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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与版权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晓林 徐明

  【摘要】文章对目前高校的数字教育资源共享行为进行了分析,借助资源共享代理实现资源共享的模式,提出了促进高校资源共享的激励机制,并采用差异化的服务策略方案,对共享过程中的各主体的收益进行调节,最后针对共享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问题,阐明了解决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相协调的意义。
  【关键词】资源共享;激励机制;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1)02―0099―04
  
  一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资源的建设状况决定资源的共享程度。当前,由于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激励机制不健全,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数字资源的建设大打折扣。许多教师或者学生不愿自己的劳动成果被无偿使用或者盗用,在共享给他人使用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保留。另外,由于经费问题,优质资源创建者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最后,网络上教育资源的共享也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有些网络节点用户只想享受资源共享服务而不愿提供资源给他人共享使用,这种现象不利于共享活动的开展,会降低系统的性能,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中无资源可共享。因此,建立和完善教育资源共享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共享活动的生命周期才能延长,把优质教育资源建设与课程经费、奖励挂钩,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用户的积极性,保证教育资源的质量,促进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
  
  二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1 一种新型的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模式
  笔者借助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提出在资源共享模式中采用资源共享代理(Resources Sharing Broker,RSB)机制。资源共享代理对不同来源的资源信息进行集成,是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代理是处理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请求和响应的信息中介,是协调和配置共享资源的“中央处理器”。
  2 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设计
  在集中分布式的资源共享模式中,需要各个资源节点都积极的参与,贡献自己的资源,这难免会出现共享网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有些用户结点比较自私,只从网上下载资源而不上传自己的资源,或者不共享自己的资源给他人使用,或者共享的资源的质量极差,这样共享系统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内容激励机制。这些机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与参与约束的基本原则[1],以实现用户和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在本文中的激励机制设计中,用户是参与共享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代理人是资源共享代理,代理人要尽可能的提供更多、优质、合法的资源供资源使用者使用,用户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更好共享。参与约束要求用户参与资源共享的期望值(可以获取的共享资源的质量和多少来衡量其期望值大小)大于不参与资源共享的期望值,才能使用户愿意参与到共享中来。激励相容约束要求只有用户“多共享优质共享资源”的期望值大于“不多共享优质共享资源”的期望值,才能使用户多共享优质资源。
  为解决这个问题,激励机制采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注册用户采用信誉打分机制。给每个注册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以及每个资源都进行打分。每个注册用户拥有一个基本分,当上传资源时,共享代理管理者给该节点用户信誉度打分,同时根据资源的质量给资源打分。对资源使用者而言,也有信誉度要求,信誉度太低的用户节点不能下载到理想的资源,因此为了下载更多的资源,使用者用户必须上传资源,提高之间的信誉度,或者通过缴费的方式获得资源。
  (2)提高用户的参与度机制。为了对每个注册用户进行积分管理,可以通过对资源打分的方式。用户每次对资源进行评价,都可以相应的获得一定的积分,这样不但可以将资源的质量交给用户评价,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用户能提高自己的积分,可以下载到更多的资源。
  (3)提高共享资源质量的奖罚机制。为了鼓励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共享代理的管理者可以根据资源使用者的浏览、检索、下载以及回复情况,将点击率高的资源加入精华或者置顶,提供该资源的提供者也能得到较高的积分,从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更多的用户参与共享;另一方面,如果资源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那么提供该资源的提供者的积分将会减少,他以后要通过共享代理共享资源势必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一段时间内将无法发布和下载资源。这个机制的制定,一方面可以奖励参与共享的用户,另一方面可以惩罚那些污染整个共享系统的用户,从而保障了共享资源的持续有效。
  
