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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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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其在带动农村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三农”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的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阻碍。基于此,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代表,在对亳州市谯城区实地调研访谈的基础上,分析了谯城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管理、土地流转、人才引进等方面存在困难,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0.02.045
  21世纪以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农村劳动力的挤出效应十分显著,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对国家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造成影响,也造成农村大量良田撂荒现象,浪费了国家宝贵的耕地资源。因此,改革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成为新时代农村工作的重点,国家把培育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1]。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还仅仅出现于一些政策研究文章中,尚未出现在官方文件中。2012年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开始出现这一概念[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后的2015—2019年,连续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频繁出现[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2016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用地之需提供政策支持[3]。
  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该会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式“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4]。因此,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和面临阻碍,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1 谯城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位于安徽省西北部,是亳州市的唯一市辖区,是亳州全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全区由21个乡镇和3个街道组成,面积2 167 km2,2018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52.7亿元,年末辖区户籍人口168.34万人,年末耕地保有量15.05万公顷。2018年,农业生产形势较好,全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6.58万公顷,其中小麦面积8.86万公顷,平均每667 m2产423.5 kg。药材种植面积4.56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0.16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0.1万公顷,蔬菜种植面积2.73万公顷。
  近几年来,谯城区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行”的原则,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取得较快發展。
  从数量上看,合作社的数量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但家庭农场数量发展速度较慢。截至2019年6月,亳州市谯城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 486家,家庭农场619家。其中,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2家,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1家,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30家,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74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6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82家,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31家。
  分行业来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广、类型多样、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农民合作社按行业划分:粮食5 100家,养殖1 000家,药材602家,蔬菜260家,林果60家,农机服务150家,植保服务10家,其他304家。家庭农场按行业划分:种植业500家(其中粮食产业388家),养殖业70家,其他49家。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现状
  2.1 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和创始人特征
  以丰收种植专业合作社、扬帆种植合作社、富农水果种植合作社和金实家庭农场为例,分析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和创始人特征。
  丰收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册资金200万元,现为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目前社员600多户,种植面积约533.33 hm2,主要从事粮食生产和良种繁育,也从事药材种植,苗木种植,农资购销,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中药材(果蔬)冷藏,粮食(中药材)烘干等工作。扬帆种植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小麦良种繁育,现种植面积为66.67 hm2。富农水果种植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水果种植和观光采摘,现种植面积20 hm2。金实家庭农场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小麦和玉米的种植,现种植面积为50.67 hm2,2019年成立农业种植合作社。
  从4家经营主体创始人来看,他们均为本地大户,年龄都在30~60岁,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3人均为初中学历,仅仅1人拥有大学学历。在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之前,各创始人的工作有务农、经商、收购药材、在外务工等多种形式。4人的共同特点在于之前的工作经历为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实践经验,这些基础和经验为之后的包地经营提供了条件。
  2.2 土地流转情况
  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创始人自有的小部分土地之外,土地都是通过与小农户直接签订租地合同一次流转(指合作社直接和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而来,由此可见村委会和镇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合同期5年居多,也有10年、15年、30年。土地的租金每667 m2在500~1 000元,与包地种植的植物有关,其中种植粮食作物和中药材租金较低,种植水果租金较高。土地租金有一年一次统一支付也有一年两次支付。在合同期内,存在租金调整的情况。4家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情况如表1所示(2019年)。   2.3 机械购置、使用及补贴
  由于农用机械一次性投资较大,仅仅凭借农户自己购买,经济压力较大,所以机械购置规模受政府的补贴政策影响较大。亳州市2016年实施了一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买29.42 kW以上的农用机械,政府补贴总价的60%,另外总价的30%由政府提供担保,可向银行无利息贷款,分三年还清,剩下10%由个人承担。由于补贴力度较大,所以2016年农机的使用量和拥有量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为经营主体农机购置及补贴情况。
