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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企业债务风险防范与化解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辛灵 王大树

  【摘 要】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去产能必然要涉及企业的债务处置,由于去产能的具体操作方式不同,去产能后企业的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和债务结构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债务风险隐患随之出现。做好去产能企业的债务风险防范要注意区分企业的金融性负债与非金融性负债,从企业的微观层面和政府的宏观层面协同采取措施,实现去产能企业债务风险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 去产能; 债务风险; 金融性负债; 非金融性负债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20-0132-04
  自2013年我国开始新一轮去产能以来,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随着实践的深入,由去产能而引发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趋显现,这其中去产能企业的债务风险防控在诸多矛盾中尤为凸显。企业是实施去产能的微观主体,也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源点,因此,认真研究去产能企业的债务风险防范与化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微观企业来说,对去产能所涉及的債务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债务风险防控,是在完成去产能任务的过程中减少阵痛、降低损失、实现转型新生的必然要求。
  一、去产能企业的债务结构变化分析
  在本轮五年多的去产能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方式有:一是企业法人地位不变,生产经营活动持续进行,但部分生产装备被拆除,实现产能压减;二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改变,产权及债务承担主体由原来的多个企业改变为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三是由于生态建设的要求和区域规划的调整,一些去产能企业实施搬迁转移,异地重建,由于异地重建的装备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产能要实施“减量置换”,新建企业的生产能力要小于搬迁前的生产能力;四是企业因市场和自身原因的共同作用,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僵尸企业被市场出清,但由于多种原因又未能实施依法破产;五是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企业资产被依法实施清算。
  上述去产能的五种操作方式,其直观表现是过剩产能被有效压减,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改变。而深层次的影响是企业的资产状况因此而改变,企业债务结构由此而发生变化,这种因去产能而引发的企业债务结构变化呈现以下状况:一是在企业法人地位不变,生产经营活动持续进行,但部分生产装备因去产能而被拆除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要随之而发生改变,即在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因资产减少而使资产负债率升高,又由于生产能力被压减,企业偿债能力被降低[1]。二是对于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来说,由于参与兼并重组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结构和资产质量不尽相同,而原有债务又需要全部由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承接,承债主体因此而发生改变,与原有债权人的契约关系也要随之改变。三是对于搬迁转移的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法人地位保留,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维持不变。搬迁后的新企业要继续承担原有的债务责任,但搬迁转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原址生产设施的拆除,必然造成原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新址生产设施的建设,又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这必然要引起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变和偿债能力的改变。四是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在去产能实践中,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是各地方政府优先选择的去产能实施方式,但又由于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困扰,现各地有很多完成去产能任务的僵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彻底停止,但法人地位仍然保留,没有实施依法破产清算,偿债能力严重受损。五是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其债权债务关系将依法处理,但债权人承受损失已成必然。
  二、去产能企业债务的特殊性分析
  去产能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其资产也是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部分构成。对企业的负债来说,虽然去产能企业所承担的债务与其他企业承担的债务在责任和利益关系上有着共同属性,但由于去产能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去产能并非完全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来实施的。因此,使得因去产能而导致的企业负债状况的变化具有了特殊性。目前,我国去产能企业的负债因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金融性债务和非金融性债务两类。去产能企业的这两类负债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均具有其特殊性。
  (一)金融性负债的特殊性分析
  金融性债务以银行贷款为主体,这部分债务一般来说比较规范,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实施约束和管辖。对去产能企业来说,此类债务是国有企业负债的主要部分,在去产能过程中显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因去产能而使企业偿债能力消失或减弱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批去产能企业,如果没有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政策的约束,单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去评价,完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活动。这类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这些企业由于尚能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具备偿债能力,债权人不会发生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企业实施去产能而导致的偿债能力消失或减弱,在直观表象上,显示为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债权损失。与因自身经营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消失或减弱的企业相比,显示了其特殊性。如果没有与去产能政策相协调的债务处置政策,则此类债务的处置将面临困难[2]。
  2.因去产能使企业生产规模缩减而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
  因去产能导致企业生产规模缩小,从债务处置的角度来分析,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集团企业的某个子公司实施去产能而关闭,但企业的金融性债务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被关停的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人;二是去产能过程中,独立法人企业继续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维持,但某些生产装备因实施去产能而被拆除,被拆除的装备无法和企业所承担债务实现明确的数量对应。
