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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秦简中的授田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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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新公布的里耶秦简揭示了更多授田制的细节。从申报来看,吾武和寡妇憗的“谒垦”便记录了迁陵的授田程序。主要有自报、审定和复查三个环节,其重要发现是,在迁陵乃至洞庭和更多地区授田是按小块土地分批授予的,以及管理授田的“田”均按乡设有“左田”或“右田”等。根据对刍稾的征收,在迁陵地区还允许跨乡授田,没有一夫百亩的限额。在耕作方式上,迁陵地区的垦田均大量休耕,被称为槎田或田。它的特点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岁更”的耕作方式。由此可以推算,迁陵民田每户平均当有耕地70亩左右。至于田租,新出秦简则完全证实刍稾是按实际授田数征收的,并间接证实了土地兼并的存在。
  关键词:谒垦;槎田;岁更;休耕;土地兼并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1-0129-06
  战国、秦代的授田制是学界热烈讨论的前沿课题。①随着秦简的更多发现和公布,授田制的一些细节逐渐为世人所知。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授田申报问题
  对秦代(国)授田的获知,始于睡虎地秦简《田律》。其律文云:“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②但此律只提到秦有授田,并按授田的亩数缴纳顷刍稿,却没有记载授田的程序、耕作、田租、所有权或占有权等等细节。这就使得授田制研究见仁见智,出现了许多难以弥合的分歧。令人欣喜的是,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记录了授田的“谒垦”实例,为解决授田的申报等问题提供了特别珍贵的史料。
  里耶秦简的“谒垦”简文收于《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里耶秦简[贰]》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等。为行文和讨论方便,兹将其简文转引如下: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缦占。
  九[月]贰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垦)草一牒。敢言之。/衔手。(9-2350)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
  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9-14)③
  细读这些简文,我们可以得出几点认识。
  其一,已发现的里耶秦简的“谒垦”记录是到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而地点则在偏远的洞庭郡迁陵县(今湖南龙山)。这无可争辩地证明,秦的授田确如许多学者所说,是普遍实施的土地制度,④且与秦亡相始终。而“谒垦草田”⑤则证明秦的授田也确如林甘泉等先生所说:“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基本上是未垦的可耕地。”⑥
  其二,迁陵的所有授田均由受田人自愿向官府申请垦种“草田”,包括“垦草”地点、田亩数量和种植类别等,并以“爰书”的形式被记录下来。根据前揭《田律》“入顷刍稿”,以及“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以往多认为秦的授田皆一夫百亩,这些授田都是一次性授予的。从上述“谒垦”来看,并非如此。秦的授田为一夫百亩应大体没有问题,在其他地区的授田或许是一次性授予百亩,但在迁陵乃至洞庭和更多地区却显然是按小块土地分批授予的。高里士伍吾武一次仅“谒垦”草田六亩,南里寡妇憗仅“谒垦”草田半亩,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更透露出一个事实,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农民的耕地面积大多较小,即使有几十亩的耕地,也都是一小块、一小块凑成的。再参证里耶简8-1519——“迁陵丗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⑦。便可以更加證实,秦汉小农的垦田数量不高,一对夫妇每年仅耕种垦田35亩左右(5295÷152≈34.8)。⑧在农业生产力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推测这种现象在秦代其他地区都同样存在。如《史记·陈丞相世家》:“陈丞相平者,阳武户牖乡人也。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⑨此外,农民的受田地点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也符合就近、方便的原则。
  其三,农民在申请开垦草田时,应说明其垦荒后是种植庄稼还是经济作物,并保证不再改变垦田的耕种。如吾武即申请在垦荒后种植庄稼,“能恒籍以为田”,承诺垦田的用处都始终登记为禾田;而寡妇憗则申请在垦荒后种植桑树,“恒以为桒(桑)田”,确认今后都用于植桑。这多少体现了秦代农业生产的分类管理原则,也反映出秦制在所谓“新地”迅速推广方面效率是很高的。⑩
