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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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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今时代我们主要通过互联网来了解社会热点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恶性的刑事案件也走进了网民的视野。网民们持续关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并且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了一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主流观点和意见,通过舆论得途径充分得参与到了司法活动当中。在一些重大恶性的刑事案件中,网络民意或多或少的发挥了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江歌案和药家鑫案来论述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网络民意是什么,网络民意和司法的矛盾之处在哪里,如何实现网络民意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这是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民意江歌案和药家鑫案刑事司法
  前言
   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在网络上,我们对各种社会事件发表言论,形成民意。一旦刑事事件杯網络披露,便会引发集体讨论。其中不乏有江歌案、章莹颖案、昆山反杀案等等。江歌案曾轰动网络,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回顾一下江歌案,江歌案吸引网民的因素有很多,其一它是一件国外恶性杀人事件,特别是一起案件受害人和加害者是中国人这一主体身份因素,其二这个案件充斥着感情和道德色彩,其三刑事案件中是否要处死刑这一争论点。在日本法院审理此案之前,江歌母亲在日本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活动,活动现场受到了得到了数万人的签名。除此以外,江歌母亲在国内网络发起的请求判决凶手死刑的签名活动,也得到了接近200万人的支持。随后日本法院对江歌案进行了将近连续6天的庭审,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0年。这与江歌母亲和广大网络民意的诉求显然不符。网络民意的期望与司法活动的冲突就显而易见了。网络上对20年的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大部分是不满的,纷纷指责法律不够严厉,判决结果不够公平,难以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于此相类似,药家鑫一案在中国当时也引起了巨大的舆论,网络民意以民愤的形式展示出来,像药家鑫这样的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甚至有知名的教授发表药家鑫长着一副杀人犯的脸等如此言论。另外,当时网络上流传着药家鑫是富二代的家庭背景,也无疑加深了网络民意对于法院司法是否公正的怀疑。处于舆论中心的法院向旁听公众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以此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西安法院对此解释到。之前就有过通过调查民意的先例,由于药家鑫案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关注,社会影响大,处理不慎便会引发司法不公的质疑。西安中院试图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听取不同意见,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药家鑫案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药家鑫案件中选择了“听民意”,或者参考了民意。
   两起案件都得到了舆论的积极关注,并且形成了网络民意。之所以两起案件引起这么大的舆论轰动,源于这两起案件的特点。江歌案和药家鑫案都是一起恶性杀人刑事案件,凶手犯罪手段都十分残忍,社会影响极大。不过网络对于案件的讨论大多是从道德角度出发,基于一种贫弱富强、好人对于坏人的感情因素。网络民意具有朴素的道德因素,也有一部分人云亦云的盲目不合理等特点。纵观整个案件,网络民意伴随着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中。
  一、 个案类型下的网络民意
  (一) 网络民意及其特征
  《中华法学大辞典》认为:“民意,社会大多数人对与某一事件或某一政策表现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想法、意见和愿望……”《宪法学辞书》认为:“民意又称公众意见或舆论。指社会多数人对与某种特定问题表现出来的带有共同倾向性的意见和态度……一个健全的民意,必须是自由地表现出来的,真正的多数人的意见。”何为网络民意,从新闻学的概念上来说定义,网络民意是指以网络技术为前提,以互联网为媒介,网民通过论坛跟帖、微博投票等方式,在社交应用软件上针对某一问题发表评论和意见,进而聚合成具有类似观点集体声音。网络民意具有易变性流动性,同时也会夹杂着一些非理性的声音,有些观点是片面的。
   1.网络民意具有非理性特点。舆论的力量强大到有时候无法去驾驭它。在信息传播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况下,公众很容易将积攒的愤怒情绪发泄到一个特定的刑事被告人身上,甚至会波及被告人的家人。加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提供给公众的信息真真假假,公众是无法一时分辨清楚的,一些具有煽动性的言论由少数话语掌控权发布出去,并借助网络载体得以迅速传播。此时聚合形成的网络民意恐怕并不是真正大多数人的民意。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评价与司法活动不同,公众总是站在道德的角度,带着朴素的正义观去看待法律问题。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网络民意充斥着“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言论色彩。大众普遍认为,像这种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坏人、杀人犯就应该判处死刑。铺天盖地的喊杀声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我们暂且不评价社会公众同态复仇的心理,我们不可能要求广大公众都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本文仅仅讨论网络民意的非理性,是否会影响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司法是否完整坚守着司法独立原则。
