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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财产保险公司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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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正式被纳入保险业的改革范围。本文主要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启动对财产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筹划对策,希望能对本行业的发展方向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财产保险
  在“营改增”之前,高额的营业税压力严重影响着保险行业的运营效率,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上游环节的抵扣无法实现,打断了增值税的抵扣体系链条。“营改增”后,保险行业的含税成本由之前的5%上升至6%,其成本中也越来越多的含有增值税。如何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科学的节税方法,加强公司税务筹划,对财产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1 “营改增”政策解读——涉及保险业的主要规定
  针对保险业,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在有关“营改增”的政策中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以下四项主要规定:(1)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2)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及理赔相关的支出,例如:律师费、公估费、查勘费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3)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卫星险、农险、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原营业税下免税险种享受国家政策免增值税;(4)外购的实物/服务后续赠送给客户或个人代理(用于无偿赠送)的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由以上政策解读我们可以看出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在营改增之前免税,营改增之后依然享受免税政策。而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则主要是在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车险中大量产生的。显然此次改革,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变动远远大于人寿保险公司。
  2 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2.1 对保费收入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同样的保费收入在损益表上会显示减少,这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损益表上体现的金额表现为扣除税额后的数字。举个例子,实行营业税时,客户缴纳的100元保费收入在损益表上会体现为100元的保费收入和5元(100*5%=5)的营业税额;实行增值税后,100元的保费收入会体现为100/(1+6%)=94.34元,6%的增值税额则不进入损益表。
  综上所述,“营改增”之后,保费收入的口径将会缩小,从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将减少。
  2.2 对赔款等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及理赔相关的支出,例如:律师费、公估费、查勘费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增值稅进项税的抵扣实行“凭票抵扣”的原则,所以赔款和费用只有在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能抵扣进项税。从纳税的角度,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等。
  实际上,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和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可从相关机构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赔付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票较艰难,一般无法抵扣进项税。非车险的赔付成本中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可以暂时忽略不计。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为8%,其增值税税率为16%(一般纳税人),理赔费用占比较低,忽略不计。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之后计算赔付成本的方式发生变化,例如100元的赔付成本可以拆分为98.84%的净赔付成本和1.16%的增值税,同样的赔付模式下,赔付成本下降。
  2.3 对产品定价的影响
  营改增前已有的产品,如果由公司自主定价,由于原产品定价时按营业税考虑的预计利润率水平,营改增后,需要重新审视原有产品的定价公式,并考虑产品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因此以盈利为目的,“营改增”之后的产品定价势必不同于“营改增”之前的产品定价。
  2.4 对营销模式的影响
  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营改增后,外购的实物/服务后续赠送给客户或个人代理(用于无偿赠送)的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在进行赠送时,便需要再缴纳一次增值税。这两种方式都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从而对营销模式产生影响。
  2.5 合同定价
  营改增后,根据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进行定价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含税。而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则是不必考虑的。
  3 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的税务筹划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保险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投资、高竞争规模等特点,且“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成本在财产保险公司总体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其税负大会对公司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之后的税务筹划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3.1 产品定价环节的税务筹划
  (1)营改增后开发的新产品:如果由公司自主定价,精算部门在确定保险费率中的附加费率时应按不考虑流转税的公式计算不含税保险费率。保险产品的不含税费率确定后,精算部门应根据产品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含税费率:含税费率=不含税费率*(1+增值税税率)。(2)营改增前已有的产品,如果由公司自主定价,由于原产品定价时按营业税考虑的预计利润率水平,营改增后如果旧产品相关的保费收入改征增值税,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对营业税下适用免税和5%营业税率的产品分别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重新计算增值税不含税价、含税价。
  产品定价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将财产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嫁到客户身上,从而达到公司自身的节税。
  3.2 二次定价环节的税务筹划
  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有两种,分别是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即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给客户,不经任何中间人转手。主要方式有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门店销售。间接销售即保险公司通过中间人(如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客户推销自己的保险产品。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营销模式主要是间接营销,也就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来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税额可作进项税抵扣,不进入企业成本。因此,产品部门在确定产品手续费率及销售费用率时,应区分不同渠道,考虑實际销售费用。(1)对于个人代理:实际计入成本的销售佣金=支付的佣金-可抵扣进项税;(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机构:实际计入成本的手续费及销售费用=支付的手续费及销售费用全额;(3)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代理机构:实际计入成本的手续费及销售费用=支付的手续费及销售费用全额-可抵扣进项税。
  二次定价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将财产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嫁到保险人员身上,从而达到公司自身的节税。
  3.3 展业环节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外购的实物/服务后续赠送给客户或个人代理(用于无偿赠送)的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赠送给直销人员(用于集体福利)的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采用赠送礼品方式的促销行为,保费收入不变,销项税额按6%计算,而购买促销礼品赠送给客户时,还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如果采用保单直接折扣的方式,保费收入降低,销项税额减少,这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将更具成本优势,且客户也更满意此种方式。
  3.4 手续费计提环节的税务筹划
  对于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可不考虑增值税,直接按应得手续费全额发放;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计提手续费应按减去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的余额进行发放。
  而作为代理人,按规定,其手续费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900元,当其手续费小于30900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其手续费大于30900元而小于100000元时,按其不含税手续费缴纳3.21%的增值税。一个公司,代理人业绩有高有低,而当代理人业绩本月实际手续费高于30900时,可将其要入账的保险单挂于其他业绩较低的代理人名下,这样不仅合理地避开了增值税,也合理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从而达到了公司和个人的双重合理节税。
  3.5 理赔环节的税务筹划
  保险公司想要最大限度节税,就必须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险出险时,若赔款是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车主,保险公司无法从车主那里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抵扣支付这一赔款的进项税。
  如果转换思考方式,改变一下赔付模式,保险公司不是直接赔付费用给车主,由车主自行修车,而是由保险公司与修车厂接洽,将车交予能开具专票的大型修车厂,修理过后保险公司直接与修车厂结算修车费用,由此,保险公司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这笔款项的进项税。
  在同等赔付金额的条件下,能够开具专票的大型修理厂购买新资产能抵扣17%进项税,因此,若要实现各大限度的节税,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
  参考文献:
  [1]杨媛,向臻.营改增下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
  [2]王焕贵.浅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J].财经界,2014(04).
  [3]于胜全.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绩效和经营模式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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