  上述两种情况都因为债务承担者法人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与债权人的契约关系没有改变,但偿债能力因生产规模缩小而实实在在地降低了,与债务相对应的资产总量也实实在在地减少了。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不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这类企业完成去产能任务后,资产负债率将明显增高,企业健康发展的难度将会增大。   3.因去产能而被追究其担保连带责任
  企业间对金融性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企业间很普通的经济行为。企业在决定是否为其他企业担保之初,所考虑的因素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一般不会考虑到去产能这样的政策性因素。但现实中,由于去产能的实施,被担保企业偿债能力消失或下降,一些担保企业的或有债务则被追究成了现实债务。
  (二)非金融性负债的特殊性分析
  非金融性负债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在近年去产能的实践中,民营企业承担了去产能的主体任务。我国的民营企业是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民营企业的债务结构与国有企业以金融性贷款为主不同,存在一定数量银行贷款的同时,还存在大量非金融性债务。这些非金融性债务呈现成分复杂、形式多样、不尽规范的特征[3]。具体表现形态包括:
  1.因股权多元化而形成的债务
  民营企业从成立之初到以后的扩张发展,一直呈现股权多元形态,但也正是这种多元形态的股权结构蕴含着债务风险。现实中,很多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名为股东,实际为债权人;名义上是入股企业,实际上是借債给企业,这些出资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股权意识。要么约定定期固定回报,要么约定保本付息,更有企业约定出资人可以随时撤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多发生在民营企业与当地周边百姓之间,若不妥善处理,不仅是债务风险,而且是社会稳定隐患。
  2.实物形态与货币形态混杂的债务
  民营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获得的出资既有货币形态,也有实物形态,其中最典型的是占用土地。目前,我国有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占用的土地是通过向当地农民租赁获得,一般是以每年支付固定租金和安排土地承包权所有者进企业就业为承租条件。这些土地的占用没有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没有改变原有农业用地的土地性质。由于多年工业生产的浸润,已基本无法恢复为农业用地,实现复垦复耕。当因实施去产能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支付土地租金,不能继续维持土地承包权所有者就业时,既形成拖欠租金的债务风险,又形成与当地农民的经济纠纷[4]。
  3.拖欠员工个人的债务
  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用工形式一直呈现多样化,且用工方式不尽规范。在大多数民营企业其用工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用工”,这类员工工作岗位相对稳定,薪金收入正常支付,作为企业的业务骨干,企业一般为这部分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二是“临时用工”,这种形式的用工大多表现为农民工形态,对这些人员民营企业一般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时招收,不需要时遣散,不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这种用工形式在一些民营企业并非仅限于季节性用工和短期用工,有些当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一旦企业因实施去产能压缩生产规模,裁减就业人员,这类员工人员要首先被裁减[5]。这些人员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获取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统筹保险等合理要求,进而形成员工与企业之间集中出现的特殊债务。
  之所以强调去产能企业相关债务的特殊性是因为这些企业债务状况的改变在直观上不是自身经营所致,而是去产能的产业政策打破了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这种状况使去产能企业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必然成为去产能工作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去产能操作中统筹安排、统筹推进。
  三、去产能企业债务风险化解措施
  去产能是政府宏观产业政策引导下的经济行为,去产能过程中的债务处置应该有宏观层面的统筹安排。同时,企业是去产能的微观主体,是去产能债务处置的具体承担者,对去产能过程中的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也要通过企业来具体操作。因此,去产能过程中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需要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协同操作。
  (一)企业微观层面的可行措施
  基于去产能企业的现状,在去产能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规范股权形态。要努力改变目前一批去产能企业股权债权混淆、产权关系不清、权责机制不健全的现状。依法实现去产能企业的股权规范化:一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租赁、有偿使用等形态占用的实物资产折价入股。此类形态的资产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土地。目前,去产能企业对此类土地的实际占用一般都在十年或二十年以上。在依法纠正违法占地的前提下,企业要依法向政府申请调整土地规划,改变土地性质,获得批准后作价入股。二是将各类“明股实债”的债务整改为规范股权。将实物形态的债权和明股实债的债权全部规范为企业股权,是去产能企业现实条件下的“债转股”[6]。采取这一措施不仅可以使企业的股权结构更加规范合法,更重要的是可以使那些历史形成的、不尽规范的债权转化为规范合法的股权,使原有债权人的利益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护。
  2.规范用工方式。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是一种普遍现象,其共有特征是社会保险统筹缴纳不规范。企业实施去产能首先遣散的是此类员工,在前几年的去产能实际操作中,由于此类用工相关利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又因为去产能是政府主导的经济行为,由此引发了需高度关注的不稳定隐患。规范用工方式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不稳定隐患的有效措施。事实上,钢铁、煤炭等行业的员工收入多年来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一般都高于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因此,企业完全可以将员工收入依法进行划分,在确保按时发放工资的前提下,依法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采取这一措施,企业支出并没有增多,员工收入并没有减少,但由于员工方式的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关系被界定清楚,员工的合法利益可获得企业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3.主动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是去产能过程中政府倡导并被普遍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来说,实施兼并重组可以有效提高产业集中度,有效淘汰落后,压减过剩产能。从前段实践来看,操作中最大障碍是思想认识问题,一些中小企业不愿因被兼并而丧失独立法人地位,一些优势企业热衷于自我发展,不愿意因兼并其他企业而“自找麻烦”。要通过有效措施使中小企业认识到,提高产业集中度,一些中小企业退出市场,是行业去产能的必然结果。“找帅当兵”,参与优势企业的兼并重组,是自身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有效资产得到高效利用的最便捷方式,可大大降低在去产能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要通过有效措施,使优势企业认识到,对其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是低成本扩张提升的便捷通道,相对于自身扩张发展其成本可大大降低。要认识到在去产能背景下,对其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可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和市场优势。   4.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在去产能过程中,要对僵尸企业先行实施“市场出清”。但在前一阶段“市场出清”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所采取的方式是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消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的资产还在,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还在,由于没有有效的解决措施,相关矛盾频繁发生。解决这一问题有效方式是依法实施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依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界定和规范。因此,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去产能僵尸企业来说,拖延不是可行的办法,依法实施破产清算才是最终彻底解决相关债权债务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
