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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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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内部中,已经成为了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文章主要针对新刑诉法展开深入研究,在新刑诉法上,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遏制刑讯逼供相关制度的反思以及完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建议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与评析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
  关键词: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预审讯问
  2010年河南省商丘市赵作海冤案以鲜活而惨烈的人生悲剧再次告诉我们,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遏制刑讯逼供、规范侦查问方面有很大的完善和突破。但是刑讯逼供依然难以禁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对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遏制刑讯逼供相关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的影响下,要求要加强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其实践价值极其显著。但同时,在上述遏制刑讯逼供的若干法律规定中,仍然存在着较多薄弱点和空白点,必须要进行改造和调整。
  (一)评价“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中,要“如实回答”义务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冲击。在新刑诉法中,要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于此,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自愿性要求相符合,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然而在刑诉法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仍然进行了保留,要求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由此可以看出,“如实回答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存在显著的差异,属于相互矛盾的关系。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评价与反思
  (1)非法对证据的排除,还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要做好证据的程序规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将其和非法收集证据的制裁规则相结合,制定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则体系。但是结合新诉法,但是没有做出细致详细的阐述,进而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2)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并取得司法实践经验后,完善这一规则。首先,要加强例外规则的构建。在新刑诉法中,针对非法言词证据,没有做出例外情形的相关规定。其次,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与令状主义的关系。在我国新刑诉法中,对于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对令状主义做出详细、全面的规定。最后,针对侦查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惩戒机制。在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是在法律后果上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上的利益,但不会对警察个体造成影响。
  (三)对限制预审讯问程序,评价预防刑讯逼供相关措施
  (1)在新刑诉法中,要求要控制好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但是结合这一规定,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在刑讯下,判断一个人有罪或无罪的标准,主要在于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首先,没有明确规定法条中针对“立即”方面的鉴定。在新刑诉法中,没有要求将犯罪嫌疑人送出看守所,没有明确界定“立即”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居住中,针对刑讯逼供问题,要予以严格监督和控制。结合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2)在新刑诉法中,确立了限制预审讯问程序,在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中,及时移送、限定讯问地点等是重要的内容,然而,由于制裁后果与救济程序的规定的严重缺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有效落实。因此,对上述三项制度,首先,在法律领域中,要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程序性制裁手段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要加强救济程序的构建,避免三大制度在执行过程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建议
  (一)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防范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大都被拘押在看守所中,其負责的部门就是侦查的公安部门,一般来说,侦查和羁押等,分别属于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换一个角度,羁押管理权和侦查权,同属于特定的公安机关。其中,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掌握运用的羁押时间较长,换言之,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时提审,在使用审讯手段时,也没有受到较多的限制。基于此,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侦查、羁押分离制度的构建,在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参与进来,贯彻落实好公平性、公正性等原则,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合法权利给予一定的保障,并严格监管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其次,完善人身检查制度,也就是结合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这一问题,要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也包括法定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尤其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后,进而最大程度地确保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要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罪嫌疑人的最长时间,不断细化和具体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制度,以防出现刑讯逼供行为。
  (二)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对于侦查方式来说,也要做到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掌握灵活、多样的讯问技巧,从而确保侦查技术水平的稳步提升。在讯问过程中,要对犯罪嫌人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如家庭背景、作案动机及犯罪背后的心理状态等,以便于拉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距离,进而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出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充分掌握讯问技巧,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寻找漏洞,戳穿谎言,进而犯罪目的进行准确证实。其次,在侦查模式中,要摒弃供到证方式,提高物证书证的检验、鉴定等方面的高度重视,做好相应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同时,还要灵活选择和应用侦查技术设备,将侦查能力提升上来,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角色,尤其在证据体系方面,进而满足严刑逼供的防范要求。
  (三)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
  首先,针对刑讯逼供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侦查人员在经过查证以后,如果准确无误,要结合相关法律要求,对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进行追究。其次,对于检察机关,要将其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侦查监督及公诉部门,要正确引导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认知,为合法取证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创造出有利条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于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具有极大的帮助;控告申诉部门,要结合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进行相应的受理并调查;反渎职侵权部门,要结合涉嫌犯罪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将侦查活动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出部门的监督职能,将监督途径拓展开来,这对于防范刑讯逼供也具有极大的帮助。
  三、结语
  总而言之,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比如不得强迫自取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同时,也大大改善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法律效能实施效果显著,为实现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在有关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法律机制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薄弱点和空白点,必须要高度重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措施,进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将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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