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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保障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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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全面开展。不过因为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存在着许多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保障中政策支持体系、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职业培育体系等先进经验,期待对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政策支持;培育体系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4-0038-02
  引言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为我国农民的职业化发展指明了方向。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力度,创新培育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才能更好地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孙守泉(2018)认为,培育中政府、学校和农民未能有效合作,缺乏培育资源,基础设施也相对落后[1]。付跃超(2018)认为,培育忽视了社会的作用,对政府过于依赖[2];培育机制不健全,管理过于分散。陈娟(2018)认为,培育应加强法律保障,政府和社会有机结合,创新培育模式[3]。周利兵(2016)认为,在培育保障方面,政府间应加强沟通,整合培育资源,提高效率[4]。胡战雄(2018)认为,培育保障要创新培育方式,结合发展需要,提高培育失效性[5]。国内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的研究较少,多数侧重于理论研究,实践性不足。
  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起步较晚,各个方面还在不断地摸索前进,培育保障更是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扶持政策缺失、管理不力、培育体系落后等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保障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保障的经验
  (一)美国的政策支持体系
  美国以立法形式给予职业农民培育保障。最早的《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和《莫雷尔法案》为美国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培育的政策支持体系系统且完善,资金投入充足,财政补贴力度大。美国政府计划在2014—2019年的五年时间里,共投入9 564亿美元以扶持农业及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在美国的农业补贴包括农民收入补贴、农产品贸易补贴、信贷差额补贴、资源保育补贴、反经济周期补贴五大类别。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极为重视农业保险,给予职业农民很大的政策支持,让农民全心投入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二)德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政府和非政府部门联合是德国进行职业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德国农民培育表现出国家、企业及个人统一供应、共同承担的特点。德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教育局是主管行政部门,对农民培训活动展开集中的调整与引导。此外,政府自主地带动和鼓励非政府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培训[6]。政府主导加之双元主体的“双元制”培育模式在德国的职业农民培育中最为经典,双元主体即指学校和企业二者。该培育模式使得农民接受职业培育,不仅可以在学校学习书面上的理论知识,还可以在企业中接受实实在在的农业生产技能训练,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育的相关内容蕴含着学校和企业的特点,形式多样化,更好地保证了培育的效果。职业农民的培育费用不需要学员自己承担,而是由学校和企业双元主体来共同支付。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职业农民的培育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国的职业培育体系
  法国通过多年实践与尝试,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系统、全方位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整个培育体系主要由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培训这三个组成部分。法国的职业农民培育由其农业部门进行专门的管理,培育专项费用的核准工作也是该部门负责。法国职业农民的培育内容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农业生产、管理、服务等专门的农业知识,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国土整治、森林维护、畜牧良种保护与发展等内容。在培育方式上,法国看重其实效性、多样性,鼓励社会、个人更多地参与培育,将知识理论和实践交叉结合,使得农民学员可以更好接受,更好地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并根据农业发展实时调整。同时,法国尤为重视参与职业教育的年轻人的培育,为法国未来的农业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一)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以完善的法律来保障职业农民的培育,确立了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地位,以明确的法律条款确定了培育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于培育的财政投入,规范了参与培育的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为处理培育工作中的各类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以严格的标准规范其他的各类培育组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法制建设尚处在空白状态,亟须出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项法律来保障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是均没有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具体法律法规。为推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即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单独出台一部专项法律。各级政府要在遵循培育法律和结合各自区域的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为培育工作建立明确合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在法律层面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地位。与此同时,政府要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升级培育的制度建设,以惠农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中来,有序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的进展。
  此外,我国政府应扩大培育资金的投入,改善培育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为新型职业农民营造良好培育环境;拓宽培育资金的来源途径,合理引进市场机制,鼓励更多的民办培育机构和涉农企业参与到培育中来,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一主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7]。   (二)多方资源协同参与培育
  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要求,培育出文化水平高、职业技术过硬、懂得经营与管理、未来发展能力强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由中高等职业学校来进行,但对于农业贸易、农业企业管理等专业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育效果是远远达不到预定目标的,所以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多方资源协同参与到培育中来。可借鉴德国“双元制”培育模式的經验,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方的资源有效地整合与利用,共同参与到培育中,发挥出各自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专门培育机构的主体地位,同时鼓励农业企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合作社、农业职业学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等多方资源广泛参与协作,使其在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担任更重要的角色,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动为众人齐力的公共事业,确保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效果,更好地推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健全培育体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建立各类农业培养院校、培育机构和涉农企业共同参与的培育体系。当下,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首要目的就是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将农业与特色产业成功对接。所以,培育院校和培育机构在确定培育内容、培育方向的同时,要将地区特色产业考虑进去,使得农民接受的培育内容可以利用到地区特色的产业之中。培育方式要不断更新,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加之走向田间的实践教学,保证培育的实效性。多样化的培育方式要多侧重于实践培育,让农民学员更容易接受理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培育,打破地域和实践的限制,将最新的农业信息以及惠农政策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到农民手中,使农民学员在不离开土地的前提下,随时可以接受到系统的培育。与此同时,利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及时联系农业专家和培育老师答疑解惑,学员与老师之间更多地沟通、互动。培育的师资队伍同样也是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教师都是高精端的人才,而我国的培育师资,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专业水准,都无法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求。而我国庞大的农民基数的背景决定了我国需要大量优秀的培育教师,因此,要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情况下,对于现有的培育教师进行培训;此外,还要扩展师资队伍的来源,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孙守泉.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途径、问题与改进[J].课程教育研究,2018,(10):31-32.
  [2]  付跃超.试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2.
  [3]  陈娟,向姝.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建议[J].四川农业科技,2018,(11):72-73.
  [4]  周利兵.论多方主体协同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J].长白学刊,2016,(1):118-125.
  [5]  胡战雄,张宁洁.静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情况调研分析[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8,(19):70-75.
  [6]  赵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继续教育研究,2016,(8):31-35.
  [7]  张亮,周瑾,赵帮宏,李逸波.国外职业农民培育比较分析及经验借鉴[J].高等农业教育,2015,(6):1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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