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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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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国家开始逐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专利权的创新利用愈发受到国家的重视。而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利用方式,有助于改善中小企業初期缺乏资金的难题,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举措中重要的一环。但是,专利权质押融资由于自身属性等原因也面临着发展上的巨大风险。本文拟就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价值予以阐述,分析目前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发展中存在的四大风险,最后就如何应对当前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价值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通常是企业)为获得贷款,将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经过机构评估后,向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质押担保,并约定相应利息和期限偿还债务。倘若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专利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克服了传统质押物融资的局限,是对专利权利用的又一创新举措,对企业、银行甚至国家都有着巨大的价值。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助于解决其缺乏资金的难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虽然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是缺乏传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担保物,难以获得大量资金进行快速发展。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成为了技术-资金有效转化的桥梁,通过将专利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利于其扩展金融业务、贯彻国家政策。近些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而银行作为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利于促成资金-技术的高效转化,从而实现两者双赢。同时银行也在积极创新扩展新型金融业务,而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兴市场前景巨大,可以充分利用银行闲置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
   最后,对于国家而言,专利权质押融资为知识产权利用引入活水、赋予新能,作为知识产权创新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促进知识产权利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积极转变。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从“知本”向“资本”转化的创新之举,有助于用活专利权,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自身价值效益。同时,专利权质押融资亦是逐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的一环,重视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也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蓝图。
   二、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1.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专利权价值评估是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但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一步。首先,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传统的质押物,其价值波动往往会受到市场需求、产业政策、技术更新、发展前景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诸如:某项专利在当前是有市场需求的,价值自然很高;但随着技术的迭代更新,若干年后该专利已分文不值。同一项专利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在不同阶段价值不同,这就给专利权价值评估工带来了麻烦。同时,专利权上的保护期限、种类不同以及是否涉及诉讼等专利权自身的内部因素,进一步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其次,缺少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在实践中,专利权通常会被交给综合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较于专业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其往往缺乏专利价值评估所需的专业素养。其所依据的评估方法、评估业务能力也因地域、政策等因素而不同,这些因素往往导致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结果千差万别。
   2.专利权质押变现的风险
   专利权质押权,本质而言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发生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专利权变现,并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高效灵活地将专利权处置变现,从而化解风险,对债权人而言就显得极为重要。但是,专利权质押变现也存在着诸多难点。首先,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其价值频繁波动,导致专利权能否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方式获得合理价款存在变数。其次,专利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市场流通性普遍较差。而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依靠其自身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价值,耗费成本巨大,得不偿失。最后,交易渠道不畅通、交易效率低下。各个地方的专利交易市场分别管理,无法全面整合交易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迟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容易使得作为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在专利权处置变现时交易成本陡增,而高成本与低效率会使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局面。
   3.缺乏担保机制的风险
   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其中最主要的双方莫过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而银行能否顺利发放贷款给企业的关键在于专利权质押风险的高低。但是,由于专利权自身的属性以及评估、变现机制并不成熟等原因,由此带来的风险就落在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肩上,正是因为这潜在的风险,银行自然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性不高。在此背景下,银行为最大化降低自身风险,不得不提高对专利权质押的门槛,例如:对贷款用途、期限作出严格限制、限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估等。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权质押的门槛提高意味着其能获得贷款额度会降低甚至被拒之门外。这一切根本原因是缺乏担保机制。如果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有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参与进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那么银行想必很乐意为企业放款,同时也将其风险最大化地降低。
   4.专利权质押效力的风险
   专利权质押效力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质押前许可收益的风险和后续技术改进的风险。首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72条的规定,财产权出质以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通过该条可知,法律规定了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后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但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权利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出质之前的行为,由此就会引发专利权质押效力的风险。具体而言,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作为出质人的中小企业在专利权出质前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使用,且该许可使用行为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企业与金融机构等质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质押时也未作任何约定,银行是否可以在企业期限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收取企业出质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收入?其次,在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该质权的效力能否及于之后改进的专利技术。倘若质权的效力能够延伸到之后改进的专利技术,那么显然是不利于作为出质的企业一方,将会打击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更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三、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应对
   1.建立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过程中,及时建立完善的专利权质押评估体系。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原有基础上,肯定收益法、成本法、同业估价法等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办法,结合实践中专利价值评估的普遍难题,借鉴国外成熟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制定更为精细、相对统一的专利價值评估标准。此外,各地方尝试建立科学专业的评估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人才队伍,提升专利价值评估的业务水平,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最后,探索专利权价值评估新模式,引入专利价值评估辅助系统,进一步辅助专业人员更为科学地进行评估;试图建立专利价值评估数据库,将以往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导入其中,利用大数据平台优势,为今后专利价值评估提供借鉴和参考。
   2.扩宽变现渠道以及建立交易市场
   扩宽专利权质押融资质物的变现渠道,在传统的折价、拍卖、变卖方式之外,通过同业收购、建立专利池等方式,增加专利权变现的成功率,降低银行的潜在风险。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各省市的专利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省市的格局搭建,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专利权交易市场,实现从下到上的专利权交易信息共享、保证交易信息畅通、交易效率明显提高。除了线下专利权交易市场,在线上同时建立专利权交易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线上线下同步实时更新专利权交易信息,加速专利权质权的流通;同时,在平台上将作为质物的专利权按专业领域分门别类并加以详细描述,方便投资机构、企业等查询专利权交易信息,使得专利权交易兼具便捷性与效率性。
   3.完善多方参与、风险分担机制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将政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多方主体引入进来,共同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从而进一步降低银行在参与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政府信用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当企业出现违约情形时,政府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便会共享违约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其记录到地方的征信系统中。这样一项信用不良记录足以使违约企业日后再次贷款、融资受阻。如此,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机构无疑极大增加了企业违约的成本,使其不敢违约,而银行也能够安心将贷款发放给企业。除了政府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通过专利权保险制度、风险补偿金来降低银行的风险。我国很多地区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尝试着建立了专利权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事实证明其这些制度有助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同时企业也能够从中受益。因此,可以将专利权保险和风险补偿金的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开来,有助于完善多方参与、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更好地开展。
   4.完善专利权质押的事前审查机制
   针对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效力风险,同样可以从两方面着手降低此类风险。首先,对于质押前许可收益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企业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应该对出质的专利进行全面而完善的事前审查,包括取得专利的时间、有无转让行为以及是否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确保出质的专利身上不存在不良记录,尽可能降低质权人质押前的许可收益风险。同时,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时,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与企业在具体合同条款中确定质权的效力问题。其次,对于后续技术改进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对归属问题予以明文规定,以免事后产生争议。若未约定对后续技术改进的归属,若后续的技术改进对原专利权的经济价值造成较大影响的,此时应当重新评估原专利权的价值是否足以担保主债权;若后续的技术改进对原专利权影响较小,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就不应及于改进的新专利,从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其发展势头依旧迅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专利权质押融资无疑为其成长、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但与此同时,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无论是在评估、流通、交易或者变现阶段都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风险。伴随着国家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实施,相信专利权质押融资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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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吴戴乐(1994- ),男,汉族,浙江嘉兴人,宁波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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