  其四,从土地资源来看,草田就是传世文献和简牍记载的“可垦不垦”田,亦即“未垦的可耕地”。草田在开垦前并不能算是耕地。由于草田含有田间小道、水渠、庐舍等等占用的土地,如青川秦牍《为田律》“道广三步”B11,《汉书·食货志上》“在壄曰庐”B12,它的面积实际都是毛算的田亩面积,要明显大于开垦后的耕地面积。这从岳麓秦简《数》的“里田”算题中便可以得到证实,例如:“里田述(术)曰:里乘里,(里)也,因而参之,有(又)参五之,为田三顷七十五亩。”(62)B13秦制一里为三百步,“里乘里”即一平方里,等于90000平方步,按一亩240平方步计算,用90000除以240,恰好是375亩。在排除田间小道、水渠、庐舍前,草田的面积也当然要大于耕地的面积。尽管就寡妇憗而言,她的草田开垦后要种植桑树,可利用的耕地面积较大,草田和耕地的面积相比应差别不大,但草田的面积多少都大于耕地面积,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五,授田的登记与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根据里耶秦简,迁陵的授田登记大致有自报、审定和复查三个环节。简文所说的“谒垦”即为自报,是受田人向官府申请垦荒。而负责基层授田的人员则为乡、里的主事,如乡啬夫、乡佐和里典等。在“行田”过程中,通常均由他们来丈量“谒垦”的草田面积,并和受田人一起划定田界,造册登记,此即审定。然后再报送主管垦田的机构——“田”——复查与备案,田守还要汇总、上报近期民户的“垦草”情况,简中“上黔首豤(垦)草一牒”即是。正如陈伟等先生所总结说:“民户开垦荒地,需要逐级上报,内容包括面积、位置和用途。”B14为了鼓励垦荒,加强对百姓垦田的管理,迁陵的“田”除设有本部机构外,还分区下设“右田”和“左田”,均设田守、田佐等。如“右田守”(9-743)、B15“右田佐意”(9-1418背+9-1419背+9-2190背)和“迁陵左田”“右田”(9-470背)等。B16这是以往简牍记载较少的,因而可以断定:除了洞庭地区,在其他地区也同样都有“田”的左、右或分部的设置。   二、授田耕作方式
  关于授田的耕作方式,新出秦简也有一些记录。和中原地区不同的是,迁陵的垦田被称为“槎田”或“田”,每年都需要大量休耕。例如:
  【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8-355)B17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从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也),当可作治县官府。谒尽令从人作官府及负土、佐甄,而尽遣故佐负土男子田。及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田,谒上财(裁)自敦遣田者,毋令官独遣田者。谒报。敢言之。(9-22)
  【习】俗田岁更,以异中县。(9-1754)B18
  其中,简8-355和简9-1754都说,迁陵民户的耕作方式是每年休耕的槎田或田;而简9-22则记载,为了提高公田的耕种效率,贰春乡提议用源自当地的更卒和罪人来替代外地刑徒,原因就是外地刑徒都不懂槎田(田)的耕作方式。由此亦可看出几个问题。
  第一,在迁陵地区的确存在一种非常普遍的农田耕作方式,被人们称为槎田或田。这种耕作方式的特点是每年都需要大量休耕,和中原地区的农田部分休耕的方式不同。如《汉书·食货志上》:“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B19据此可知,在中原地区上田是不需要休耕的,中田和下田虽需要休耕,但耕种的土地却分别是一年休耕一次,或两年休耕一次。而槎田或田则不同,无论上田、中田和下田,大部分都每年休耕。根据里耶秦简8-1519: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六百七十七石。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B20
  迁陵三乡的田租率明显不同。启陵乡是平均每亩1.07斗,都乡是平均每亩1.38斗,贰春乡则是平均每亩1.29斗,亦即976÷910≈1.07、2410÷1751≈1.38和3393÷2634≈1.29。尽管都乡和贰春乡的垦田(舆田)大多比启陵乡的垦田(舆田)产量高,但三乡却全都采用了“岁更”的休耕方式。至于槎田或田是休耕一年,还是休耕两年,抑或休耕三年,甚至于撂荒,因简文不详,目前还很难得出定论。或许这几种情况都有,前揭寡妇憗“谒垦”的“故桑地”,实际就是一小块被撂荒的桑田。而授田申报之所以要保证始终耕种其垦荒后的授田,“能恒籍以为田”,很可能就是要在休耕后仍然耕种此田,以避免或减少耕地的撂荒。里耶秦简对官府“贷种实”的记录,如“廿六年后九月辛酉,启陵乡守枯、佐□、稟人矰出麦四斗以贷贫毋穜(种)者贞阳不更佗”(9-533+9-886+9-1927)B21,与此亦可互证。当然,从上引“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来看,迁陵的垦田也并非每年都全部休耕。所谓“槎田岁更”,或“田岁更”,都含有一定的夸大成分。
  第二,槎田或田的名称应与当地垦荒造田的方式有关。按:“”与“槎”通,“槎”有砍伐的意思,如《国语·鲁语上》:“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麋,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韦昭注:“槎,斫也;以株生曰蘖。”B22《文选·东京赋》:“山无槎枿。”李善注:“邪斫曰槎,斬而复生曰枿。”B23又如《魏书·李崇传》:“诏崇为使持节、都督陇右诸军事,率众数万讨之。崇槎山分进,出其不意,表里以袭。”B24其中“槎山”谓劈山或开山,槎字亦有砍、斫之义。故槎田即伐木为田,陈伟等先生注云:“槎田,可能是指斫木为田。”B25所言可从。但严格来说,伐木也不可能是指砍伐森林。原因有二:一是里耶盆地经过前人一代又一代的垦荒,仍存在大片森林的可能性较小;二是生产力水平当时很低,除非存在一定规模的伐木、垦荒的专业分工与协作,仅凭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一般都很难伐木造田。上引吾武谒垦的草田在自家门外,寡妇憗谒垦的是“故桑地”,便说明了这一点。因而槎田应该是泛指清除杂草(也包括一些小树丛)后的耕地(“草田”名称的由来,与此当直接关联),亦即里耶秦简8-1519中的“垦田”。它的特点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岁更”的耕作方式。只是不明白大多数槎田为何都只能耕种一年,这不仅增大了农民的劳动投入,也降低了垦田的耕种效率。或许得不偿失,与来年继续耕种的产量会大幅下降有关。