   2.网络民意具有非专业性特点。网络审判是一场道德审,而不是法律审。药家鑫案中有专家提出的“弹钢琴杀人法”,该专家试图从心理上解释药家鑫刺的八刀与其从小练钢琴的动作有关系。尽管得到了犯罪心理学同行的赞同和支持,还是受到了网友铺天盖地的骂声。网友认为专家的分析是在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进行开脱。由此看出网络民意和专家论断的冲突在于,网络民意不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即具有非专业性。在个案舆论中,社会公众和法律工作者常常站在了对立面。“法治的发达体现于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于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司法具有严肃性,需要法官具有足够的法律理性。从这个角度上,司法应当拒绝网络民意的干扰,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 网络民意的形成   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进入公众的视野范围内。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之所以引起了网络的轰动,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互联网传播信息快。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给案件信息传播提供了多种路径,公众可以及时迅速方便得到案件得有关信息。如今是网络的时代,网民群体数量庞大,网络交流日益频繁。社会热点事件在短时间内就能获得网民的关注,公众通过网络不断得跟进案件发展,同时发表自己的观点。
   2.公民享有自由表达权。当今时代,公众迫切的想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参与一些案件的讨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另一方面道德底线的不断下滑,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也促使公众在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形成对希望判处凶手死刑的主流观点。网络民意是公众对道德的呼唤,是自由表达的一种呐喊。
   3.个案自身具有特殊性。江歌案和药家鑫案都具备个案的特点。如犯罪主体被判处的刑罚,两者网络民意的诉求都是死刑。另外涉案主体的身份,陈世峰和药家鑫两者都是学生,并且网络上流传着关于凶手家庭背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最后也被证明是虚假信息。但是在当时特定的情形下,公众会对司法产生怀疑,要求严惩凶手,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最终诉求。同时犯罪折射的社会问题也会引起公众的的关注,网络民意通过舆论讨论社会问题,可以说网络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途径。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博弈—江歌案和药家鑫案的比较
  关于网络民意是否应该介入司法,学界具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司法应当接纳民意,提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意与司法应该是一致的、和谐的”。有的学者则反对网络民意介入司法,认为“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协性决定了民意在其中没有作用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专业化特征决定了民意的虚妄”,“如果允许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关于网络民意是否应当介入司法,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充分理解网络民意背后的价值,建构网络民意和司法的沟通桥梁,形成网络民意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这是问题的关键。下面通过江歌案中和药家鑫案中,网络民意发挥的的影响来观察两者的博弈。
  (一) 中国司法下的药家鑫案
   中国历来注重民意,司法体制更强调情理法相融合。几千年的传统法文化,使“法不外乎人情”这一观念植根于大众心中。对于案件的评判,大多是依据朴素的道德观念而作出的;即使是有着职业理性的司法工作者,在对案件的裁判中,在法律的框架下,也会考虑人情、风俗习惯等法律之外的因素。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冠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强调了国家机关的人民性,司法裁判不仅要做出符合法律的正确裁判,也要让社会众所认可和接受,良好的司法需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恰恰是这种观念,容易使司法活动受到过多的干扰。在围绕药家鑫案展开的舆论战中,药家鑫原告代理人张显,利用公众的仇富、仇权心理,通过博客、微博、接受采访等形式,夸大和歪曲药家家世背景。再加上药家鑫犯罪手段恶劣,尽管药家鑫具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形,其父母又积极的表示赔偿,网络民意以民愤的形式爆发。对于社会影响大重要案件,法院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或者上级机关的指示,同时处在舆论的风头浪尖,法院承受着各方的压力,做出的判决刑罚原本可能会轻一些,但是为了平息舆论,给网络民意一个交代,而做出了更重的刑罚。目前我国现在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以网络民意有时候会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公正裁判。假设江歌案发生在中国,那恐怕被告也免除不了死刑这一刑罚。这里的假设抛去中日两国关于死刑的态度问题,仅仅考虑民意对结果的影响。
