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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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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性活动,为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须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弥补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及其相关制度实现医疗过错的科学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
  医疗损害鉴定是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必然选择。当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医患双方必然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这一途径对医务人员已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侵害患者知情权等事项进行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并达到鉴定意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以及公益性的要求,对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高效完成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只有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确保鉴定质量,达到辅助法官或当事人准确认定医疗过错的目的。
   一、“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
   随着经济水平、医疗水平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增长。医疗损害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医疗损害鉴定都是查清事实真相,厘清责任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的“二元化”的鉴定模式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出现混乱的根源。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混乱局面的关键,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改革应向“一元化”的模式发展,但是遗憾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避,反而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一样均为合法鉴定机构。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中立性饱受争议。但是,“二元化”鉴定模式发展至今,医学会建立了覆盖临床医学各学科的庞大的鉴定专家库,而司法鉴定机构运行多年对鉴定人管理、鉴定资质认定也具有丰富经验。两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这样同时解决了医学会鉴定中立性和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两者纳入统一管理也更有利于鉴定专家的统一协调和科学调配。
   1.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原则
   只有确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才能把握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好的改进和指导具体措施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得出的专业意见,科学性是鉴定意见的重要属性,是鉴定意见的本质要求。坚持鉴定的科学性一方面在鉴定人的选择上应确保鉴定人专业资质上的要求,即具备解决与判断专门性问题的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另一方面鉴定流程如鉴定的委托、受理、听证程序等设置应科学合理。医疗损害鉴定的中立性是指鉴定人实施鉴定过程中,应当居中而立,独立于医患双方,不偏不倚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坚持鉴定的中立性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真实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鉴定人既不能属于患方,也不能从属于医方,鉴定人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效率性原则要求医疗损害鉴定应当规定合理期限,对鉴定委托、受理、补充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质证等环节、退案、结案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鉴定时间节点进行合理规定,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2.完善鉴定人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
   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陈述和判断,一方面鉴定意见需借助专业知识作出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同时是根据专业知识所作出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相当的主观色彩,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平、分析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等都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因此,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和鉴定专家组的人员构成对鉴定结果的作用很大。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医学分科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有可能涉及任何一个或几个医学分科,因此,医疗损害鉴定人的选择范围应尽可能多的满足多层次学科分类的需求。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法学专家,原因是醫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本质上就是法律问题。专家库成员除包括法医学、临床医学与法学等领域专家以外,还应当包括能够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制品等进行鉴定和分析的专家,以满足各方面的鉴定需要。鉴定专家库施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鉴定人进入和淘汰机制,在吸纳高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同时,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鉴定人也要及时清退。
   3.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鉴定人仅依靠医学专业知识和自身对案件的理解进行鉴定,容易造成同案件不同鉴定机构或不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的差别很大。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制定统一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对完善鉴定制度和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诊疗水平的动态性,病人体质的不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首先应从国家层面确定哪些医学技术规范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诊疗规范”,让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其次,还应做好现有诊疗规范、医师告知义务标准等的整理和更新。最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培训学习,提升鉴定能力和水平。相信统一的鉴定标准的实施一定能提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提高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并从源头上杜绝多次鉴定与重复鉴定的发生。
   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
   1.规范鉴定流程,严格把控重新鉴定
   鉴定流程包括鉴定的启动、鉴定人选择、鉴定实施以及鉴定听证等,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首先应在鉴定流程上做到统一。首先,在鉴定的启动上,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否需要医疗损害鉴定解决,鉴定事项是否为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防止当事人借鉴定程序而故意延缓案件处理过程。其次,在鉴定人选择上要坚持以当事人协商为主,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以随机的方式进行选择,并做到公开、公正。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并且为单数,鉴定人有不同意见时在讨论笔录中注明。第三,建立和完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话语权,做到充分了解案情和司法鉴定的争议事项。    一定要严格把控重新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把关不严导致同一专门性问题多次鉴定,反复鉴定的现象发生,造成诉讼拖延,影响审判质效,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其实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一定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有缺陷,有瑕疵的鉴定,完全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的方式进行。缺陷、瑕疵鉴定只是部分或个别鉴定事项有问题,通过补充鉴定的形式修正就可以了,无须重新鉴定,浪费司法资源。绝大多数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因是对鉴定意见的不认可,鉴定人鉴定能力和水平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加强提升鉴定水平和能力,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升鉴定意见质量。
   2.积极推广异地鉴定模式
   司法实践中选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共同选定某一鉴定机构,再由该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完成鉴定,但双方当事人多互不信任,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情况很少见;二是由法院选定几家鉴定机构后供当事人选择,因为法院掌握鉴定机构资质能力,能够有效针对案件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但是该方式有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形;三是双方当事人各提出几家鉴定机构,由法院再随机选定其中一家,实践中这种选定方式较为常见;四是由法院随机在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此方式最受当事人欢迎,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多局限于当地区域内。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各医学专家难免相互认识,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偏离公平轨道。因此,由本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因此,应积极推广异地鉴定模式,即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对于保证鉴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对鉴定意见的审核
   1.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于通过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和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第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规范,明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权利义务。明确庭前鉴定意见开示程序,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意见采信标准,鉴定司法援助制度,等等。确保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切实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司法保护措施。法庭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探索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远程视频系统。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可通过视频系统直接接受质询,解决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不宜到场、长时间等候以及安保等问题。第四,加强对鉴定人的出庭能力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规范和细则完善鉴定人准人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业务能力、专业素养以及出庭应变能力等,更好适应庭审需要。
   2.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往往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审判中,法官如只审核程序的合法性,则质证程序难免走过场,“查证属实”就是一句空话,法院权威和公信力必将大打折扣。法官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核外,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審核,审核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内容的审核,同时审核应当是全面的、实质的。法院应加强技术力量建设,加大专业技术队伍投入尤其是对法医等技术人员队伍的培养,构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技术队伍,提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核判断能力。一是要审核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其鉴定资质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对应。二是要审核鉴定标准、方法是否准确,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意见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吻合。三是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核还应包括鉴定资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人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四、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大众可以借助平台,开展网上办事、缴费、购物等诸多活动,极大的方便了工作和生活。因此,构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化平台,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具备理论和现实基础,对于加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管理、缩短鉴定流程、监督鉴定质量也是大有禆益。建议加大技术投入开发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要满足能够在线上办理鉴定委托、选定鉴定人,缴费、传输鉴定材料、远程视频的需要。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可以缩短鉴定流程,大大提高鉴定效率。同时,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法院及时将掌握的鉴定情况反馈给医学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便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监管和评价。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也及时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变更、违规、奖惩等情况向法院通报,可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与使用的有效衔接机制。
  基金项目: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F19-Q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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