  第三,槎田或田的耕作方式也启发我们重新认识迁陵民户的耕地数量。根据简8-1519,迁陵的舆田即实际耕种土地有两种算法。一种是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共有舆田7042亩B26,其中新增舆田5295亩,原有舆田1747亩,约有204户缴纳田租(910÷4.45≈204)。另一种是迁陵共有舆田12337亩B27,其中新增舆田5295亩,加上原有舆田7042亩,约有356户缴纳田租(152+204=356)。按第一种算法计算,原有舆田约占新增舆田的33%,这意味着迁陵每年有大致三分之二的舆田休耕。而按第二种算法计算,因原有舆田实为多年累积结果,我们无法算出休耕舆田所占上年舆田总数的比例,但其休耕舆田占比很高却应当没有问题。姑且都按休耕三分之二算,并休耕一到两年,那么多则迁陵共有被登记的耕地28600亩和16300亩左右,亦即12337+(12337×0.66)×2≈28600和7042+(7042×0.66)×2≈16300;少则共有20500亩和11700亩左右,亦即12337+(12337×0.66)≈20500和7042+(7042×0.66)≈11700。粗略统计,把多计和少计都同类相加后平均,即(28600+20500)÷2≈24500和(16300+11700)÷2≈14000,前者每户平均约有耕地68.8亩(24500÷356),后者每户平均约有耕地68.6亩(14000÷204)。二者可视为等同,每户当有耕地70亩左右。这与秦代小农每户一般授田(草田)百亩是大体吻合的。   三、授田田租问题
  对秦代田租形态和征收方式问题,我们的主要看法是:秦代田租有禾稼、顷刍稿和经济作物三种形态。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个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二税一、十一之税;另一个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根据“以其受田之数”和“无豤不豤”的规定,再参证相关秦简,我们也确定秦代顷刍稿是按农民实际授田的亩数征收的。B28令人同样欣喜的是,新出秦简也为顷刍稿均按实际授田亩数征收划上了一个句号。请看以下简文:
  刍稿志。
  凡千一百七钱。
  都乡黔首田启陵界中,一顷卌一亩,钱八十五。
  都乡黔首田贰【春界中者,二顷卌七亩,钱百卌九。】
  未入者十五(9-543+9-570+9-835)B29
  田刍稿钱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内守疵受右田守。令佐丁监。(9-743)B30
  根据《刍稿志》,我们便可以清楚看出:除征收实物外,秦的刍稿征收均按每亩0.6钱计算,如85÷141≈0.6,或149÷247≈0.6,一顷百亩合计就是60钱。再根据“刍一石十六钱,稿一石六钱”(73)的换算关系,B31亦可以清楚看出:每顷60钱实乃“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折钱相加的总值——16×3+6×2=60(钱)。以往曾有不少学者认为,秦的顷刍稿均按顷征收,无论是否耕种,每户都要按百亩缴纳刍稿。B32而《刍稿志》的记录则无可争辩地证明:顷刍稿均按“谒垦”的草田亩数征收,《田律》规定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也的确是一个征收刍稿的测算标准,而不是每户都要按百亩征收。这就彻底解决了秦代刍稿究竟是按顷征收还是按实际授田数征收的争议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刍稿志》的记录还揭示了一个授田制的重大细节。这就是“都乡黔首田启陵界中”“都乡黔首田贰春界中者”。它无可争辩地证明:秦代黔首是可以跨乡授田的,赐田更当如此,从而颠覆了以往的许多认识。具体来说,除了都乡的土地资源可能较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跨乡受田人的田宅管理问题。从简文来看,这些跨乡“耕田”人的户籍都没有重新登记。但既然他们是到启陵乡或贰春乡耕田,并照章缴纳刍稿(田租),那么“包括面积、位置和用途”的授田登记就必定是在启陵乡或贰春乡,包括禾稼和刍稿的征收等。当然,如果他们在都乡仍有草田和舆田,也必定都会在都乡登记,再就住宅而言,由于要跨乡耕田,这些黔首也显然需要在启陵乡或贰春乡有临时住房。根据岳麓秦简《尉卒律》,“为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谷)、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会计”(140-141)B33。他们便应当都有类似迁移证或通行证、暂住证等等证件。这些都反映了迁陵县域的人口流动实际是比较宽松的,对汉承秦制的某些认识具有颠覆意味。以汉初为例,以往认为秦汉相同,在户籍和住宅的管理上都极为严格,乃至“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张家山汉简《户律》便明确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305)B34但里耶秦简却证明:至少在洞庭或边远地区,情况并非如此,上引《户律》规定也并非都继承秦制。
