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根据中央会议精神,助推中小企业发展是大势所趋,但中小企业却身处融资难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便应运而生,被各个银行深入开展,各经济主体也纷纷加入到该交易中。保兑仓交易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在交易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但理论上关于保兑仓交易的研究却很少,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保兑仓交易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晰,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以期为法律实务人员处理该纠纷提供一些理论知识。
   关键词: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违约救济
   一、保兑仓交易概述
   1.保兑仓交易的概念
   保兑仓交易一种金融业务,理论上关于其定义基本上是金融界学者的观点。例如,张洪光在其《基于供应链融资下的钢铁企业开展保兑仓业务的风险防范》一文将保兑仓定义为:保兑仓业务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载体,由经销商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开具以经销商为付款人、生产商为收款人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经销商采购商品的预付款,由银行控制发货权的供应链融资业务。①宋华在其《供应链金融》一书中将保兑仓定义为:在买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贷出全部货款供客户向卖方采购用于授信的抵质押物。随后,买方分次向银行提交提货保证金,银行再分次通知卖方向客户发货。卖方就发货不足部分的价值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②由此可以得出,保兑仓交易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③依据是否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加入,保兑仓交易可以分为三方保兑仓与四方保兑仓两类,本文是基于没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即三方保兑仓业务来探讨保兑仓业务纠纷的违约救济。
   2.保兑仓交易的特征
   (1)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保兑仓交易涉及卖方、买方、银行三方主体,各个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卖方和买方之间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其余法律关系都是基于银行授信而建立起的为保障银行收回借款的延伸法律关系。买方为筹措买卖货币资金会向银行缴存保证金并申请开立汇票,银行会考察卖方的商业信用,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会提供给买方借款,进而银行与买方形成融资合同关系,银行和买方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就从银行这一主体来讲,就参与到两个法律关系之中,并且各个法律关系不是封闭的,比一般的融资业务在操作上要相对复杂很多。
   (2)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提供非典型担保
   在保兑仓交易中,卖方是基于银行发出提货通知单进行向买方发货的,银行向买方提供借款的重要原因是卖方愿意为买方提供背书,如果出现买方未偿付融资款的情形,卖方就累计提货价值与承兑汇票款的差额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二、保兑仓交易的法律关系分析
  三方保兑仓交易模式图
   1.买方与卖方
   (1)买卖合同关系
   买方与卖方会因货物的买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保兑仓交易得以进行的起点,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没有买卖合同,自然也就谈不上后面的交易。交易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等,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保兑仓交易的正常开展。
   (2)保证原因关系
   卖方为自身货物更顺畅地实现现款销售,自愿向银行做出承诺承担部分责任。此时买方是被保证人、卖方为保证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保证原因关系。④
   2.买方与银行-融资合同关系
   从上面三方保兑仓交易模式图可以清晰地看出,买方为减轻现款购货的压力,会向银行申请授信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会基于卖方商业信用、买方的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益、扩大自身中间业务等的考虑同意买方的授信申请,双方进而形成融资合同关系,此时银行开始进入整个交易中,银行为保证自身款项的收回,会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银行便成为了打通买方与卖方资金流与物流阻碍的桥梁,促进市场交易活跃地开展。
   3.卖方与银行-保证合同关系
   在保兑仓交易过程中,卖方依据提货通知向买方发货,同时保证买方按时足额向银行缴存保证金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不履约,卖方将承担差额退款責任,所谓的差额退款,是指买方在授信到期日或到期前约定天数内,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的金额,银行通知卖方履行差额退款责任,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进行回购,将回购款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的行为。⑤因此卖方与银行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
   三、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在整个保兑仓交易过程中,买方既可以缓解自身资金的压力又可以拿得货物,卖方既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有卖方担保的情形下可以扩展自身中间业务获取收益,三方只要按照协议正常履行,彼此便可以达到共赢的状态。但任何交易的履行状态都有两种:一是违约,二是无违约。无违约状态时各方利益处于平衡,自然谈不上法律救济一说。违约状态时至少有一方利益处于受损,这时利益受损方就会寻求法律救济,法律人员这时也才会加入到保兑仓交易中。
   1.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1)买方未依约缴存保证金
