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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婧

  [摘要]以银广厦暴出财务丑闻的案例引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从而引发在现今条件下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监管体系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接连出现了多起耸人听闻的大公司财务造假案,无论是郑百文还是银广夏的造假案例都让人们越来越质疑注册会计师这一独立公正的审计职业主体,审计造假已经渐渐成了世界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银广夏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银广夏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监管在推进注册会计师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面临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我国这些年来已陆续颁布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初步建立了会计、审计及证券法制框架。但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法律条文不一致以及相关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规范还不够完整,使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监管效率不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工商税务部门,众多的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由于各机构协调不当,造成了监管不力。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既然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团体组织,理应由注册会计师当家做主并实行自律化运作,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都来自于政府部门而非会计职业界,这就是说中注协本身就有独立性的问题。
  
  (四)注册会计师监管人员数量少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人员数量较少,而且他们年龄结构60岁以上和30岁以下的占绝大多数,监管工作人员的检查经验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
  
  三、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所分析的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的现状可以看出问题重重,很有必要对这一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
  
  (一)健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法律不完善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应尽早制定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相关法律,比如《注册会计师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和合伙制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制形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制形式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这种组织形式导致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无后顾之忧,因此应该尽快完善这一条款,还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对CPA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应尽量使其趋同,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塑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
  
  (二)明确监管主体
  上述中提到我国注册会计师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多头监管,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监管效率不高,由于我国法律体现的是财政部作为监管主体,那么财政部门就应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牵头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督,如证监会派出机构、财政部派出机构、审计、工商、公安部门等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三)改革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模式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受财政部和审计署的制约,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不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改革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模式,就是要将其脱离出来,与政府部门脱节,成为一个真正的民间组织,相应地改革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职能。
  
  (四)增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
  诚信这一品德在当今经济建设中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法规中也一再强调诚信这一基本要求。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很可能会迷失方向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顶着机会主义的风险触犯法律,破坏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的诚信。因此在不断建立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时,要在行业内开展以诚信自律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CPA的职业道德意识,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想。
  
  参考文献
  [1]葛家澍.黄世宗.安然事件的反思[J].会计研究,2002,(2):3-9
  [2]张思明.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之启示[J].财政监督.2007,(2):56-59
  
  作者简介:黄婧(198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审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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