  (二)宏观层面的可行措施
  去产能过程中的债务处置要涉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一些具体操作办法需要政府的审核批准,一些具体的操作措施需要政府的组织协调,因此,在宏观层面由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去产能债务风险的防控和化解,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从前段操作去产能的实践看,基层操作者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强烈的期盼。
  1.为企业处置非金融类债务创造条件。相对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金融类债务来说,非金融类债务的处置在实际操作中要复杂得多,需要政府為企业实施债务处置创造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用地规划的调整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去产能企业占用的土地,有些属于严重违法,要依法纠正;有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实事求是予以处理。如果其周边区域的土地使用已经发生改变,政府依法调整用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进而为去产能企业依法处置产权和债权纠纷、筹集资金安置裁员职工、转型进入其他产业创造条件。二是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方式,为安置去产能企业的裁员职工开辟通道。要创造条件鼓励企业为录用的农民工依法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使去产能企业在规范用工方式的前提下,分流企业员工。要广辟就业渠道,实现转岗不失业,使去产能在相对和谐的环境中推进。三是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与搬迁整合。实践已经证明,在去产能过程中,按市场规则实施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整合,是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置债务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但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整合,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组织协调。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企业所不能扮演的角色,发挥着企业无法发挥的作用。
  2.为银行核销不良债权开通便捷通道。从数量上看,银行贷款是去产能企业的债务主体,虽然银行贷款相对于去产能企业各种非金融类贷款形式规范,但由于其数额巨大,且牵扯银行利益与呆坏账核销审批权限等问题,若无专门的审批通道和专门的核销政策,则银行不会对因去产能而损失的债权损失处置产生热情,去产能的实施将因此而增加难度。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现象,我国当前的去产能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行为,因此,在去产能过程中给银行造成的债权损失,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政府宏观政策因素,将去产能导致的银行债权损失与银行发生的一般债权损失同等对待,采取同样的管理与审批办法,显然与当前去产能的性质不相吻合。这种状况使银行对去产能持消极态度,甚至有些银行对去产能企业采取了突击收贷的做法。既然去产能是政府宏观意图的体现,是为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对于银行因去产能而遭受的债权损失,就应该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经营原因所造成债权损失的处置方法,可以为银行因按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去产能所导致的债权损失单独设立核销标准和审批办法,建立便捷通道。这样就可以使在去产能中因大范围推行的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债权变股权等债务处置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真正享受政策优惠。由于去产能的政策性原因,对去产能企业担保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别于一般情况下贷款担保责任的追究。在去产能企业的资产损失可明确界定、去产能任务可以量化的前提下,应考虑免于追究企业间的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3.允许银行按比例核销债权损失。由于去产能除僵尸企业实现整体市场出清外,大部分生产能力的压减是在企业内部通过部分生产设施的拆除而实施的。对这些企业来说,去产能只是部分资产的减少、部分偿债能力的降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债权人来说,损失的可能是一部分债权,而不是全部债权。针对此种情况,应当制定专门政策,允许银行按债务人去产能资产损失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同比例核销银行债权损失。这种按比例核销债权损失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独立法人企业内部因去产能拆除部分装备;其二,集团公司实施统贷统还,子公司实施去产能而拆除设备。
  4.扩大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承担的直接与产能相关的专项资金是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018年8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较以前更加规范、明确和具体,但由于此办法明确要求专项奖补资金只能用于职工安置,去产能其他资金补偿需求无法满足。对债务处置来说,如果在去产能过程中合法债权的损失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则去产能的操作将会明显滞缓。现实中,很多去产能的装备被债权人查封,因债权损失无法确认,使得这些被查封的设备无法拆除,产能置换重组无法实施,去产能的实际效果无法完全体现。因此,政府宏观层面需进一步对去产能过程中的债务处置给予重视,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在优先用于去产能分流职工安置的同时,要对去产能的合法债权损失补偿做出安排,这样既可消除债权人对按国家产业政策推进去产能的顾虑,又可改变前一段去产能过程中搁置债务处理的消极做法,更可有效地对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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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促进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科学,2018(1):70-73.
  [4] 周泽将,修宗峰.金融生态环境、债务治理与企业产能利用[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46-56.
  [5] 钟宁桦,刘志阔,何嘉鑫,等.我国企业债务的结构性问题[J].经济研究,2016(7):102-117.
  [6] 张杰,宋志刚.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去产能”面临的困局、风险及对策[J].河北学刊,2016(7):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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