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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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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文章运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以建筑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2013—2017年间企业财务年度报告数据以探究“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在不同的盈利能力分位点上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营改增”能够提高低分位点的盈利能力,也即对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产生正向影响,但该影响不具有显著性;对于处于高分位点的企业,“营改增”降低了其盈利能力,且该影响效应具有显著性。
  【关键词】   营改增;双重差分模型;建筑业;盈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0)05-0124-03
  一、引言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提升企业发展能力,2012年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施。本文主要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工程项目造价,这样就会明显降低建筑业的计税基础。因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收入会下降。纪金莲、张玉娟认为,企业需要扣除增值税专票上的销项税额,减少企业折旧费用,收入、成本和营业税费都会下降;王晶晶、段升森、孔维花认为,“营改增”之后,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建筑企业实际上存在较高的材料成本、劳务成本等难以实现全额抵扣,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都将受到影响。一些学者还认为,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所提升。胡锋、梁俊认为建筑业企业成本的下降会大于收入的下降,这表明建筑业企业毛利率越低,“营改增”后可以享受的减税优惠额度就越大,因此带来的利润增加额就越多。刘爱明、俞秀英认为,建筑业企业总体税负减少,而在财务表现方面,净利润正在上升。张雁、江碧莹、闫辉利用32家建筑业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当营业收入净利率越高时,“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生产效率将提高越多。
  虽然对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已经有大量文献进行了充分研究,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营改增”对于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而较少关注企业盈利能力所受到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研究仅在平均意义上分析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而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的建筑企业所受到的差异化的政策影响。本文采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对“营改增”的政策效应进行定量分析,探讨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所受到的不同影响。相较于现有广泛使用的双重差分模型,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有效避免了分析结果的平均化,有效捕捉了同一政策下不同规模企业所受到的差异化影响。
  二、方法与数据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选择
  本文采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分析“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建筑类企业盈利能力所受到的影响。不同于已有研究所广泛采用的双重差分模型,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能够有效捕捉同一政策对处于不同分位点企业的差异化的处理效应,体现“营改增”过程中高盈利企业与低盈利企业所受到的不同影響效应。
  本文选取的数据样本是“营改增”试点前(2013—2015年)和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类A股企业,相关的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并进行了整理。为了保证数据的严谨性与完整性,本文剔除研究数据缺失公司。此外,为了避免一些极端数据值对研究造成影响,本文通过1%和99%的Winsorize缩尾处理方式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梳理,最终得到223个有效样本。在实验组与对照组设置方面,本文根据2017年建筑类企业的财务报表,将2017年度继续缴纳营业税以及采取“营改增”过渡政策的企业设置为对照组,将2016年后按政策要求全面“营改增”的建筑类企业作为实验组。
  (二)研究变量设计
  借鉴王曼舒和刘晓芳的研究,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ROE是体现企业的运营效率与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的重要指标,其值越高,表明企业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越高。因此可以认为,若“营改增”政策增加了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并降低了企业税负,那么企业的盈利水平就会提高。
  在模型构建方面,本文的分组虚拟变量采用Treat进行标记。根据对实验组与对照组的设定要求,若企业在2017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则其被划归为实验组,令其Treat=1;将2017年实行过渡政策的企业划归为对照组,令其Treat=0。本文将时间虚拟变量设置为Time,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2013—2015年),将Time设置为0;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2017年),将Time设置为1。
  为了控制企业自身不可观测特质对于“营改增”处理效应的影响,本文在双重差分模型中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表1给出了控制变量名称及其定义,表2给出了相关数据的统计性描述。现对部分控制变量作进一步解释。首先,企业年龄与企业规模容易产生资产的乘数效应,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进行分析时需要对上述变量进行控制。本文也对企业资产总额进行了对数化处理以确保数据的稳定性。资产负债率是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检验,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价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双重差分估计结果
  为了便于对结果比较,先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表3给出了“营改增”处理效应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2013—2015年间,实验组与对照组企业ROE平均差值为0.003,其P值达到了0.89,差异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营改增”实施后,实验组与对照组ROE平均差值下降至-0.042,这表明“营改增”实施后,全面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弱于过渡阶段企业,但该差异依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然后,基于双重差分估计得到的“营改增”处理效应为-0.045,其T值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上述结果表明,总体来看,建筑类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变化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关系较弱。   (二)分位数双重差分估计结果