  二是跨乡受田人的授田限额问题。从都乡黔首可以到外乡受田来看,在迁陵地区是没有一夫授田百亩的限额的。所谓“限额”,一般皆指为保证供给而采取的限量措施,前提是資源不足。迁陵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它的土地资源相当丰富。若真有所谓限额,大多数人的授田总额都将被限定在百亩之内。这不仅极大提高了跨乡受田人的劳动投入,使得外乡授田补差失去意义,而且也违背了迁陵的土地资源较多的基本事实。尽管作为县治所在地,都乡的土地资源可能相对较少,但也完全不必两地奔波才能达到授田百亩的限额。前揭简9-2350记录,高里士伍吾武“谒垦”草田六亩,而高里就是都乡下属的一个里。如简8-1443+8-1455:“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B35在秦始皇二十六年,里耶秦简还有启陵乡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16-9)B36的记录,反映出都乡比较空旷的情形。上引跨乡开垦的授田合计仅有388亩,亦说明都乡的土地资源并非很少。加之“岁更”的休耕方式,即使一对夫妇每年都耕种35亩左右,按休耕两年算,有些农户的授田也明显超过百亩。种种迹象表明,迁陵的授田是没有一夫百亩的限额的。B37
  迁陵的授田没有限额,这对于传统认识也具有颠覆作用。杜佑《通典》曾云,商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B38。受到土地国有制论者的严厉批评,张金光先生便断然否定说:“证以文献与考古资料,此说实在靠不住。”“秦民田上到处树立着范围大抵略同的‘顷畔’之封。”“若任耕无限,则无授田之制,有悖于秦简《田律》所示以顷为基数的‘受田之数’。”B39但今天看来却不免武断,至少在迁陵地区还没有一夫百亩的限额,否则又何必跨乡受田呢?至于“顷畔”应如何理解,笔者已另文探讨,此不赘述。B40
  三是跨乡受田人的具体耕作问题。从道理上说,地跨两乡是很难兼顾的。大致有几种情况:其一,受田人皆自己耕田。在这种情况下,受田人就只能把精力主要放在一个乡里,或者侧重都乡,或者侧重外乡,但来回奔波肯定是非常辛苦而难以长久的。即使两乡的土地相距不远,实际也存在着很麻烦的双重管理问题。总的来看,可能性不大。其二,为别人耕田,亦即租佃别人的垦田。从跨乡“耕田”人的草田都登记在他们名下且来回奔波看,这种情况应完全排除。其三,让别人为自己耕田,比如出租,比如让奴仆耕田。从秦代阶级关系来说,尽管难以置信,这种情况却是真实存在的。秦末揭竿而起的陈胜,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事例。《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B41这种情况也说明秦代的租佃关系已相当普遍,农民在拥有授田的使用权后,便可以把授田公开出租或私下转让。授田制的性质还是不是国有土地,令人怀疑。正如熊铁基等先生所说:“政府授给土地之后,不再进行分配,各家已有的土地,即为私人所长期占用。”B42   四是跨乡受田人的土地来源问题。毋庸讳言,启陵乡和贰春乡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政府为了扩大垦田,发展农业生产,向全县百姓招垦,是跨乡受田的一个来源。但更主要的来源,显然还应是土地的买卖或转让。一则跨乡垦种的成本太高,普通民户承受不起,也完全没有必要。二则愿意跨乡垦种,对有些人来说仍有利可图。关键是要役使别人耕田,而不用自己劳动。但要役使别人耕田,却必须有役使别人的能力。因此,在跨乡受田人能够役使别人的情况下,这就决定了他们都是一些拥有经济实力及权势的地主或富农。三则贫富分化,秦代已具备土地买卖和转让的条件。一方面有些农民成为暴发户,拥有大量财富和奴仆,如里耶简8-1554:“丗五年七月戊子朔乙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B43另一方面,有许多农民破产,不得不变卖家产,甚至鬻儿卖女,成为流民、“盗贼”和奴婢,如“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盜,耐为鬼薪白粲,子当为收”(073)B44。因而土地兼并便成为事实,正如源于秦律的《二年律令》允许土地买卖那样,公开的买卖也好,私下的转让、赠送也好,都屡见不鲜。如岳麓秦简《识劫案》中的买房和分田事例,“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二十)亩,异识”(115-116)B45。迁陵跨乡受田人的土地来源也应当作如是观,这对秦代土地国有制论更具有颠覆作用。西汉大儒董仲舒曾云:“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B46以往多据此认为,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在睡虎地秦简发现后,由于“国家授田制”的存在,主张土地国有制论的学者又据此认为,董仲舒是以汉况秦,并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但这些新出秦简证明:秦代土地也确有“民得卖买”的现象,而土地的各种流转则成为不争的事实。
  除了以上所说,前揭简9-743还记录了迁陵右田某次征收“田刍稿”的数量。其中“顷刍稿”被民间称为“田刍稿”,即证明凤凰山汉简中的“田刍”和“田稿”渊源有自。B47根据“田刍稿钱千一百卅四”,我们还可以算出迁陵“右田”在二世元年的相关授田亩数,亦即1134÷0.6=1890(亩)。减去其中道路、水渠、庐舍等,按秦始皇三十五年每户平均舆田34.8亩计,亦证明“右田”的相关授田有40—50户农民垦荒,这与启陵乡有至少50户农民缴纳田租基本吻合,B48“右田”的管辖区域或许就是启陵乡。同样,“左田”的管辖区域也或许就是贰春乡。这从贰春乡有寡妇憗的“谒垦”登记,而都乡吾武的“谒垦”则由“田”来最后核查,也可以得到证实。地理上常以左右来指代东西,启陵乡的方位大致应在都乡即迁陵县城的西部,贰春乡大致应在迁陵县城的东部。
