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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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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土司文化遗产是土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土司文化遗产有利于维护我国文化主权,也有利于为民族地区经济服务,推进精准扶贫。日前学术研究主要从技术保护、活态保护等方面着手,提出保护对策,研究成果丰硕,但拘泥于民族学和非物质文化保护层面,少有将土司遗址同时纳入保护体系,也鲜有从法律角度研究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加强土司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老司城遗址是土司文化遗产的典型样本,故而本文主要以老司城遗址为个案,从法律视角出发,探寻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路径,为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土家族;土司文化遗产;老司城遗址;法治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9月12日,苏富比拍卖行撤拍了佛首石雕,该佛首与龙门石窟被盗的佛像高度相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拍卖行将中国文物放上拍卖台。虽然根据我国《文化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不得流通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但无法遏制中国文物成为被竞相叫价的对象。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原属于中国但流失在外的文物约有1864万件。[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遗产掠夺的严重性。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一个方法就是借鉴国内外保护文化遗产的经验,规范土司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使之走上法制化轨道。
  1 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土司遗址诉说着几百年来的故事和沧桑:土家打溜子展示着土家人的神秘和律动;《田氏一家言》记录着土司独特的哲学和文化思想……基于此,2018年底,笔者对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了调查,笔者在考察时发现,老司城所在的司城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土司墓穴在20世纪多次遭到盗墓人挖掘;目前旅游重开发而轻保护,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不容乐观,迫切呼唤法律的保护。我国和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第一,国际公约。1972年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交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通过。
  第二,法律。2002年和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法规。1997年和2003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5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和2006年,恩施州和湘西州通过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规章。2006年,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同年,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和资金来源等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湘西州发布了《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的通知》,明确应建立以传承人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机制。
  2 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和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自申遗成功以来,地方政府对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了更多支持。然而,检视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需看到法律保护体系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好的法律能促进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实践问题又会呼唤新的法律,形成良性循环。基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发,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2.1 法律保护体系不完整
  目前,我国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系,相当多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散见于各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往往成为落实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法律效力较低,有较大的任意性,也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且目前的法律保护集中在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而较缺乏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地域性保护,政策供给存在一定的不足。
  2.2 重公法保护而轻私法保护
  梳理和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发现有较多的公法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了保护,例如日常行政管理、行政奖励以及刑事机制。但私法保护较少,例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种授權性规定明确了应由国务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立法,但截至到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尚未出台,使得《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苍白无力。土司文化遗产既有文化性同时也具有经济性。它是公共文化资源的一部分,是群体的共同财富,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利用公法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同时,土司文化遗产还具有商业价值,应通过私法保护权利主体的财产和精神利益。[2]
  2.3 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现行法律往往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和保护内容为主,而对实际管理涉及到的问题却少有规定,如管理机构和监督反馈机构的设置与运行、保护资金的来源等。和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也未明确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未明确权利主体、归责原则等。
  2.4 法律保护理念存在偏差
  如上所述,土司文化遗产既有文化性也有经济性,我们不可能只祈求单纯的保护,而应将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重视土司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开发利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往往重开发而轻保护。保护和开发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保护的开发,无异于杀鸡取卵;而没有开发的保护,则会固步自封。国家也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但很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过于强调土司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历史文化价值,甚至出现了“保护性破坏”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司文化遗产的变异和衰退,偏离了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   3 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宪法等法律的授权,制定条例,对土司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并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做到保护优先、兼顾开发,多部门协调执法。
  3.1 完善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体系
  纵观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往往具有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如法国已形成以《遗产法典》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对遗产的种类、范围、保护程序和法律责任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体系完整而协调。[3]而且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法国特别强调保护的专门性和专业性,对遗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科学管理,建立了全国性的专门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一文化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这一做法,打破利益的藩篱,统一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针对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专门的专司遗产保护的机构。
  3.2 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并重
  土司文化遗产尤其是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是集公、私利益于一体的保护客体,土司文化遗产不仅有公共利益和公共关系,还有私人利益与个体权利,因而相关法律应明确体现公、私法模式相结合的保护原则。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模式也为世界上主要国家所采用,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日本等。[4]公法保护主要涉及到遗产的分类和管理、财政税收优惠、刑法保护等,私法保护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公私并行的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我国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
  3.3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国家层面的立法应坚持普适性原则,但民族自治地方应结合本民族的经济和政治特点,特别是文化特点,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更为细化的条例,以体现条例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构筑完善的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体系。[5]特别应注意的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应过于原则,否则,模糊的法律只会导致恣意的司法。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应尽快明确破坏文化遗产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对象,而不是大量宣誓性的规定。
  3.4 更新土司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念
  单纯强调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实践中会寸步难行,但保护始终是目标和出发点,对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是通过保护,让土司文化遗产也能出现在后代人的生活中,不能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使土司文化遗产异化,保护才是最终目的,故而应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开发,走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雷册渊.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家”[EB/OL].(2018-05-04)[2018-08-25].http://art.people.com.cn/nl/2018/0504/c226026-29964835.html.
  [2]李墨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1(2):107-112.
  [3]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人民法学学报,2011(2):10-19.
  [4]叶秋华,孔德超.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8(5):34-40.
  [5]刘玉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立法探讨——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1):51-5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项目“土司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一以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为例”(CSQ180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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