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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慧颖

  [摘 要]商标权与先前权利的冲突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在准确把握商标权和先前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商标权与先前权利冲突的因素和原因,从解决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4个方面妥善处理商标权与先前权利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权利冲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20.060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0-0-02
  0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发展迎来了绝佳机遇。在日益重视品牌化的今天,市面上的品牌越来越多。优质品牌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中重要方面,能够对消费者产生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不少企业商家持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以此来培育出知名度更好的品牌,提升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品牌在先权注册为商标,在获得足够可观的品牌效应背景下有效降低宣传成本,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但这种模式是不规范的,一旦在先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有可能向法院展开维权,引发商业冲突。
  1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内涵
  1.1   商标权概述
  商标权作为商标法的核心,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商标所有人依法拥有、使用、获利和处置商标的权利,详细说来,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商标所有人在批准商品上使用自己批准商标的权利;第二,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第三,向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第四,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在先权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解释。一些学者认为,先前的权利指在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之前他人合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这种观点在界定先前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时更加准确,但限制商标法的在先权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发展。其他学者认为,在先权指某些权利在法律上不如知识产权的特殊法律有效,例如商标权。目前,我国关于商标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比较完善,从商标权中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商标所有人已经在法律政策内禁止其他人对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再次进行注册。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类似也不允许使用。这种约束效力造成的关于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商标权具备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使用的相关权益,但是一旦超出了有效期,其他人就能够依法对这些商标进行重新注册。但是,商标权人一般都会在有效期满之前重新进行续展申请,从而继续延长商标权利的享有时间。
  1.2   在先权概述
  目前,盡管有很多权威专家已经对在先权进行了仔细研究,但学术界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部分学者将在先权利看作是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力,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专家认为,在先权力的范围实际上较小,像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都不应当包含在内;但是也有少部分专家将在先权利界定的范围比较大,他们认为著作权、专利权也能够构成在先权利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属于民法范畴。深究商家争夺商标权以及在先权利的根源,还是在于这些资源有限,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这些人不得不追求能够为自己获得更多利益的资源。那么,在处理有关商标权和在先权的冲突时,应当要从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保持立场的公平性。在进行处理时,要将商标权和在先权视为平等的地位。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在先权人利益明知已经被侵犯了之后,却没有立即采取维权措施,而是等到利益更大之后才进行维权,需要更加谨慎处理,确保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
  2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
  2.1   权利主体不同
  当商标权与在先权主体相同时,无论商标权与先前权利是否相同,都没有所谓的商标权和在先权。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也不存在冲突,只有商标权与在先权的主体不同时,商标所有人违反前一方的利益或侵犯所有者权利时,才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两种权利才存在冲突。很多消费者对商标权和在先权无法进行有效区分,甚至意识不到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那么,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消费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加剧了商标权和在先权的冲突。从时间角度来看,这两者存在差异,一般都是在先权在前,商标权在后,而从顺序上来说,先产生的权利出现之后,才会导致出现后续的权利,这种关系称之为依赖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若很容易混淆商标权和在先权,那么就说明这两者的差异较小。
  2.2   经济利益驱使
  经济利益是导致商标权和在先权利出现冲突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商标权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是因为已经具备知名度的在先权利已经具备了趋势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能力,消费者比较放心。通过应用这些品牌,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商标权人侵犯他人在先权人权利都是故意的,有时候,商标权人确实不知道这些情况,一直认为这是自己独创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在先权人发现之后,应当立即展开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如若没有立即提出,而是在等到该商标逐渐发展壮大之后再进行索赔,就有一定的恶意成分。只有当商标权与在先权的重量对象相同时,即两者之间没有视觉差异或仅有轻微差异,且第三人无法区分它,或者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重对象相似,即两者在外观和整体结构上有一定差异,但难以区分时,更容易引起混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出现消费错误,将导致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利用这种情况”并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正待遇,导致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冲突。
  2.3   立法缺陷   从国内研究来看,针对在先权的基本概念以及范围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那么,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商标法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尽管已经发挥了很大的效果,但是还是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商标法中甚至还没有列入在先权,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社会上时有出现一些恶意注册行为,但是商标法中却没有对该行为进行约束,也无法发挥监管作用。针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民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尚未說明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必须具备的诚实守信原则。商标权和先前权利的时间是相继划分的,依赖性指事后产生的权利取决于首先产生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权的产生与在先权利的产生直接相关,没有先前权利就没有商标权。这里的依赖是单向关系,即商标权依赖先前权利,并不包括在先权对商标权的依赖。
  2.4   行政执法问题
  国内在商标申请方面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数据库对比进行,需要申请的商标通过审查员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对比,以此来检查是否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从民法的角度看来,在先权是一种私权,审查员在对在先权进行调查时,要注意避免侵权;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各种商标申请越来越多,审查员的工作也越来越繁忙。那么,在对在先权进行审查时,就会使审查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商标申请的审查周期相应增加,不利于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有关在先权的涵盖范围之内,不同的权利是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的,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交流平台,为商标权和在先权出现冲突埋下了隐患。
  3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3.1   解决原则
  ①保护在先权原则。在先权原则是普遍公认的商标权和先前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对于解决此项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②自愿登记原则。对于此类商标,中国的商标法从不受有条件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适用于类似商品,这一变化系统地反映了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的原则。③平衡利益原则。权利间彼此的冲突本质上是权利所有人利益间的冲突,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必须考量的因素。
  3.2   完善立法
  一般民权分配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制度化的,另一种是制度化的平衡方式。第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相关权利,一切按照具体法律规定;第二,不提前确定相应框架,而是在每个案件发生后再做出合理处理。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在先权利层出不穷,人们无法用尽所有先前的权利,只能概括在先权利的特征,将在先权分为几类,并纳入现有的在先权利体系中,通过标准化在先权,减少在先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3.3   改革司法,在全国建立起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权与先前权利的冲突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知识产权案件目前主要由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由民事法庭或经济法院处理。由于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具有高度专业性,因此,有关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评估原则和标准,同时,民事和行政法院可以补充知识产权以外的问题。
  4     结 语
  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近年来,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相关学者都旨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从解决原则、完善立法、规范执法、改革司法4个方面出发,以期对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问题有所裨益。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吉春.商标权法益论证及刑法保护[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5).
  [2]王吉春.商标权犯罪客体适用问题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3]马一德.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J].中国法学,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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