   我们不能否认,药家鑫案整个诉讼过程中,网络民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公众行使时,却似乎忘记了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一步之差。司法理性与网络民意纠缠其中,网络民意高呼药家鑫“必须死”,凡是支持药家鑫“必须死”者,好像是选择了公平正义,而反对者则是站在了对立面。药家鑫上诉,原本是法律赋予药家鑫的诉讼权利。药家鑫案二审,也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但是二审和上诉在网上一经披露便引起了激烈讨论。公众出于义愤,对于药家鑫提起上诉进行了非议。甚至是一些人直接指责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为“讼棍”,在网络上对其进行谩骂。作为一名法科生,不禁感慨:我们站在道德角度,对药家鑫的残忍行为进行批评。也可以站在法律角度要求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但网络民意不应该仅仅要以民愤为主要内容,网络民意中更需要理性的声音。网络民意与司法不应该是冲突的,理性的网络民意才能起到监督司法的社会效果,推动法治进程。
  (二) 日本司法下的江歌案
   江歌案虽然发生在日本,在中国迅速成为了网上热点事件。在国内占据了各大新闻版面的头条,但是在日本媒体并没有进行过多的报道,因此江歌案主要引发的国内民众的讨论,舆论大多是批判江歌好友的刘鑫所做所为,当然面对凶手残忍的行为,民意报着杀人偿命的观念声讨凶手应被判处死刑。面对日本法院判处的20年有期徒刑,国内大部分群众是不满意的,也出现过要是在中国,凶手陈世峰早就不知道死了多少次了。出现着这样的言论并不是没有道理。除了中日两国对死刑的价值观不同之外,还在于两国司法的大环境不同。1981年日本发生了大津刺案,被称为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尽管过去了一百多年,日本司法坚守着司法独立的底线。对于江歌案,日本法院进行了连续几天的集中审理,就是为了避免法官过多的接触外界关于案件的舆论,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权。江歌母亲在国内网络平台的请求判处死刑的活动,短时间内得到了数百万的签名支持,可见舆论的力量巨大,网络民意形成速度之快。江歌母亲在日本国内也发起了请愿活动,之所以发起舆论的力量,很大程度上由于之前有过先例-日本未成年被判处死刑的案例,由于日本国民33万人的请愿签名,最终法院判处了被告死刑。对于江歌母亲的请愿活动,日本方面表示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审理裁判,民意对于法官仅仅是参考,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日本司法坚持司法独立,尤其是刑事审判严格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认定,判处20十年是日本同类案件中已经是最重的刑罚。一方面,日本检察院20年有期徒刑的求刑是同类案件的量刑最重的,一般杀人案件中,量刑大多在7—15年之间,判处15年的概率很低。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判刑會在检察院求刑基础上打折扣。江歌案日本判处20法院做到了顶格判,这样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在可见网络民意对江歌案这起刑事案件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日本法院在进行刑事司法审判时,也会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但这样的前提是法院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司法最应该忠诚的是法律,而不是顺从民意。履行忠诚法律责任的最佳方式就是要司法独立,司法活动不受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这是司法回应民意的基本前提。江歌案中,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尤其是政治行政权的干扰,经过了集中审理,案件重要情节并没有过多得流传出去,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自于庭审之中。日本法院坚持了司法中得程序正义,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理性,忠于法律。尽管最终判处的刑罚与网络民意的预期不同,日本法院在不违背法律适用原则的前提下,以最大的诚意回应了网路民意。网络民意的根本就是为了监督司法活动,案件经过合法的程序,经过公正的审判,得出的判决结果具有应然的公信力。网络民意和司法独立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诉求,即公平正义。
  三、探求网络民意和司法的和谐之路
  (一) 规制网络民意
  舆论是所有力量中最难驾驭的一种力量。有时候网络民意常常和网路暴力经常混为一体。网络群体具有不特定性,网络传播的信息会出现不对等的情形,加上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虚假信息或者带有夸大成分的信息一经公众接受,网络上便会形成言论的战争。公众的恐慌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论,会导致公众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规制网络民意,不是要简单的让司法机关完全规避它,而是要有效地控制虚假仇恨言论的传播,引导网络民意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更为理性的表达。
