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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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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整体存在披露水平参差不齐、披露方式不同、披露内容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此,应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学科发展,融合多方力量,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从多方面实现对重污染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   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6-0071-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牺牲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其中重污染行业对资源的耗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是灾难性的。重污染行业营业利润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对环境成本的免费使用,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企业必须拿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弥补自身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加强环境治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应尽的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重污染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管,实现环境保护的整体目标,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增强宏观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为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潜在投资者、消费者等)评估企业环境行为或业绩、进行相应决策提供了可能,从而发挥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市场监督功能。
  一、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环境会计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传递给各利益相关者,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知情权,从而做出有效的决策。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方式。原环保部2010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将火电、钢铁等16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并强制要求所属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报告。
  (一)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重污染企业应定期对外公布环境会计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由此可以看出,重污染企业应定期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实际发生的重大环境相关事件不定期对外披露,从而保证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相关环境状况的知情权。
  (二)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防治污染建设及清洁生产情况、污染物处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减排任务完成及排污费缴纳情况和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等。然而这些内容难以涵盖企业全方面的环境行为,量化指标不够详尽,缺少根据具体行业进行具体披露的详细规定,披露内容过于笼统。
  二、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就全球范围而言,上世纪70年代会计界开始对企业环境问题加以关注,我国对企业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污染企业开始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总体来说,现阶段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
  (一)披露水平参差不齐。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与行业之间,16个重污染行业之间存在着披露水平不一致的现象。有的行业整体上能够提供较为具体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而有的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整体披露水平偏低。二是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披露水平也存在差异。有的企业能够提供多项高质量环境会计信息条目,披露具体的环境会计信息,而有的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表述模糊且不全面,还有一些企业甚至没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二)披露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有的在内部工作会议记录、董事会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尤其是外部信息使用者,披露方式的不同,增加了查找信息和数据的难度,降低了信息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环境方面相关情况的效率。
  (三)整体质量不高。一方面,重污染企业为维护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稳定公司股价,在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时存在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自愿性披露理论(Discretion disclosure)认为,一个主体在自愿披露信息时会主动披露有利信息,但不会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1]。另一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大体上可分为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两种。目前我国重污染企业对外公开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够量化,主观性和抽象性较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描述,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够全面完整,不具有系统性[2]。在实际披露中,一些重要的指标被有意或者无意忽视。同时,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因缺少统一的量化指标,导致披露信息参考度不高,减弱了环境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披露范围和程度不统一,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利益相关方重视度不高。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体系中地位不高,企业利益相关者如投资人、消费者等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视,在进行决策时很少参考企业相关环境会计信息,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的实际利用价值。这不仅为自身利益带来了风险,也使其失去了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市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多为政府部门,主要用于国家宏观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3]。 若只依靠政府监管,则不能有效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无法有力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
  三、我國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目前,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够完善,还不足以对企业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的违规收益远高于违规惩罚,导致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4]。为此,首先,应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环保与企业利益挂钩,以行政、刑事处罚和征税、排放权交易制度迫使企业重视环境问题,关注自身环境行为[5]。其次,利益相关者在考虑是否与企业建立联系时,应将环境问题纳入重点考察范围。例如当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考虑是否为企业注入资本时,应评估环境风险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使企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再次,我国地方政府和企业间有时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出于个人政绩、地方税收等方面的利益驱使,有些地方官员会倾向于保护一些重污染企业,这也让重污染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为此,应针对重污染企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削弱重污染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促进学科发展及相应制度规范的成熟。环境会计属于新型交叉类学科,目前我国环境会计相关研究和应用还不够成熟,环境会计学科整体水平不高,无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环境会计信息。当前,我国尚未在企业全面实行日常环境绩效计量和测度,这是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整体披露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6]。除此之外,我国还缺少有关企业环境会计的具体规范,环境会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企业在提供环境会计信息时因缺少专业知识和具体规范,环境会计信息实用性降低,可比性削弱。为此,我国应加强环境会计相关研究,促进环境会计在理论上的发展和在实践中的应用。积极思考和探索,主动学习环境会计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经验,指导我国的环境会计实践,参照我国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会计准则[7]。在推动环境会计发展下,提高企业自身披露水平,并完善政府相关监管要求,优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三)加速环境会计人才的培养。环境会计人才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环境会计涵盖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环境学、会计学、统计学等学科,现阶段的会计人才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治理下会计信息的要求。当前,企业因缺少环境会计人才而无法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准确计量、核算和披露;政府部门因缺少环境会计人才而无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为此,我国应加大对环境会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环境会计知识发展和传承的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相关组织部门监管人员的环境会计专业素养,丰富监管手段,促进环境会计信息体系的良好运行。
  (四)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当前,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在舆论层面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还远远不够。媒体作为一种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是社会公众获取有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媒体对企业环境行为关注度不足,社会公众就无法通过媒体获取企业环境行为的相关信息。除此之外,社会公众本身环保意识不够强烈,也是造成企业环境行为缺乏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原因。社会舆论监督是企业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之外重要的外界压力之一,因此,应大力提高媒体、普通公众的环保意识;媒体应对企业环境相关信息保持高度关注;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了解企业不良环境行为给公众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环保组织从社会舆论层面给企业施压。
  (五)增加审计监督环节。目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少第三方核实。审计对于规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虚构、伪造积极的环境会计信息,故意遗漏或者隐瞒企业发生的重大环境事故等。这不仅会置社会公众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中,还会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让环境会计信息审计参与进来,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把关,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结语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重污染企业环境行为的规范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体系仍未成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还有待提高,实现对重污染行业环境行为的有效政府监管和自发性市场监督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提高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对重污染企业环境行为实现有效监管,一方面,我国应给予环境会计相关领域足够多的重视;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借鉴环境会计信息领域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和成果,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况,促进环境会计信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环境治理。X
  【主要参考文献】
  [1] Dye.R.A.Disclosure of Non-proprietary Information[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5,(Spring):123-145.
  [2] 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J].会计研究,2005,(3):47-52.
  [3] 章振东,李检平.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5,(12):46-49.
  [4] 赵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权益成本的影響研究——基于火电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42(5):97-102.
  [5] 闫丽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6] 张长江,李冰倩.纺织行业上市公司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研究——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J].纺织导报,2014,(6):26-32.
  [7] 徐琪霞.煤炭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商业会计,2015,(10):91-93.
  [8] 王娟娟.重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基于中石油大连漏油事件的实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6,(2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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