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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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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国家来说,实施具有效果和舒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但能够有效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还能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以此来减少成本增加产量,落实社会福利最大程度的发挥。并且,国家在对知识产权提供具有效率的保护前提下,让跨国公司能够根据最大利润的准则来选取股权的份额,这样也能满足国家需求的利益。如果国家不能够实施具有实际效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可以通过对跨国公司投资进行相应的制约来作为政策选择,该文就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国FDI的策略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  跨国公司  投资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6(c)-0195-02
  跨国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FDI之间的关联。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影响因素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按照国际综合投资理论来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应该拥有下面3种有利的成分:一是具有技术、管理、销售者三方面的优势;二是选择的投资国家应该在要素天性、市场范畴和政府策略等多个方面拥有一定的地理优势;三是经过FDI让要素供应和技术转让等具有行为的内部优势。如果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加强了地域优势,使得跨国企业能够更加巩固所有权,以此来有效推动跨国企业由出口贸易转变为对外直接投资。然而,太过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跨国企业内部化的需求,加深国家对技术的肯定,导致对外直接投资减少。
  1  基本模型设定
  1.1 基本假设
  假如有两个国家分别为发明的国家(F)和东道国(H),并且F是跨国公司,拥有技术革新的技能并准备通过FDI的投资方法将新技术转化到H的市场当中。并且在H国拥有大量的能够充当合作伙伴的集团,拥有一定的学习和模仿力,经过和F的合作生产,在一段时间以后能够进行独立的仿制。所以,H有被侵权的隐性危机。为了预防这种事情的发生,F具有两种选择方式:(1)向H寻求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分润模式。这样的分润模式主要是跨国企业经过加强本地企业合作的股份份额,提升合作企业侵权的机会成本,规避侵权的情况出现。
  假设F的技术研究产品具有两个生命周期,在这两个时期中都没有出现侵权的现象,那么就能垄断市场,如果在两个阶段出现这种情况为了稳定发展,其反函数则是P=a-q。
  跨国公司的技术开展成本是r=,这表示技术的水平越好,成本费用越高。其中C是难度。在股权份额中,F的投资比例是(1-B),但是本地的侵权比例是B。假如成本是C,使用新的科技以后,其成本为(c-x)。
  通过上面的假设我们能够看出,F在进行技术转移开始前,就会按照H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进行投资模式的选择,而H的政府机关也想经过相关的制度来督促F选择能够为本国带来效益的模式。而东道国进入投资的本地公司,就会按照本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是否侵权。
  1.2 不同模式选择的基本均衡公式
  按照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理念,使用逆向归纳的方法对模型进行求解。也就是说,从博弈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开始,在不侵犯先进技术的前提下,解决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问题。
  1.2.1 对外直接投资知识产权受保护模式
  因为创新成本全部由跨国公司预先投入,因此跨国公司应该占有更大的收益份额,才能在研發成本上投入更多,获得更先进的技术。而且,技术越先进,边际成本越低,当市场条件保持不变时,产量就会得到增加。
  2  跨国公司的投资模式选择
  2.1 FP模式约束条件
  2.1.1 参与约束条件
  如果警醒FP模式的决策,就应该满足∧PFP\∧PFS,按照上述能够得到:P[n(P*FP-P*FS-d)]。
  上述参与要求为跨国公司供应了能够选择保护水平的上限。在现有利润条件下,FP模式的保护成本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于东道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效率越大,越能够落实保护水准。
  2.1.2 无侵权动机约束条件
  2.2 FS模式约束条件
  2.2.1 参与条件
  在这种时候,强调FS模式能够获取最大收益为:∧FS:∧FP,或者是:n:。换句话说,当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率过低时,从东道国政府寻求保护的成本将会增加,这将导致跨国公司放弃保护机会,转而将大量的利润分配给合作伙伴。
  2.2.2 无侵权动机约束条件
  如上述,公式左侧为当地公司侵权行为可获得的收益;右侧为本土公司侵权的机会成本。因为跨国公司已经彻底放弃向东道国政府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机会,本地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成本,跨国公司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对其机会成本进行掌控。根据上速公式可以得出:BFS\。假设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百分百不进行控制,在均衡状态下,为了收益最佳,其会选择∧BFS=。
  如果东道国政府对知识产权能够供应有效的保护下,跨国公司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资模式,从而获得更大的股权份额。
  经过模型推导结论,证明了相关跨国公司的分润方式的定义。并且通过上述命题可以看出,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供应适当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鼓励跨国企业拥有更多的股权,以此使得进口技术更加先进。
  3  结语
  在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伴随国家市场容量的不断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增长,国家政府和跨国公司都渴望能够与当地的合资集团能够拥有大量的股权。而且,为了使社会福利能够得到最大发挥,国家政府选择的当地企业的最优股权份额通常都会小于跨国公司为了自身收益最大而渴望具有本地企业的股权份额。并且,通过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不能够供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时,跨国公司会利用加大国家政府合资企业的股权份额对自身的技术优势进行相应的防护,在这时,国家政府才应该按照吸收的现金技术的创新难度对外国商户的投资进行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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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晨.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研究[D].湖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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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肖炼.重要的引资保障——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直接投资[J].国际贸易,2003(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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