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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中的“县官田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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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县官田令”简,共21枚,经整理,可大致系联为六条令文,其中有四条比较完整。“县官田令”是第一次出现的秦令名,简文中出现的“县官田”“田徒”和“田者”等语词也具有其特定含义,通过分析解读,大致可以确定的是,这“县官田令”并不是一般田作管理的秦令,而是专门针对县官田的管理者所颁布的法令条文,它与秦汉简牍中所见的《田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故不宜简单对比。
  关键词:岳麓秦简;县官田令;田律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1-0124-05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自名为“县官田令”的简,共由21枚简组成,其中有6条简上分别在简文之后,用墨点标识后注明了“县官田令甲”(1870)、“县官田□□令甲九”(1115)、“县官田令甲十六”(1705)、“县官田令甲十八”(1803)、“县官田令甲廿二”(1811)、“县官田令丙一”(1860)。在岳麓秦简的律令行文格式中,凡用墨点标注后的文字多是某种律令的名称,这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也很常见,故“县官田令”作为一种令名是清楚的。我们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这6条令名后所抄录的干支和数目编序来看,秦代的“县官田令”肯定不止這六条,因此,它在当时应该是一种很常见的令条,如简1800起首就注明:“县官田有令”,这也就是说,有关县官田的管理是已颁布了成套令文的,而岳麓秦简中幸存的这6条“县官田令”仅仅是保存了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一、“县官田令”与“田律”的内容差异
  在已经刊布的秦汉法律文献中,多见“田律”而未见田令,故岳麓秦简中的“县官田令”的相关内容刊布后,有学者就将其作为田令的条文来对待。其实,“县官田令”并不等于一般的田令,它应该仅仅是针对县官田管理者的令文而已。我们之所以有这种认识,主要还源自我们对田律的认知。
  我们知道,现在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中,在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有“田律”,很多学者曾就这些律文中的内容对“田律”的性质作过归纳分析,如李均明就认为,《田律》是关于垦田、缴纳刍稿、保护山林等与农业、林业、畜牧业相关的法律。①高恒也认为《田律》是关于农村社会秩序、农田管理以及收缴田税的法律。②周海锋则指出:“岳麓秦简《田律》共6条,主要涉及对征收田租、刍稿的管理,邮亭给乘传出行者提供炊具或作饭,官吏归休途中贷粮草于地方政府,返还被误判没收的田宅,禁止黔首居田舍时‘醘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③以此来检读“县官田令”的内容,好像并不是同一个平面上的律令条文,因为在“县官田令”中,基本看不到与《田律》内容完全对应的条文,而主要是对县官田的管理者和耕作者所作的一些具体规定。为方便讨论,我们且选几条比较完整的简文录之如下。
  1870: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他徒赏(偿),许之;其欲以车牛赏(偿),有(又)许之。县官田令甲 1800:县官田有令└,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辞(辞)及发
  1788:徒隶└,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
  1803: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十八
  1721: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恶吏不事田,有为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
  1808: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
  1811:皆当以大犯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廿二
  1858: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
  1860:不求赏(偿)钱以,有等比。曰:可。县官田令丙一④
  这四条令文的格式基本相同,前面以墨点起首,后面在墨点之后都注明是“县官田令”,并分别有其干支和数目的编序,可见,这是同一类的令文模式。但我们只要读一下令文就发现,其中并没有与《田律》完全对应的内容。如第一条是对农闲时和农忙时县官田徒和车牛的使用抵偿规定,第二条是对擅自征发县官徒隶“自便其田”的吏员所作的警示条文,第三条是规定“县官田者”不得与黔首争利的令文,第四条则是一位姓“角”的田佐因县官田考课最差而受责罚的科比条文。很显然,这些条文与所谓农田管理、收缴田税、保护山林、刍稿管理、居田舍时禁止“醘酒”等内容都不相同,而基本上都是对县官田管理者进行警示的法令条文。因此,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与《田律》划等号。
  二、“县官田令”中的几个语词解读
  有关县官田的管理,是秦代农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一些需要解释的概念和一些比较特殊的语词,我们无妨略作讨论如下。
  首先,关于县官田的解释,一般认为:县官田即是公田⑤,县官也就是一般官府的代称,但实际上可能并不这么简单。我们稍加检索就发现,“县官”一词在《睡虎地秦简》中仅出现了一次,即“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⑥。而时代稍晚的《里耶秦简(壹)》中则出现了13次,特别是有名的“更名方”中,曾两次出现了“县官”一词,即:“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⑦即在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制之时,将秦王朝的“王室”和“公室”改称为“县官”,这倒是与司马贞《史记索隐》里所说的有点相同,他在对《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条侯”作注曰:“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家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⑧这多少说明,他是比较理解秦以下“县官”名义之来源的。