   如何规制网络民意,其一,从源头上要保证案件信息及时正确的公布,及时正确的公布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回应。只有及时通过官方的公布相关信息,公众才不至于接受一些经过添油加醋的报道。因此相关部门应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二,对于传播过程中一些虚假言论要严格规制,传播谣言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围绕药家鑫案展开的舆论战中,药家鑫原告代理人张显,正是利用公众的仇富、仇权心理,通过博客、微博、接受采访等方式,故意夸大和歪曲药家鑫的家世背景。虚假信息引发的后果是严重的,激化围观公众的愤怒之情,进一步会导致舆论对司法判决造成不利影响。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利用舆论的力量来武装自己,公众往往对受害者抱着同情的心理,站在受害者一方,此举一定程度可以发挥公众对法院的监督作用。理论上舆论希望法院给被告更重的刑罚,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审理,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中捏造的激情言论只会进一步导致民意被误导,让司法无疑从一个方向的不公倒向另一方向的不公。其三,要正确引导网络民意的表达和传播。实施网络实名制不失为一个措施,网络上充斥着各个利益团体的水军,这些水军发表的带有煽动性甚至违反道德的言论,很容易利用公众的从众心理,使网络民意趋同于利益团体的传话筒。如今各大网络平台逐渐实行实名制,有利于打击不法分子恶意引导舆论的行为,从而净化网络空间。
  (二) 坚持司法独立、公正
  笔者不否认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也不赞成对于网络民意进行一刀切的做法。正如雨果布莱克所言:“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宝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两者之间取舍”。司法活动要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权,不能因为网络民意高举道德的大旗,而对程序正义进行无情的践踏。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不是平民愤或者是达到教育公众的目标。“接受公正审判的前提之一是司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受任何直接或间接之不当影响,不为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包括言论自由。若法律以外的言論替代或支配着法官的审判,将严重侵蚀着司法独立,并进而影响对个人的公正审判”司法活动的指的是对法的适用一系列活动。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尊崇程序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的独立性和消极性要求司法要和网络民意保持适当的距离,网络民意也应当给予司法适当的空间。法律被制定出来,就要求其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网络民意确实易流动的。现实实践中,法官也不希望受到网络民意过多的干扰,但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舆论,又不得不对网络民意采取审慎的态度。坚持司法理性的底线,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司法活动中保持自己的专业性。法官审理一起案件,要保证其经过正当的程序、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网络民意对于案件的认识往往是从实体法上出发,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它并不严格的遵循法律程序。司法对于案件的处理是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考虑。另一方面,公众信任司法的前提是司法公正,法律规范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法律得以公众信仰的前提。
  (三)建立司法和民意沟通机制
  在当今的当今网络时代,司法过程中网络民意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网络民意背后的价值诉求不能被忽视,面对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我们应当合理估计,除了对网络民意进行规制引导之外,司法活动应当向网络民意保持一种良好的开放状态。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合法的程序使网络民意参与到司法活动里,以此使网络民意的力量趋于理性化、稳定化。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公布和沟通机制,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通过法定程序吸收合理的民意,以最大的发挥民意的正面作用。正如美国学者格雷指出的,法院应当“从各种社会因素中寻求光明,这些因素就藏在法院处理的诸多事实背后,是一些活跃的力量”。按照正常的司法逻辑,这样一种信息机制的控制端口应当是设置在法院这边的,法院应有能力自主决定案件所包含的哪种社会信息可以对案件的法律结构产生何种影响。们显然需要建构一种能够以信息充分、理性沟通为前提的司法公共参与机制,从而既保证司法的自主决断,又使其能够对“舆情民意”作出有效反映。为了避免网络民意先入为主,司法可以建构一种建立在自主议程设置前提下的信息机制,从而使司法的“事实、法律、涵摄”三段论式机械运作,能够对法律之外的社会信息尤其是网络民意保持理性的开放,这样有利于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信息,充分理解其背后的利益诉求,从而有效的回应来自社会的合理诉求。   四、结语
  通过江歌案和药家鑫案等典型的刑事案件,网络民意的力量和价值不能忽视。尤其刑事司法要处理好和网络民意的关系,可谓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如今的大时代,网络民意聚合着一部分社会的声音,这些声音提醒着司法始终要保持公正。面对网络民意的影响,司法应当保持其自身的的权威,面对不合理的网络民意要规避其不利影响,审慎地对待网络民意,在倾听民意地同时合理引导,以实现网络民意和司法地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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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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