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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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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以绿色发展为核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尤为迫切。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若要实现长久的发展,必须加速实现绿色生产,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对促进企业实现绿色生产,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产业化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5-0094-02
  环境信息是人类在活动中产生的多种物质能量流进入环境系统后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后果的反馈性识别信号,是人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手段和资源[1],具有信息量大、离散程度高、信息来源广、加工处理方式多样等特征,是进行环境统计、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依据。人们可以通过采集、研究、加工环境信息来认识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及内在规律。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在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的背景下,思考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可行的改善措施很有必要。
  一、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近年来,在推动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逐渐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排放,实施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2017年,在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研究小组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14个污染严重行业172家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环境报告书等公开资料的研究中发现,这些样本公司2016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得分为41.52分,在2015年和2014年得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85分和5.18分,增长率分别为4.66%和14.25%。这说明在内外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环境信息披露透明度有了明显改善[2]。
  然而,从披露程度来看,不同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存在很大差异。172家样本公司中,29家公司的得分在25分以下,占比16.86%;97家公司的得分在25—50分之间,占比56.40%;40家公司的得分在50—75分之间,占比23.26%;只有6家公司的得分在75分以上,占比3.49%。可见,得分在25—50分之间的样本公司占比超过半数,得分在25—75分之间的样本公司占比达到79.66%,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整体水平不高,虽然较以前年度有所进步,但仍然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从披露内容来看,172家样本公司中,有98.26%的公司对其环境政策、方针及理念进行了一定的描述,有77.91%的公司对其未来的环保目标进行了描述。但这些描述多为概括性的主观语言,虽然对政策等相关信息有所披露,但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实现环保目标的帮助不大。此外,披露“碳减排目标”“碳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样本公司占比不到30%,呈下降趋势;仅有28家样本公司提到了对合作企业的环保要求,未披露的样本公司比重达到83.72%。此外,在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中,定性的描述过多,在为数不多的定量描述中,大多为对重大环境事故和环境罚款的披露。
  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环境信息质量低
  首先,我国针对环境信息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框架,也没有形成成熟的披露体系,环境信息的披露比较零散和随意。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多为政策性的描述,泛泛而谈,使用价值较低,而且大多散布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报表附注等不同地方,很难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此外,少数披露定量信息的企业,大多披露的是重大事故损失或相关处罚,很少涉及环境成本、环境投资、环境负债等决策有用信息,造成投资者对环境信息的利用价值较低。总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信息价值亟待提高。
  (二)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较少
  目前,我国环保部制定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只针对煤炭、冶金、钢铁、石化等16个污染严重行业的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其他公司自愿披露即可。自愿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行为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有选择地披露或者不披露环境信息,或是披露正环境信息,隐瞒负环境信息。然而,在2018年9月召开的“2018中国500强企业高峰论坛”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在发表讲话时提到,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两极分化的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披露环境信息,零披露的企业数量不降反升。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三)环境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
  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补充报告模式披露环境信息,即在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或报表附注中对环境信息进行介绍。该披露模式简单易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使得环境信息的披露形式因企业而异,甚至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的时间也可能采用不同的披露形式,大大降低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重要性。最终,该模式下披露的环境信息与企业的财务信息一同报送,信息使用者若想獲取环境信息资料,需从各种渠道进行搜集,无疑给信息使用者增加了难度,严重影响了信息的传递与沟通。
  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在遏制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来规范环境要素的确认。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核算进行统一规范,可靠性和可比性也就无从谈起,最终将影响相关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处理环境信息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美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企业要量化环境信息,具体披露与环保相关的成本和收益。企业不仅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规披露环境信息,还要依照监管部门对环境信息的要求进行披露。FASB所发布的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到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取决于环境成本是否可以进行确认和计量,只要企业为环境活动所付出的代价或损失在合理均等的范围内,这一范围内的所有损失价值都是均等的[3]。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环境负债补偿责任状况报告》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环境消耗和污染而付出的代价的具体操作和相关准则进行了解释,此报告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
  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之一,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遥遥领先。日本的环境省作为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公害的中央省之一,一直在努力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企业更好地进行环境会计工作提供指导。2005年,该省制定的《环境会计指南2005》既囊括了环境财务信息,又涵盖了环境业绩信息。该指南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做出了详细的限制,为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提供了详细的内容标准及项目分类情况。
  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对环境信息的处理,这使得不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处理、核算和披露参差不齐,不同企业间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可靠性,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披露的环境信息也很难进行比较,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环境信息披露缺乏积极性
  目前,造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进展缓慢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力。社会给予表现优秀上市公司的奖励并不突出,给予表现较差上市公司的惩罚也不够严厉。由于环境信息收集和披露的成本较高,操作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济负担。此外,上市公司在披露某些环境信息后,可能会引起投资者或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给自身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经过一番博弈,大多会选择消极披露环境信息。
  (三)环境会计理论比较落后
  环境信息的披露形式类似于财务信息,既有定量信息,也有定性信息;既有财务信息,也有非财务信息。环境信息的披露一方面异于财务信息,另一方面又脱离不开财务信息的模式。一些发达国家对环境信息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能够根据需要将环境问题对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单独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成本表、环境收益表等。但是,我国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落后,尚未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准则。可见,完善我国环境信息的披露仍然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用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经营环节发生的一系列活动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是改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重要流程。我国现有的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信息时无法可依,不利于社会公众树立重视环境保护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意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制定促进本地区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导文件。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如果有完善的监管体系予以配合,会使企业对经济行为的后果有着比较明确的预期,促使企业按照政府和社会的要求,开展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的生产活动。美国、日本等国家能够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与其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很大关系。这些国家着重发挥政府环境部门、会计审计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管作用,加强环境信息的互联互通,结合一定的激励政策和惩罚措施来引导企业自觉披露环境信息。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可以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舆论、媒体宣传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拓宽公民参与环保的渠道,形成环保部门、证监会、社会公众、环保公益组织等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督促企业积极披露环境信息。
  (三)积极开展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借鉴美国、日本在环境会计领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开展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引导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通过成立环境会计研究小组,吸引环境学、会计学等领域的学者参与进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会计准则。此外,荷兰、美国等国家的环境信息审计相对成熟,而我国学者虽然已经开展对环境审计的研究,但大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应大力推广对环境信息审计的研究,相关研究的完善有助于上市公司披露规范的环境信息。S
  【主要参考文献】
  [ 1 ] 方如康,瞿建国,周琪等.环境学词典[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 2 ]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研究小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综合报告)[R].2017.
  [ 3 ] 徐寒婧,吴俊英.中西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与启示[J].财会通讯,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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