   在整个保兑仓交易过程中,是基于买卖双方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发生,三方会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买方的主要义务就是要向银行缴存一定的承兑保证金,但现实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因为自身资金周转不良,没有现金流满足其按时足额的缴纳保证金,也可能买方基于履约后不能获取收益考虑,恶意违反协议约定,故意不按期足额缴纳承兑保证金。此时银行会采取救济措施,卖方因为买方提供担保而陷入纠纷。    ①银行的救济方式
   在保兑仓交易中,买方、卖方与银行之间一般会涉及《买卖合同》、《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综合授信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等合同。买方如果故意违约,银行便可基于有效协议主张买方强制履行义务。通过上面对保兑仓交易模式的分析,买方如果不继续购买货物,但银行已向卖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即卖方已实际获取货款,只是货款与被买方提走的货物价值不对等,差额应是买方向卖方购货的预付账款,只不过保兑仓交易协议突破了买卖双方合同的相对性,设定了权利的穿透,这时银行就可要求卖方就累计提货价值与承兑汇票款的差额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②卖方的救济方式
   卖方向银行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就相当于卖方替买方向银行缴纳了买方应该付的钱,按理来说卖方可以直接向买方进行追偿。高圣平在《担保法论》中谈到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有基于委托、基于无因管理、基于赠与。关于赠与形式下的保证不享有追偿权;无因管理形式下的保证,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制来确定求偿范围;再就是委托形式下的保证,保证人具有求偿权。⑥如果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保证原因关系是委托,卖方可以直接基于委托法律关系进行求偿。如果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保证原因关系不是委托,可以从保兑仓交易的本质入手,卖方替买方向银行付了钱,银行将向卖方发出提货通知,买方提走货物,实际上此时是买方没付钱就把货物提走了,钱和物的价值不对等,买卖合同履行不完全,卖方就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买方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提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救济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一般会就货物质量、交货方式、时间等等进行约定。如果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不达标,那么合同履行不完全,影响买方的正常销售,进而影响其现金流,以致影响其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影响整个保兑仓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卖方违约,一方面银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可以基于《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督促卖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三方协议对此情形有具体条款规定的就按规定处理,比如三方可以约定卖方提供货物不达标,导致买方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如果持票人已经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银行也已经付款了,银行可以要求卖方退回已付差额款项;如果银行还未付款,可以拒绝支付承兑汇票的请求。当然买方也可以直接基于买卖合同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
   2.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⑦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时,《三方业务合作协议》实质就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应认定为有效。此时当买方不向银行还款时,银行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向卖方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补充保证责任,卖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买方追偿。⑧
  注释:
  ①张洪光.基于供应链融资下的钢铁企业开展保兑仓业务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财会,2014(08)。
  ②宋华.供应链金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126-154。
  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EB/OL].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2019-11-14。
  ④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5。
  ⑤巫卓宸.供应链金融中保兑仓之特征、操作模式及价值的探讨[J].中国商论,2017(04)。
  ⑥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5。
  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EB/OL].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2019-11-14.第69条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参考文献:
  [1]宋华.供应链金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26-154.
  [2]高圣平.担保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5.
  [3]巫卓宸.供应链金融中保兑仓之特征、操作模式及价值的探讨[J].中国商论,2017,(04).
  [4]张洪光.基于供应链融资下的钢铁企业开展保兑仓业务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财会,2014,(08).
  [5]王宗润,马振,周艳菊.核心企业回购担保下的保兑仓融资决策[J].中国管理科学,2016,(11).
  [6]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EB/OL].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2019-11-14.
  作者简介:李康(1993- ),女,汉族,河南永城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信息安全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1296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