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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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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具两大功能:一是增加流动性,二是转移风险。但是,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和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预期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真实地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 Entity),由其汇入到SPV的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并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偿付本息,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判断,应收账款证券化产生的风险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人员的关注。同时,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使人们普遍认为是美国住房次级抵押贷款的过度证券化,从而引起了美国的经济衰退,并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该如何看待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如何使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得以顺利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把握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方向。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问题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是指在其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应收账款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影响证券化实现的可能性。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发行人购买应收账款后组成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以下一些风险: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条款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在债券期限内一些法律条款可能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难以预测,给应收账款证券化带来的损失或收益也无法估计,这样增加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刚刚开始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样必然也会产生法律风险。另外,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必须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依据法律对其进行监管,因此,法律环境的稳定性直接影响了监管风险。
  
  (二)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引起的风险
  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引起的风险是应收账款证券化最直接、也是最原始的风险。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的质量出了问题,将直接地影响着应收账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质量,以该应收账款支撑的证券的收益就必然受到影响,应收账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无法满足偿付证券本息的要求,发行人将面临无法支付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虽然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质量的评价选择投资证券化的应收账款,但是由于对应收账款不够了解以及存在突发事故的可能,从而降低了应收账款的质量,投资者无法完全避免应收账款自身质量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增加了信用债权人的监督风险
  发起人在对应收账款证券化前,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条款来约束债务人的行为,包括限制债务人今后设置担保的行为,限制债务人进行一些风险性的投资,甚至限制债务人改变现在的经营政策、经营范围等等。这些限制措施减少了债务人债务增加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信用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应收账款被出售给SPV,投资者通过购买SPV发行的以应收账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获得投资收益。这时应收账款已经完全从发起人的资产中转移了出去,发起人不再拥有该资产的处置权,但他可以自由处置转移获得的收入。投资者凭借持有的资产及其上的信用加倍受偿,他们不对发起人资产转移的所得进行监督,这样,如果发起人进行不明智的投资势必会对信用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信用债权人只有自己监督债务人,如果债务数额不大的话,监督成本非常高昂,而且这种监督的风险也非常大。
  
  (四)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行为严重破坏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债务人通过担保融资可以有效地实现信用增级,给他带来较好的信誉。与担保融资相比,应收账款证券化传达的信息就更加模糊,它可以为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公司带来很大的效益,因此会吸引它们加入到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队伍中来。一旦一些信用等级不高的公司参与到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中来,且随着它们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或者之后破产的数量逐步上升,人们对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可能会产生一个新的概念:只有信用等级不高的公司才使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或者应收账款证券化使公司把优质资产都转移走了。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最终造成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的瘫痪。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所有这些风险之间具有相互紧密的联系,因此,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参与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寻求减少风险的方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
  
  (一)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市场发展程度还比较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尚不完善,因此首先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使资产证券化在法律程序下进行操作。另外,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资本要求、信息披露标准、风险隔离安排、评级等方面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应督促发行者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与收益状况的透明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二)加快培育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家都应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加大金融市场建设,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同时要加强信用体系建立,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是应收账款证券化推行的基础。作为中介者SPV机构也应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和责任人的资信状况,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要。另外,应该积极培育信誉市场,成熟的信誉市场可以有效地防范欺诈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信用评级风险的控制
  信用评级作为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制应收账款质量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要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首先必须控制好第一环节,即应收账款质量的评价。因此,首先要加强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建设,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权威和自身独立性;其次,要规范应收账款质量的评价内容以防范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包括评价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结构风险、降值风险、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风险、等级下降风险以及赎回风险等。加强信用评级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的逆向选择风险,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扩大发起人董事的责任
  通过扩大发起人董事的责任,我们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产生的一些监督风险,从而降低了信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难度和监督风险。如果发起人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之后,因为优良资产被转移导致了企业破产,那么做出这种决策的董事就会对债权人,特别是企业的信用债权人承担信义责任。通过这种方法,应收账款证券化所引起的负面影响被内在化到发起人董事的决策中去了,董事在决定是否要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时,必须考虑到对于信用债权人可能产生的损害。
  
  四、结语
  
  利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这一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转嫁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但是应收账款证券化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引起的风险、监督风险、逆向选择风险等。在防范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时,应该注重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同时还需要加强信用评级风险的控制,以及应收账款的供需双方积极努力,发挥资产证券化优势,使应收账款证券化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杰富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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