  结果表明,在平均意义上,“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并未对建筑类企业盈利能力产生显著的影响。“平均水平”上的处理效应估计结果忽略了不同分位点上企业受到的影响,这掩盖了高盈利企业与低盈利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差异化的盈利能力变化方向。
  为了进一步探究“营改增”对不同盈利水平企业的影响,对处于不同分位点的企业的处理效应采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估计,表4对估计结果进行了展示,从中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首先,“营改增”对于拥有不同盈利能力的建筑类企业具有差异化的影响效应。具体而言,对于盈利能力极低的企业(位于10%分位点),“营改增”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于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位于20%—40%分位点),“营改增”提高了其盈利能力,但是该正向效应随着分位点的提高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对于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位于50%及以上分位点),“营改增”恶化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处理效应均为负数。其次,在不同分位点上,“营改增”的处理效应具有不同的显著性。具体而言,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营改增”只对于高盈利水平的企业(80%与90%分位点)具有显著影响,且影响是负向的;对于其他分位点上的企业,“营改增”不存在显著影响。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的大小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净资产收益率高的企业具有较大的业务量,但目前建筑业中占成本主要部分的的人工成本、砂石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困难,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抵扣,这使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变大,并进一步导致以增值税税额作为纳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的提高,最终降低了企业利润。此外,大型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往往会采购价值巨大的存量设备,但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综上,对于净资产利润率较高的企业,“营改增”反而会降低其盈利能力。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节将对照组样本的时间跨度从2013年调整至2014年,也即对2014—2017年间的数据进行再分析,采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模型估计结果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营改增”对于建筑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依然随着分位点的不断提高从正向转变至负向,也即对于低分位点的企业具有正向效应,而对于高分位点的企业具有负向影响。此外,“营改增”的影响仅在90%的分位点上具有显著性。结果表明,结论具有稳健性。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分位数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了“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在不同的盈利能力分位点上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营改增”能够提高低分位點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即对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产生正向影响,但该影响不具有显著性;对处于高分位点的企业,“营改增”降低了其盈利能力,且该影响效应具有显著性。
  在“营改增”的政策背景下,要真正实现建筑业的减税减负目的并切实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建议如下:
  首先,政府部门应考虑设置低税率。据有关测算:6%的增值税税率是一个合理税率,能够保障建筑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目前建筑业的生产模式下,在进项税额不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11%的增值税税率将会增加企业负担,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简易计税的规定,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增”的初衷还难以实现,建议将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直接降到6%,这样既有利于减税降费的实施,也能让建筑业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
  其次,增加抵扣范围、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项目也是一项重要的举措。“营改增”的实行,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其行业成本主要是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但人工成本却不是可抵扣项目,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原材料也不能进行抵扣,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应产生的减税效应在建筑业无法高效发挥。财税部门应该将建筑业增值税的可抵扣进项范围扩大,实现建筑业真正意义上的减负,进而提高建筑业盈利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除了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财税政策外,建筑企业也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税负可能增加的情况。在目前税率不变的前提下,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是决定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关键点,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款项越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减税效果的发挥越有利,越能减轻企业的税负,使其获得更高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建筑类企业应合理增加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由于人工成本不能作为抵扣项目,因此建筑业企业应该加大对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投资,合理增加生产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人工劳务支出,这样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缓解目前人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带来的困境。
  【主要参考文献】
  [1] 纪金莲,张玉娟.“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4,(07).
  [2] 彭新媛.“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7,(22).
  [3] 陈庆利.“营改增”后超市类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探讨[J].商业会计,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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