机构无法将信用评级体系的普及与推广工作落实到位,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化管理难度增加,而专业的评级机构更是难以生存,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始终停滞不前。
  2.3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
  相关评级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过程中,其首要原则就是确保其评级公正性、客观性、中立性与独立性。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业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推动下由政府牵头建立发展而来,信用评级业从开始发展就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因此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对政府部门有一定的依赖性,这也直接使其在进行人员、业务往来、资金及管理等行为时缺乏独立性,最终致使信用评级机构所作出的评级结果缺乏公信性与权威性。
  当前信用评级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评级中存在重大缺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中,主要是与债券承销商对企业债券进行设计,并以对债券评估等级等方面提供的建议而向被评级对象收取费用,这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缺乏独立性。债券承销商作为信用等级评定费用的承担者,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研报告中显示,穆迪、标准普尔等诸多评级机构中,部分评级机构对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评级时,相关工作人员会单独对评级费用进行洽谈;而债券信用等级的增高与其向评级机构支付的费用呈正比。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信用评级机构会对存在较高债券风险的中小企业作出过高信用等级评价,使其与企业自身信用行为不相符合;而普通投资者对评级机构评级结果过于信任,使其无法针对次级债券的风险作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有着较高风险。
  2.4信用評级体系发展滞后
  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业务量相对较少。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一套较全面、客观、公正且操作性强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从而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包含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缺乏有效统一的诚信平台;信用评级缺乏透明度
  3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议
  3.1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法律法规
  要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一套专门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尤为必要,通过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也是确保信用评级业健康成长的可靠保障。在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中,需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发展情况,通过两方面完成信用评级法的建立。首先,在制定信用评级业法律体系过程中要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信息采集与评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其次,制定信用评级法,随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成熟与实践经验,对信用评级业的失信惩罚制度、信用数据公开、市场准入机制及执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不断完善,提高信用评级法的实用性、科学性;然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同时需注意在加快立法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信用评级业的管理与监督;使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出信息公开、规范机构、惩罚机制的特征,进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3.2规范评级业务范围和评信标准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范围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多数评级机构存在仅仅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个人信用评级或是只对本地区企业信用评级的情况,其评估对象较为单一;因此为将信用评级对改善信用状况、提升信用水平的作用充分发挥,应加强对企业、个人与地区合为一体的三级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并在该基础上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约束,这样才能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真正对行业内企业的信用行为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作用。
  3.3加快信用评级产品的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信用评级机构生存发展的保障。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业务方向在于发行企业债券评级需求,但其它领域使用信用评级的需求仍然较低。我国在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向发达国家对债券信用评级的经验进行借鉴;一方面通过政府立法或是行业组织建立规则等方式引导社会提高对信用评级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宣传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加强对企业、投资者信用知识的普及,使各类主体信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让信用评级的运用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债券信用等级评定。第一,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提高信用评级业的强制性需求,就要充分利用評级结果,发挥其揭示风险的积极作用。同时对通过政策法规对信用评级的对象进行明确,主管部门做好对信用评级需求的制度化管理。第二,提高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视,使信用评级对象不断增加。完善债券的发行制度,将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逐步放宽,并由以往“先批准、后评级”的债券发行模式转变为“先评级、后审批”的模式。
  3.4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意识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意识较为淡薄,且信用行为缺失,这不仅影响了中小企业及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仍然存在缺陷,且信用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在实施信用评级过程中,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把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与企业信誉、经营业绩与信贷资金相互结合,并将其作为监管与考核指标。同时为有效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可通过政策性行为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一定优惠,以提升信用评级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推动其积极参与信用评级,并认识到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提高其信用评级意识。
  3.5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提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加快建立一套较全面、客观、公正、操作性强的信用评级体系。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公开企业信用资料,这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真实可靠。中小企业也应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体系,规范企业管理,对外公开信息,以便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加快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非常重要。
  信用评级体系在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应该公开,信用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需要的信用评级系统。加快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从而推动中小企业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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