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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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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一)“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二) “3·21” 响水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根据3月25日爆炸事故现场指挥部召开的第四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截至发布会前,这次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
  一直以来,危险品行业事故频发,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尤其是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加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估量。
  【环境风险】
  由于企业特殊性,危险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除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可以看到,在这两起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都有介入展开一系列工作。
  在“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事故区域三处入海排水口全部实施封堵,同时对现场隔离区外的雨水口、污水口、污水处理厂、海河闸口进行不间断监测。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一方面加强现场环境监测,一方面排查摸清事故现场的污染物情况,加快对爆炸现场受污染的水、土壤等清理、转运、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长时间下大雨等情况下受污染的废水都不外溢。
  【防范要点】
  (1)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环境治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处置危险废物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要工作,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名录规定了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与此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政府将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相关企业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3)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 由于危险品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发生突然环境事件的风险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好这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發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除此之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事后配合做好损失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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