  三 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利益平衡保障
  
  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激励机制从一定意义上促使更多用户参与共享,为了保障参与共享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良好的共享关系,保证共享公平,需要从多方面对两者的收益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是政府干预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干预主要指教育部门通过行政指令和补助手段两种措施来促进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收益平衡。
  行政指令是教育部门对高校用户采取的强制性行为约束,能够从一定层面上打破无人先动和无人参与共享的僵局。对于行政指令下的资源共享可以采取强制公平的原则,即强制性规定共享一定数量的资源,这种措施对共享初期的资源共享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无法调动高校用户的积极性,不能促使他们自动贡献出自己的资源,不利于共享活动的开展。
  补偿手段是教育部门通过给提供共享资源的高校一定资金补偿的手段进行的。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必须保证共享的公平性,而实际中由于资源分布不均,很难达到公平,通过补偿手段可以促进公平的形成,并且不影响共享系统整体的效率[2]。根据对参与共享的不同用户的资金支持,将补偿手段分为对资源丰富的高校的补偿和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补偿。
  1 对资源丰富的高校的补偿。资源丰富的高校用户通常参与共享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认为从共享中获取的收益是比较少的,甚至不能获取收益,因此可以对他们进行补偿消除其不公平的心理,转变其在共享中的角色。
  2 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补偿。政府部门通过加大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的资金投入,促使其进行数字教育资源的建设与开发,在共享中提供更多的资源,来使二者之间的收益达到平衡。
  借助市场手段在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是促使资源共享行为方式的另一方式。依据本文章中的资源共享代理,其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可以在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两者与共享代理进行交互,产生资源信息交流和共享等流程,并负责双方之间的谈判工作。整个过程依靠市场机制运作和协调,资源共享采取有偿共享的方式。这种有偿共享的方式可以调动资源拥有者共享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共享意识,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总之,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收益平衡不能单纯的依靠一种手段来完成,合理的激励措施引入能过促进共享效率和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共享双方收益趋于最大。
  
  四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3]。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体现在权利的对象是人们在科技文化等领域中所创造出的精神产品。所以,知识产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易逝产权,因为知识或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一旦公开就难以防止他人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及可复制性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1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它是依靠无形之物而产生的,例如,书籍本身是有形之物,可作为商品被购买者拥有,即作为物质实体的书籍的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但是书籍中作品的署名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归作者所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必须具有创造性,是智力劳动的结果,或者具有专有性,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4]。
  2 专有性。专有性表示只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才能自如行驶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专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拥有者独占这种产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没有产权拥有者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使用他的知识产品;另一方面,对同一知识产品,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也具有排他性,即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仿制、假冒及剽窃。
  3 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保护,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而在他国或地区就无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明显不同,有形财产所有权不会因为地理位置的变化而改变甚至消失。
  4 时效性。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就自动消失,失去效力,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点之一。时效性是世界各国为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传播采取的普遍原则,既要促进科技文化信息的广泛传播又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5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是指其权利被利用之后,能够在一些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中体现出来。
  
  五 我国高校数字教育资源的版权保护
  
  1 数据库使用与版权保护
  关于购买的数据库和高校自建的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1)购买的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供应商十分注重数据库的版权问题,通常在于高校的签订授权协议时都十分严格的规定了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目的。目前的商业数据库使用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本地镜像和远程网络访问,并且可以通过高校内部校园网的IP地址来控制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使用网络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 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下载软件短时间内批量下载数据库资料,用于牟取商业利润。2) 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使用数据库,例如校外用户。3) 以数据库内容为素材自编数据库。这些行为违反了事先签订的协议,侵犯了数据库商的版权利益,会导致数据库被停用并有可能被数据库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5]。
  (2)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高校通常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献资源,一些高校会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再开发自建数据库,开发的数据库通常包括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等。书目数据库的开发通常不会涉及到版权的问题,主要注意对作者人身权利的尊重;文摘数据库的开发可以不必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但是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在使用作者的著作原文时,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方能使用。在网络环境下开发数据库要注意素材的选取以及编排的独创性,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只保护数据库作品的编排形式,而对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做保护,包括数据库中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在选取数据库素材是一定要避免复制使用他人数据库中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6]。
  2 远程教育资源使用与版权保护
  远程教育资源也称远程学习资源,它是相对传统学习资源而言的。现代远程教育突破了对学习时空的要求,革新了教学模式,使大家随时随地获取学习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提高教育的效率和效果。
  远程教育中的版权问题主要是关于教育教学中使用的多媒体资料的版权问题,主要涉及到教师个人或团体开发教学课件、网络课程、电子教案等其他多媒体资源以及使用他人的资源。网络课件也同样具有版权,其版权的归属问题再开发过程中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例如版权可归学校所有或个人所有。对其他使用者而言,再未得到授权而私自使用皆属不当。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中规定: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表现为为教学而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规定为课堂教学可以少量复制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各种作品。但是现代远程教学涉及到网络传播,它在网上“虚拟课堂”中可能发生大量复制行为,与目前的版权法形成了冲突[7]。
  