  注释
  ①自睡虎地秦简公布以后,以刘泽华、张金光和袁林等先生为代表的主流看法认为,授田制的性质是土地国有。但也始终存在异议,有以唐赞功、张传玺等先生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说,有熊鐵基、朱绍侯等先生的土地为农民永久或长期占有说,有林甘泉等先生的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的转化说;等等。详请参看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7—28页。
  ③B36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94、179;208页。
  ④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⑤所谓“草田”,就是未开垦的荒田,如《商君书·垦令》:“农不败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一《垦令》,中华书局,1986年,第6页。
  ⑥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1页。
  ⑦B17B20B25B26B35B4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136、345—346、137、347、326、356—357页。
  ⑧晋文:《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⑨B41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2051、1949页。
  ⑩张梦晗:《“新地吏”与“为吏之道”——以出土秦简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
  B11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B12B19B46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1、1119、1137页。
  B13B3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66、73页。
  B1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前言”第15页。
  B15B3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释文》,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31、31页。
  B16B18B21B2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04、134;33—34、356;150—151;152页。
  B22徐元诰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170页。
  B23萧统编,李善注:《文选》,中华书局,1977年,第66页。
  B24魏收:《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1466页。
  B27B37B48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
  B28以上皆见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B32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研究》,《江西师院学报》1979年第3期;杨作龙:《秦商鞅变法后田制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严宾:《商鞅授田制研究》,《复旦学报》1991年第5期;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B3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4页。
  B3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1页。
  B38杜佑撰:《通典》,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第6页。
  B39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B40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B42熊铁基、王瑞明:《秦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第77页。
  B4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62页。
  B4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55页。
  B47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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