  2.4 贷款使用情况
  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支持力度不大,贷款手续复杂,对资质和抵押要求较高是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缓解资金压力和扩大经营规模的最大阻碍。当前,农业相关贷款分为个人银行贷款(信用贷)和政策性贷款(融资风险贷款),又称“劝耕贷”。有经营主体为了支付租金或购买机器设备等会贷款,但主要来自个人贷款,很少用合作社贷款,原因在于个人贷款程序比较简单(仅仅需要身份证和结婚证),合作社贷款比较复杂(需要所有成员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且需要合作社银行流水)。个人贷款的金额有限,小农户能贷3~5万,大农户能贷50万,但需要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且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政府和银行合作提供合作社贷款的银行有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
  2.5 合作社经营成本、收益与分红
  如表3所示,对各经营主体2018年成本、收益进行核算,其中成本包括地租、农资费用、人工成本、保险、机械费用、贷款利息等,收益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提供社会服务收入等。
  可以看出,这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盈利的,种植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的收益较低,每667 m2收益在600~1 000元,种植水果的收益远远高于种植粮食作物。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因素及短板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运营不规范
  截至2019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7 486家,家庭农场619家,可见农民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热情高,数量增长较快。但在访谈中发现,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设立不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运营机制不健全、重大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而且,由于法律对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完全明确,现实工作中甚至出现多头管理、按行业各自管理现象。
  根据规定,5人以上才可成立合作社,有些合作社存在挂名的情况,注册人甚至不知情。虽然农业经营主体有理事会和监事会,但是并没有按章程进行运作,难以发挥作用,重大决策主要由出资最多的创始人独自决定,小农户发言权有限,缺乏协商与监督,大多数合作社成员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进行财务公开,组织涣散,合而不作,出现了“空壳社”“僵尸社”。
  3.2 土地流转面临阻碍
  谯城区在2018年已经完成了土地确权,且对土地的“四至”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参考的4家经营主体中,所有流转的土地都是通过承包者和小农户单独签订流转合同一次流转完成的。调研发现,在流转过程中和流转之后,确实经常有矛盾发生,如整片地中间有一狭长地块不愿意流转,影响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流转之后承包期内毁约等,严重打击了经营主体包地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规划和产量,也增加了生产和经营成本。可以看出,村小组和村委会在土地流转应当发挥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3.3 管理及技术人才短缺
  本次参考的4家经营主体创始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3人均为初中学历,仅仅1人拥有大学学历。通过调研发现,拥有大学学历的经营者,在经营理念、劳动监督、市场开拓、产品营销等方面明显优于其他经营者,可见人才对经营有较大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人多为普通农民,经营意愿较强但综合素质不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不强,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当前,农村缺少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既懂技术又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4.1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
  1)政府应划清权责归属,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应先探索设立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健全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中心和乡镇指导服务站,全面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审批、设立、指导、培育和监督工作,改变之前管理混乱的局面。可由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资格审核,清理注销一批和而不作的“空壳社”“僵尸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质量。2)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点的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细则,加强对各经营主体的考核,建立经营成绩档案,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对成绩突出的经营主体设立专门财政资金进行奖励并设为示范点,对经营效果较差的合作社进行指导和帮助,并设置两年宽限期,如果两年后经营状况还未改善,进行劝退,及时止损。
  4.2 加强基层政府组织在土地流转中作用
  各村小组、村委会和镇政府应明确自己辖区的劳动力流出情况和土地闲置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动态监管体系,发挥基础组织的作用,召开村小组会和村民大会,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流转合同,通过土地置换等形式,把全村闲置土地集中成片,利用村集体资产对所有闲置土地进行统一平整,提升单块土地面积,改善种植条件,再由村委会和承包者进行谈判,村委会和承包者签订流转合同,将闲置土地流转出去[5]。通过这种方式,可保证农村闲置土地面积较大且种植条件好,提升议价能力,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且,由村委会作为中间人,可减少纠纷发生,更好地保护农户的流转利益,维护承包人的经营权益。
  4.3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需求强烈,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帮助其转变为新型职业农民。由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针对返乡农民工、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等农村能人,举办新型经营主体管理者素质提升专题培训班,对经营者进行组织设立、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等专题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把农业技能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2)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政府应该从补贴、扶持、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农业领域[6]。
  参考文献:
  [1]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7.
  [2] 孟俊杰,田建民,郭婷婷.河南省家庭農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扶持对策[J].农业经济,2014(4):7-8.
  [3] 刘同山,吴刚.农村承包地退出:典型做法、面临问题与改革建议[J].新疆农垦经济,2019(4):42-48.
  [4] 刘同山,孔祥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愿、实践与建议[J].农村经济,2019(2):1-8.
  [5]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8-28,58.
  [6] 冯高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3.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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