但我们在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中发现,“县官”一词使用得很频繁,但衡之文义,又多不能简单地以“王室”“公室”来解释其名义,如里耶秦简5-1:“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决宿赍┛,来发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⑨很显然,简文中的“县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王室”或“公室”,并且也不是泛指官府,而应该是与县级官府机构有关的一个专指名词。我们在睡虎地秦简中可以检索到111个“县”字,其中除了在《语书》中有“课县官”之词外,其他都是单列的,但我们注意到,其中的“县”与“都官”并列者却出现了5次,如: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仓课都官及受服者。”(厩苑律)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金布律)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彻)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金布律)
  “县、都官用贞(桢)、栽为傰(棚)牏,及载县(悬)钟虞(虡)用(膈),皆不胜任而折;及大车辕不胜任,折轱上,皆为用而出之。”(司空律)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置吏律)⑩
  这5条律文中,“县”与“都官”都是并列出现,大家知道,“都官”是朝廷派驻郡县,且与县廷一样具有职权的管理机构,故简文中多次反复地将“县”与“都官”并列,因此,我们认为,《语书》中的“课县官”的“县官”可能就是县和都官的省称。上引《置吏律》中的这条律文,很多学者曾根据其“十二郡”的记载来说明此律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的律文,而這也正好说明:“县”与“都官”并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前,也就是里耶秦简“更名方”之前的称法。有意思的是,《里耶秦简(壹)》和岳麓秦简中出现了大量的“县官”,竟基本上没有“县、都官”并称者,由此我们也许可以推断,这“县官”很可能就是从“县、都官”省称而来,至于里耶秦简中由“王室”“公室”改名的“县官”语义,后来也可能被“县、都官”并称的语义所取代了。
  关于都官与县的关系,已有很多学者撰文讨论B11,这里我们只是想强调,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的“县官”一词,很可能是从“县、都官”省称而来,由于县、都官都是秦汉时期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后来就演变为一般的官府机构了。如:《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B12《汉书·食货志上》:“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B13很显然,《史记》与《汉书》中所说的“县官”已不可拆分,它就是官府的代称而已。
  如果这推论并不是很离谱的话,那么,简文中的“县官田”的本义就应该是县和都官所管控的田,后来才泛指官府所管控的所谓公田,而这也是与黔首所耕作的所谓私田有着本质差别的。
  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简文中出现的“田徒”一词。它在“县官田令”中出现了二次。
  “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他徒赏(偿),许之;”(1870)
  “廿七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系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其属所执法”(1612)
  这两条简文中,一条是“田徒”作为一个专名使用,一条则注明是“县官田田徒”,这种细微差别,似乎并不是很随便的表述,很可能第一条中的“田徒”就是第二条简文中“县官田田徒”之省,也就是说,简文中的“田徒”很可能就是指专门居作县官田的徒隶,而不是一般耕作田地的徒役之人。我们知道,徒是一个语义很宽泛的词,在秦汉简牍文献中,多表居作徭役之人的意思。但我们发现,秦汉简牍文献中徒字常见,而“田徒”出现的频率则有限,如睡虎地秦简中出现了25次“徒”,但没出现过一次“田徒”,而《里耶秦简(壹)》中,“徒”字出现了81次,里面有不同性质的“徒”,如“司空徒”“田官徒”“吏徒”“作徒”“作务徒”等,也仅出现了一次“田徒”,即“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8-756)B14,有意思的是,这里的“急事不可令”与岳麓秦简中的“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和“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他徒赏(偿),许之”的语境何其相似,这是否也说明,这里所说的“田徒”也可能并不是指从事农田耕作的一般徒役,而是专指“县官田田徒”,因为“县官”的概念本是秦始皇改制之后才出现的,故作为县官田的田徒这个语词没有出现在睡虎地秦简中,那也就不奇怪了。
  此外,令文中出现的“县官田者”一词,也需要解释一下。所谓“田者”中的“者”本是一个意义宽泛的代词,既可以指人,也可以代指时间或某种状态。如:
  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睡虎地秦简·仓律)B15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钥),以时开;三〇五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三〇六(张家山汉简·户律)B16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二三九(张家山汉简·田律)B17
  前两条律文中的“田者”是指作田的人,而后一条律文中的“田者”则是指不可田作的田地。“县官田令”中的“县官田者”出现了2次:
  1721: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恶吏不事田,有为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
  1808: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
  1811:皆当以大犯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廿二
  根据文意可知,这里的“县官田者”并不是在县官田居作的田徒,也不是代指某种状态,而是作为“以威多夺黔首水”的主语,也是作为“恶吏”的同义词出现的,因此,这里的“县官田者”并不是具体居作的田徒,他们只是负责县官田耕作的基层官吏而已,也只因为他们是官吏,才可能有“以威多夺黔首水”,才可能以“恶吏”称之。
