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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P2P资金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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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商业银行的P2P资金存管业务慢慢成其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但随着P2P问题平台数量的上升,商业银行如何从银行的資金存管业务端控制P2P网贷的风险,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商业银行;资金存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56
   1 P2P资金存管现状
  2018年,是中国金融市场动荡的一年,尤其以P2P平台的暴雷潮最为吸引人眼球,再一次将P2P平台风险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在研究P2P平台风险控制问题上,从学者层到监管层都比较倾向于督促P2P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早在2015 年,我国的金融监管层就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政策上明确提出了P2P 平台应尽快与合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以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18日,已有江西银行、广东华兴银行、上饶银行和新网银行等6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共有622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53.71%,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与商业银行对接资金存管业务,并没有出现我们期待的那种情况: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运营就一定很稳健,依然有签订了银行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出现暴雷的现象。截至2018年7月18日,全国共有199家平台在上线银行存管后停业或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仅2018年上半年就有39家平台成为问题平台。
  这说明现有的商业银行资金存管业务并没有在P2P平台风险控制上起到预期的作用。这不仅给还没有对接商业银行的P2P平台延迟对接的借口,同时也吓退了拟引入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再一次延缓了中国境内P2P平台和商业银行合作的进程。
   2 当前商业银行P2P资金存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5年的《暂行办法》仅要求P2P平台须加快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进程,但并没有具体规定P2P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导致我国现在实际的P2P平台资金存管模式完全不统一,各家银行都有自己不同的准入标准和合作模式。目前,已经形成的资金存管模式有以下几种。
   2.1 联合存管模式(以建行为代表)
  所谓联合存管模式,即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共同为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具体来讲,在此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平台存管账号,第三方支付公司负责用户账户审核和监督,并提供技术支持,而商业资金仅剩资金存管功能。建行的龙存管采用的即是这种模式。这种方式,投资人、借款人的账户实际并没有在银行,而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下,银行无法监督平台用户账户内的资金流,无法杜绝平台私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的风险。
  但是在平台资质审核上,建行的龙存管标准相对比较高。具体而言,在股东背景方面,要求平台要有上市公司、国资、金融机构或者知名风投的股东背景,原则上要求合计股份占比30%以上;监管方面要求平台在监管机构完成备案,同时获得电信业务许可,并且要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交易量方面要求月交易额大于1亿元;在注册资本方面,建行要求合作P2P的实缴资本大于5000万元;另外,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优先;最后还对平台的日交易额、日均余额、活跃用户数、在网贷之家等第三方公司的排名和评级有一定的要求。
  综上,建行的资金存管业务能将银行方的风险降到最低,但对平台基本上没有任何监督作用,暴雷风险比较大。实际上,建行一共对接了三家平台,其中一家在2018年8月出现问题,问题平台率为33%,这个数据也验证了这种存管模式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另外,建行对接的3家平台是3个省分行分别对接的,也就是建总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来完成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虽然对银行而言,短期之内风险控制在了可控范围之内,但是对银行的长远经营是不利的。
   2.2 直接存管模式(以广东华兴银行为代表)
  所谓直接存管模式,指银行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一级账户,在一级账户下设二级账户,用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周转,部分银行还会要求设立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银行会定期对二级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检查核对。部分严格的银行还会要求平台用户的资金从哪张卡上流出必须还流回该账户,即通卡进出。这种模式因为资金并不流向平台,有效隔离平台与投资人的资金,能有效减少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
  在平台资质审核上,华兴银行要求平台要求实缴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高管有过金融行业经验;平台运营时间超过一年;注册用户超过5000人并且月成交量超过2000万元等。相对建行的准入门槛,华兴银行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综上,华兴的资金存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平台及其用户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华兴银行的准入门槛较低,所以截至2018年12月,华兴银行供对接了65家网贷平台,其中有23家出现不同程度的经营问题,问题平台率为35.38%。华兴的这种监管模式,没有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很大程度上将自身暴露在平台的违规经营风险中;另外,准入门槛较低,将许多资质较低的平台引入银行,无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利于银行的长远经营。
   2.3 类托管模式(以民生银行为代表)
  所谓类托管模式,是指平台与在银行单独开立业务账户,严格与自有资金隔离开来,利用银行的支付结算通道,投资人不需要充值和提现,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直接通过银行在线交易,回款的时候,资金也是直接返还到投资者的投资账户,没有提现这一步骤。对于借款人来说同样的,也不需要在额外开立账户,平台会通过资金在存管银行的业务账户将资金拨付给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整个交易过程, 资金都是直接在银行系统结算的,没有第三方介入,平台就充当了一个信息中介,不会与资金产生任何联系。同时,资金结算效率也较高。这跟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采取的资金托管方式比较类似。但由于系统搭建成本高,很少有平台选择这样的模式。   在平台资质审核上,民生银行要求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平台实际控股股东为政府、大型国有企业、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知名互联网企业,或该平台已获得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此外,民生银行要求“如有监管要求,已按照监管政策在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认可的自律性组织完成审计备案”。
  综上,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模式,虽然在平台资质的要求上不如建行严格,但是民生的资金存管系统确是在众多银行中走在前列的。其对银行方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但是一旦完成开发后,后续业务操作上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并且,从实际数据上看,截至2018年12月,民生银行也只对接了3家网贷平台,但这3家平台到截稿为止仍然在正常经营中。
   3 商业银行P2P资金存管业务风险控制建议
  P2P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已经成为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所以,银行出于自身经营风险考虑,想逃避此项业务已基本不可能。与其逃避,不如迎难而上,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才是上上之选。所以,就以上三种资金存管模式出现的问题,仅提出以下风险控制建议:
  第一,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问题上,银行应将实际上的运营、平台资质检验抓在自己手中。对于P2P 平台上的每一笔借贷业务来说,其产生的相应资金往来直接就在出借主体与借款主体的存管账户之间完成划转,整个流程快捷方便。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收集客户信息,并且将客户信息与银行共享,方便银行完善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后续资金监测工作。
  第二,允许商业银行将资金存管系统与征信系统对接。现阶段,P2P平台大多没有加入全国征信系统,导致借款人有恃无恐,出现大量违约,导致平台资金运转不畅,从而出现暴雷、跑路的情况。鉴于此,建议银行比照信用卡监测系统来监测平台账户,客户的任何关于平台的资金变动就都在银行的监测范围内,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信息在征信系统中登记,从而起到震慑借款人的作用,以此降低平台借贷项目的违约率,从根本上降低資金存管的业务风险。
  第三,提高资金存管业务平台的准入门槛。在这一点上,建行做的是承接该业务的银行当中比较好的,但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开发存管系统,并且业务分散,总行没有统一说明,导致建行的问题平台率相对较高。但这并不能说明准入门槛的提高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没有任何作用。高门槛对于降低风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此基础上,建议商业银在准入门槛中再加上一条:平台须在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险,一旦出现逾期问题,由履约保险来对相关受害人进行赔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商业银行参与资金存管业务而又担心平台风险过高,不利于经营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张哲宇.野蛮式生长后P2P资金存管模式分析与监管展望[J].新金融,2016,(6).
  [2]沈国玲、曹洋.P2P进入银行托管资金时代[J].金融博览,2015,(7).
  [3]钱智通、孔刘柳.我国商业银行P2P 资金存管业务分析[J].新金融,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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