  六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1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1)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源创造的有效激励
  刘茂林在《知识产权分析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制度应当是提供人们一种进行经济行为的激励,而这种激励也是从根本上来自产权制度”[8],产权的激励作用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使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独占性,这种利益驱动机制促使智力创造者持续进行智力成果的创造,促使科技教育的进步。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前,创造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往往采取保密的措施,不提供给他人使用;在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后,产权法肯定了私人对智力成果的拥有,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成果的传播可以使产权拥有者获得一定的收益,并且使用者也能获得更多的资源。
  (2)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源共享的抑制和约束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就是独占性,即只有产权拥有者可以自由支配智力成果。对教育资源来说,公有资源就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即无数个人可以同时共享同一资源,私有资源的排他性体现在使用者可以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确立的独占性会抑制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因此,对于教育资源成果来说,不应过分强调其产权属性。
  2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协调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虽都是为社会服务,有利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他们代表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因此二者之间势必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按一定的方法来协调和避免这种冲突和矛盾,可以更好的促进整个社会教育、教学、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1)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资源共享是基于资源匮乏的高校用户的利益,对资源匮乏的高校用户来说,实现资源共享能够解决因经费资金的不足带来的资源需求问题,满足目前高校用户对数字资源的渴求状况。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资源丰富的高校用户的利益,即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只有有效的保护了资源提供者的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和共享的主动性,才能使更多的资源为大家所用,促进科研教育工作的开展。
  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让高校用户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财富和科研成果,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二者的宗旨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协调的意义
  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智力成果的创造、利用和创新,有利用科技文化事业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协调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既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又可以为资源的创造注入无限活力和动力。资源创造者在创造其智力成果时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得到回报,刺激其创造欲望,资源共享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创造机会,大大降低了创造的成本,节约了时间,使用户创造的教育科技成果不断增加,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共享,从而促使科技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民,龚岚.高校数字化教育资源的共享系统建设与激励机制设计[J] .图书馆论坛,2010,(6) :112.

  [2]田鹏.高校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过程激励机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0:3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赵书民.资源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D].南宁:广西大学,2003:13.
  [5][7]贺延辉.高校图书馆网络数据资源的建设与利用―兼谈其中的版权问题[J] .图书馆建设,2003:43-45.
  [6]季任天,于俊嶙.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探讨[J].中国计量学院学报,2001:110.
  [8]刘茂林.知识产权法德经济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6:54.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Digital Resources Sharing and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China Campus
  LIU Xiao-lin XU M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Jiangsu 221009,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behavior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resources sharing and proposes an incentive mechanism of digital resources sharing using resources sharing broker mode. Using the different service strategy the incentive modes adjust the benefit participants.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s about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sharing of digital resources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through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resources sharing at the end.
  Keywords: sharing of resource; incentive mechanism; copyright protection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网络的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研究”(编号:DCA090327)
  收稿日期:2010年12月20日
  编辑: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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