  再看“县官田令”中的最后一条:
  1858: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
  1860:不求赏(偿)钱以,有等比。曰:可。县官田令丙一   令文中所说是“佐角”,就是这类管理“县官田”的基础小吏,他名叫“角”,其身份也就是一个“佐”而已,我们知道,秦汉基层官吏中,“书佐”是最底层的小吏,这位名“角”的佐因为在“县官田课”中成绩最差,故要“赀二甲”,他家贫,没钱交罚金,所以选择去“符离”去作冗佐来抵偿赀罚。那他在“县官课”中是什么佐呢,我们根据其所课的内容判断,他当时应该就是延陵县下属的一位“田佐”,也就是“县官田”管理中级别最低的吏员,有关“田佐”的记载,在里耶秦简中出现过四次:
  □今田佐(8-872)
  田佐囚吾死(8-1610)
  田佐贺二甲│(8-149)
  田佐□一甲(第三栏)(8-489)B18
  简文中“田佐”的人名多不相同,这多少也说明“田佐”的数量一定不少,而里耶秦简中的四位田佐,很可能也就是岳麓秦简中所记县官田中的田佐。
  三、“县官田令”的法令内容
  在讨论了“县官田令”简文中的相关语词之后,再来看“县官田令”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我们发现,其所指的主要对象并不是具体耕作的“田徒”,也不涉及租税的收取和垦田等田作内容,而主要是针对负责县官田管理的吏员们所作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且就上引四条令文的内容分别做些简要归纳,为方便讨论,将前引文分别引述如下。
  令文一:
  1870:田不急时欲令田徒及车牛给它事,而以田急时以他徒赏(偿),许之;其欲以车牛赏(偿),有(又)许之。县官田令甲
  本条令文的大意是:当农闲时,如果要县官田的田徒和车牛去干他事,而在农忙时用其他的居作之徒来抵偿,是允许的。如果在农忙时用车牛来抵偿,也是允许的。可见这条令文的主旨就是农闲和农忙时的田徒和车牛的使用和管理,令文所针对的对象显然不是“田徒”,而是县官田的管理者。
  令文二:
  1800:县官田有令└,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辞(辞)及发
  1788:徒隶└,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
  1803: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十八
  本条令文的大意是,关于县官田的管理有规定:县官徒隶都是各有分工的,今听说不按规定行事而假借没有田徒来田作为由而征发徒隶,或者令他们放下官府的急事去佐助田作,以及以官威征调小官吏去给其田作者,都不是善吏,凡出现这些情况,都以大犯令论处。很显然,这是针对县官田的主管官吏所作的规定,即县官田的管理者不能巧立名目来抽调其他徒隶或下属小吏去“自便其田”,由是可知,这完全是为县官田管理者制定的法令限制条文。
  令文三: 1721: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恶吏不事田,有为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
  1808: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
  1811:皆当以大犯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廿二
  本条令文的主旨是明确“县官田者”不要作“恶吏”,不要以官威抢夺黔首的水资源,要按所需农田用水的多少和先后与黔首共享水资源。故此令也是针对县官田的管理官吏而设的,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并将其违令者的行为视为“害黔首稼”的“恶吏”表现之一。
  令文四:
  1858:延陵言:佐角坐縣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
  1860:不求赏(偿)钱以,有等比。曰:可。县官田令丙一
  本条令文是针对一位考核结果最差的田佐所作的惩罚规定,且明确说明“有等比”,可见怎么处理和惩罚县官田管理不善者,早就有一套明文规定可以查对比照。这多少也说明,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岳麓秦简中的“县官田令”文本仅仅是秦代针对县官田管理者所颁发诏令的一部分而已,它尽管也与田作有关,但与秦汉简牍中所见的《田律》内容是有差别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田令”而与《田律》作相应的简单对比。
  注释
  ①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70页。
  ②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律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0—136页。
  ③周海锋:《秦律令研究》,湖南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4页。
  ④引述的简文都将刊布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下同,不再出注)。
  ⑤有研究者认为“田”是一种职官机构,主管全县农事。本文所讨论的田指田地。参见吴方基:《里耶秦简“付受”与地方国有财物流转运营》,《中华文化论坛》2018年第4期。
  ⑥B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32页。
  ⑦⑨B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33、3、49页。
  ⑧B12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14年,第2525、569页。
  ⑩此五条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4、39、40、49、56页。
  B11如高敏先生曾指出“都官是主管分布于县内但又直属封建王族所有的经济部门的官吏”,详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几项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05页。但实际上都官的权力不仅局限于经济部门,而且涉及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
  B1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3页。
  B16B1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15、187页。
  B1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53、79、19、36页。
  责任编辑:王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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