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试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的实现路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学生状告高校案件日益增多,学生违纪处分中的维权问题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关注的焦点,但违纪处分实施中存在对学生参与权重视不够、学生参与违纪处分组织保障不力和学生参与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正当程序法律保障等问题,导致学生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参与权实现面临困难,高校学生维权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以上问题,从树立“以生为本”的违纪处分理念、创新学生参与违纪处分的组织保障机制和完善参与违纪处分的可操作性正当程序立法三方面着手,探索学生充分参与高校违纪处分的实现路径,以期真正提升学生在高校违纪处分中的话语权,达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高校管理;违纪处分;学生参与权;实现路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和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大学生状告高校案件日益频繁,加之违纪处分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处分经历将在本人档案中永远存有记载,可谓是终生抹不去的“污点”。为此,学生违纪处分维权成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所关注的焦点。但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却遇到了无从下手、维权途径单一等问题,面对学生维权的现状,如何有效地保障和实现学生在违纪处分中的权利,寻求学生在高校违纪处分中參与权的实现途径,成为当前解决学生维权困境的重要突破口。
  一、赋予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的意义
  (一)促进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
  高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处分违纪学生是一种教育手段。 无论从人权角度还是教育本身,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贯穿整个教育环节之中。[1]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改变,社会民主法治化大环境更是促使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由“教师本位”向“学生本位”而转变。有人还主张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日益从“管理者和被管理的关系转变为“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2]高校管理者与学生之间平等关系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急迫。不容忽视的是虽然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有所转变,但总体而言学校仍处于强势一方,学生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对高校的管理尤其是事关自己“清白”的违纪处分结果大多只能被动接受。究其原因,在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未重视学生参与权的价值,为此,从违纪处分的调查、作出、事后救济等各环节科学的吸收学生参与,赋予学生一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参与权,可以一定程度平衡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不平等,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防止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的滥用
  在法治国家,程序问题之所以占据重要位置,最重要的就是程序能限制拥有权力的机构或个人滥用其手中的权力。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要想适应当前学生本位教育体制改革的大势,切实提升学生参与高校违纪处分的权重成为当前急需。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赋予学生参与权,通过科学的程序设置,对可能存在的一切学生违纪行为,未经严格的学生参与程序而最终作出决定,均不得认定学生存在违纪行为。这样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在学生有效参与下得到了限制和平衡,学生参与权限制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滥用的正当程序价值得以彰显。
  (三)提高学生违纪处分的可信度和公信力,缓解校生纠纷
  通过科学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设置,切实将学生融入参与违纪处分全过程,以违纪处分程序机制搭建起校方与被处分对象沟通的桥梁,更利于被处分学生从心理上给予接受。另外,借助相应的学生组织参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尤其是事关学生自身的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高校违纪处分行为,如“不授予学位证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等,让代表学生利益的一定组织以一定形式和运行机制尽早进入事关学生受教育权的重大违纪处分程序之中,基于对作为学生代表利益组织的信任,被处分学生更容易接受学校相应的处理结果,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很好的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权威的树立和避免校生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四)有益于高校新型权利文化的构建和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
  “权利文化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三大文化主流。权利文化对应的是政治文明,它要求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为使命。”[3]在当代社会,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构建权利文化,让作为高校最广大权利主体的学生充分参与关系切身权益的违纪处分程序,自身的权利才能得以更好的保护和实现,高校的权利文化才能尽快形成。 此外,让学生参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赋予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以正当程序价值,本身就是对学生程序正义价值理念的实践锤炼,有利于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养成,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一)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未引起足够重视。
  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尤其是实施违纪处分时,学生是否通过行使自身的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充分参与其中,对违纪处分能否真正得到学生信服,切实树立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重视不足首先表现在学生自身。受我国传统“尊师重道”思想观念的影响,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 在面对学校违纪处分时即使心中感觉不对也时常选择妥协接受。其次,高校实施学生违纪处分时对学生参与权的重视程度也很不够。受传统二元权力结构的影响, 高校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将学生看做是“被管理者”,淡化甚至忽视学生的参与权,阻碍学生参与权的行使。[4]学校往往为追求秩序效果,无视学生的维权意见,直接武断的作出处分决定,这成为当前学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的导火索。
