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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传播视域下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网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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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社会舆论聚焦于网络,人们围绕某主题或事件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这些具有相同声音或一致目的的公众便聚集成若干规模不等的群体。他们凭借互联网的优势加强彼此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其互动效果也对公众产生更加广泛而强烈的影响。文章从群体传播视角探析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之间的主要互动形式——合作性和冲突性互动,从而为缓和主体间冲突与矛盾,促进网民之间、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群体传播互动
  互联网发展为信息传播和交流带来了极大便利,公众更善于利用便捷有效的网络传播工具进行交流,公众舆论的力量日益壮大。如今互联网已搭建起多层次、多维度的网络群体传播结构,我国媒体格局正在走向“众声喧哗”的互联网群体传播时代。群体传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舆论传播,其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和因素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网民间的互动。具体来说,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既存在有利于成员间良性互动的一致性力量,也存在加剧不同群体间对抗性因素。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传播概述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传播主要从与传统传播渠道相比的高效力和与其他传播类型相比的强聚焦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与传统传播渠道相比的高效力。网络群体性事件强调的是社会舆论的网络聚焦,因此,这里的群体传播便是网络平台中的群体传播。与传统传播渠道相比,网络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扩大和提高了人们发布和获取信息的范围和速度,一方面,互联网能够将网民的声音进行最大程度的集聚,形成较大群体规模,而且群体内网民的分布范围更广;另一方面,网民之间信息的交流更加便利,即时性强,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可以直接在虚拟空间中与自己持相同态度或看法的人集结在一起,群体生成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群体的生成速度快。
  与其他传播类型相比的强聚焦。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所形成的不同群体,主要是由于对某一事件存在争议,针对事件本身或从事件中延伸出的问题而聚集的,具有较高的聚焦性和较强的目的性。当然,这些群体伴随着事件在公众视野的淡化或者问题得到解决,便失去了集聚的条件,面临分解的局面。因此,相比其他传播类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传播目的性更强,而且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传播。
  群体传播中网民群体内部成员的合作性互动分析
  群体传播中网民群体内部成员的合作性互动,主要从群体生成的必要条件、群体传播催生群体意识和群体传播带来压力与趋同效应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群体生成的必要条件。岩原勉认为,群体是具有特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归属感、存在着互动关系的集合体。据此界定,可以了解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群體的生成特点:他们对事件本身及事件的主体评价具有一致性,对问题的解决有着相同的处理方式,或者一起致力于某个问题的解决。群体的这一特点说明每个网民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存在合作交流的空间,虽然群体成员的看法、态度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与其他群体成员的矛盾性更强,这种群体成员之间的共性便为他们提供了合作性互动的前提条件。此时网民的意见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以个体的形式向外传递,而是以一个共同的声音向外传递。
  群体传播催生群体意识。群体意识进一步加强了群体成员之间的协作意愿和合作性互动,使得群体的凝聚力更强。首先,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关乎公众自身利益或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话题,群体成员共同聚焦某一问题、某一目标。如在聊城假药案中,支持陈宗祥的群体目标就是“抬高”陈宗祥、“贬低”王玉青。他们努力寻求证据来说明陈宗祥只是一名一心为患者的良医而不是从患者身上牟利的“黑心”医师,并且还要对王玉青进行“抹黑”,不仅对王玉青在采访中的前后言行不一致进行质疑,而且还从王玉青自己诊所的不合法性和个人生活等方面降低网民对其形象认知。其次,通过群体传播,群体内部成员不断交流与协作,逐步形成了“我们”。群体意识进一步排除了群体内的偏离性意见,将群体内的意见分歧和争论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确保了群体决策和群体活动的效率。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本来就是由于共性建立起来的,在他们彼此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在向外传递其共同意见的过程中,他们的一致性不断加强,内部的群体归属感更加强烈,彼此之间的合作性互动更加深入。
  群体传播带来压力与趋同效应。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群体初生时,成员之间有共性,但没有达到绝对的一致性。群体规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群体成员之间的分歧程度,还可能来源于群体内部多数人投票的压力,又或者源于趋同心理。在群体传播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沉默的螺旋”效应更加显著。在群体成员之间及对其他群体的互动过程中,群体成员能够感受到或发现群体内部的多数派和少数派,传播活动变成了一对多或少数对多数的形式。有些人出于多数派的压力进一步修正自己的观点,有些人为避免孤立选择“随大溜”,群体目标和群体规范进一步明确,凝聚力更强,发出的声音更加集中。
  群体传播加剧群体间的冲突性互动探讨
  一、网民群体间的冲突性互动。(一)一致对外的冲突性互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的不同舆论群体中,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态度和倾向,而群体之间对于事件的看法不同,甚至对于事件的观点是相互对立的。由于群体传播等因素形成一致性,人们对群体认同逐步升级,就可能会引发群体之间的潜在冲突,最终转化为“暴力”。在聊城假药案中,主要存在这样一对对立关系:同情患者和理解医生的网民有了不同的站队,他们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双方进行辩论和驳斥,用事实和说理等各种方式说明自己的合理性和对方观点的错误,试图在观点、态度、立场等方面“打败”对方。群体成员的归属意识越强,对群体的忠诚度越高,群体之间的冲突性越强烈,彼此甚至可能展开激烈的批判和反驳。需要指出的是,还有一类群体,与其他群体彼此之间可能对立性不强,也没有形成合作关系,他们更多的是一种零散的、小众的群体,互动情绪较为温和,一致性不强,社会影响较小,在此不作另外说明。   (二)群体冲突性互动升级。桑斯坦指出,群体极化是成员一开始的某种倾向经过商议后不断朝该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即通过群体间信息、意见的传播,群体成员的既有倾向在互动中不断强化,最终这个团体的意见将有可能走向非理性的极端。这种现象在具有对立观点和矛盾冲突的网络群体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影响就是原本群体之间本就存在的界限更加分明,群体间的冲突性互动进一步升级。在聊城假药案中,站队王玉青的群体与站队陈宗祥的群体本身就存在矛盾和对立关系,随着群体成员的各种互动,他们各自的立场走向极端,甚至出现非理性情绪,在微博等平台上进行当事人的语言攻击,甚至有的人从线上转移到了线下,在王玉青的门店泼粪。这两类主体之间的潜在冲突被进一步引爆,其互动充满了敌对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網民群体与政府的冲突性互动。首先,由于网民本就对某一问题或某一类事件较为关注,或者早就存在一定的不满情绪,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当各种社会矛盾集中集聚到一定程度时,网民便开始作为一个群体对政府管理行为进行抵制。其次,网民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性互动还体现在部分公众对有关部门的态度或处理方式表示不赞同甚至反对。若这种冲突不能及时解决,政府与社会群体的对话持续达不成一致意见,整个社会群体就很可能走向极端化,社会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也走向极化,甚至可能出现社会群体抵制政府的集合行为。聊城假药案就暴露出我国在医疗卫生行业方面的问题,社会中充斥着病人吃不起“真药”、吃“假药”犯法的抱怨声,并且这类群体就都在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条例,加大百姓医疗保障,切实解决患者看病问题。在事件发酵的过程中,网民围绕事件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向政府表示对现实的不满,质疑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这便形成了社会与政府的冲突性互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处理不当,则很容易影响到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结语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情绪不仅集聚化,而且具有了更多的不可控性和非理性。在群体和群体传播的作用下,网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引发冲突甚至走向极端化的可能性提高,这为政府处理事件、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维护带来挑战。为此,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和舆情引导,时刻关注公众关切,疏导民众情绪,实现政府与社会、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2.[美]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国际新闻界》,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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