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法律服务困境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我国早在2016年就开始启动“一带一路”律师服务项目,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国间法律的冲突、贸易规则的差异与执法环境的不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贸易纠纷,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风险。面对困境,我国律师行业应当及时制定相应对策,构建律师行业的战略规划,为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一带一路  法律服务  跨境律师
  一、“一带一路”战略开展以来法律服务工作回顾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要求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拓展与沿线国家相互投资领域,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揭开了“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序幕。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服务的工作标准。全国律协组织紧随其后,着手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项目:2016年9月,北京举办中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项目启动暨“一带一路”建设律师作用研讨会,确定项目主要任务为“一套指南、一个网络”。2017年6月,全国律协正式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宣布正式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4年来,我国法律服务工作极大地推动了“一带一路”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贸易、投资和商务往来提供国际互认的统一标准、司法互惠、外国法查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税务提供保障服务。
  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遭遇的法律服务困境
   (一)律所数量少,规模化发展程度低
   中国政法大学陈宜统计指出,“一带一路”沿线省份,西部、东北部地区律师业基础较为薄弱,规模化事务所比例极少,发展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以西北地区为例,甘肃省2013年30人以下的律所占总数的93.6%,100人以上的律所仅1家。宁夏2014年底30人以下的律所占88%,100人以上的律所1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435家,其中国资所72家,个人所147家。青海省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通过考核合格的有70家,其中,国资律师事务所34家,占总数的40%;个人所6家,占总数的7.2%;还有13家无人所未通过审核。
   (二)跨境业务人才稀缺,涉外律师缺口大
   我国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现象十分严重。既精通法律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还具有办理涉外案件经验的律师可谓凤毛麟角。根据2019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拟入选名单》,当前全国能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仅有千余名,主要集中在并购业务、上市业务和证券业务等方面。能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业务的律师仅200余名,不到全国律师人数的0.02%,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更是寥寥无几。
   (三)沿线各国复杂的法律环境暗藏风险
   由于政治风险、大国战略和资本角逐、文化差异、以及美国重返亚太政策和以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影响等, “一带一路”沿线大型项目投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据中国信保2016年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在东盟的投资风险主要特征是政局稳定面临较大挑战(缅甸等)、汇率波动剧烈(泰国和马来西亚等)、法律变更风险较高(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尤其是国情复杂的东盟成员国,它们处于工业化初中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社会政治体制急剧转型的“三重叠加”时期,一方面想搭乘“一带一路”的快车改变其基础设施落后现状,一方面依赖美日在大国之间实行对冲。在法治透明度、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司法环境不容乐观。
  三、解決“一带一路”战略法律服务问题的对策
   (1)加大跨境律师人才培养,提升法律服务技能。现阶段,为 “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的最大掣肘是人才缺口,加大人才输送,教育是基础。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我国“一带一路”、“人才强国”战略,吸取他国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的教训,总结他国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化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国际化人才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实践中,一些律师事务所在积极开拓“一带一路”业务的同时,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商业专业服务平台合作,取得较好成效。
    (2)制订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将律师的法律服务写入政府战略规划。“一带一路”战略的规划可以为行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明确战略地位、发展目标,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可以制订短期和中期的战略规划,使律师业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律师业的发展。在调研摸清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订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规则,并将律师行业的规划纳入到政府战略规划之中,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3)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是我国仍在试点当中的放开涉外法律服务限制的重要措施。不过,对于尚处于成长期的律所而言,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不失为其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推力。在应对复杂的国际问题时,国外律师可以发挥智囊的作用,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策略、知识方面的贡献, 并能够牵线搭桥,促成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只要规范好国外律师的审核,明确双方的权责,国外律师可以成为助力跨境专业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宜.“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司法,2016.
  [2]柯静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
  作者简介:徐婧(1983-),女,浙江丽水人,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共党史对外关系史;董毅(1986-),男,浙江衢州人,律师,大学本科,法学专业。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0272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