  (二)学生参与违纪处分的组织保障不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为了保障学生的参与,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这条规定表明了学生组织存在的意义—— 保障学生参与, 维护学生的参与权。作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高校违纪处分,更需要学生借助强有力的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通过参与违纪处分的实施过程,来实现学生维权利益的最大化。但当前我国校、院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的组织机构,因人员组成、章程制定和运行经费保障等都受制于学校行政权力的控制,缺乏为学生利益维权的自主性,难以满足学生在违纪处分中通过寻求积极参与实现维权的目的需求。   (三)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正当程序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尤其是参与学生违纪处分以实现维权目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不难看出现行法对高校学生在违纪处分中的参与权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少富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条文,使得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流于形式。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章第59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参加,但参加名额、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占比重均未加以明确。关于“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规定,现实中也已沦为徒有规定之名。另外,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向学校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不难看出现行法对学生在违纪处分中参与权的规定多集中于事后权利救济方面,而对学生在违纪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却很少提及。這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救济则无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学生因违纪处分给其带来的身心健康、学习与生活影响却成为了既定事实,如何寻求学生在违纪处分中参与权的前置,最大程度降低因学校违纪处分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成为当前急需。
  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学生参与权实现的途径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以生为本”的高校违纪处分理念
  作为高校应切实转变以往将学生视为“被管理者”的传统观念,真正树立 “以生为本”的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理念,应在将学生作为高校管理重要权利主体基础之上来设计违纪处分相关程序,并以学生的全面发展来实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较广泛赋予学生违纪处分参与权。要改变之前对学生角色的定位,真正将学生视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最广泛主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积极吸收学生参与,积极培养学生参与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学生违纪处分主人翁参与意识。此外,还应加强学生权利主体教育和宣传,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既要传承“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也应不断强化学生自身的权利意识,积极营造“以生为本”的学生参与高校违纪处分浓厚维权氛围。
  (二)创新强化学生参与违纪处分的组织保障
  当前,校学生联合会和院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的组织机构,在保障学生参与高校管理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学生代表组织在参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维护学生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在于这些组织的人员组成、经费保障和运行机制无不充斥着高校行政干预的色彩。解决此种问题的根本途径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赋予学生代表组织在人员、经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独立性,譬如在高校学生针对违纪处分维权方面,可通过模仿消费者维权组织模式来设置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并在人员组成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切实赋予学生维权主人翁的地位,以实现学生为权利中心的维权机制创建,真正意义上实现学生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的参与权。
  (三)完善学生参与违纪处分的可操作性正当程序立法
  要以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权利主体为价值导向,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学生在维权组织中的人员组成、违纪处分救济程序设置中的参与权。例如,可通过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章第59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上明确学生代表应占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的方式,来赋予学生相当的话语权。在学生参与高校违纪处分的程序设计上,建议废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正当程序建构为原则,将学生参与权贯穿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设计的始终,具体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重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具体来说,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设置《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专章,有关学生的记过以上违纪处分,从违纪处分调查直至决定的作出、以及事后的权利救济,均对学生独立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参与听证、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运行机制、听证经费保障等予以明确,从而以开启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事前、事中和事后听证机制之建构,来健全学生参与高校违纪处分的可操作性正当程序立法。
  [参考文献]
  [1] 张宇建 .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之重构[J].巢湖学院学报,2016,(2):136-139.
  [2] 李玲玲,李家新.“学生权利”与“学生权力”:论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J].重庆高教研究,2014,(5):60-65.
  [3] 罗光华.论权利文化与政治文明[J].理论月刊,2007,(5):44-47.
  [4] 朱凯迪,张洪高.学生参与权在高校管理中的实现路径探析[J].教育理论研究,2015,(28):114-115.
  (作者单位: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7/view-153038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