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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背景下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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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对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背景,分析了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调查了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现状,并对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构进行了探索研究。希望可以使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  高职院校  危机干预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18年4月27日进行修正。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以及精神卫生服务的规范都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高职院校来讲,《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也意味高职院校的心理健康工作有了法律的支撑,相关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更加明确,面对各类心理危机事件也能更加规范的应对。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
  西方心理学家卡普兰(Caplan)认为,当一个人面对的困境超过了他的应对能力时,这个人就会产生暂时的心理困扰,而这种心理失衡的状态就是心理危机。
  我国心理学家林崇德编著的《心理大辞典》中对危机、心理危机、危机干预分别作出以下定义:危机,是指人因受到某些强烈刺激的作用而处于身体或精神崩溃边缘的状态;心理危机,是指因心理刺激而处于高度心理紧张状态;危机干预,是心理治疗措施的一种,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家庭及群体采取的明确有效的措施。在危机状态下,个体无法用惯有的方式解决难题,体验极大的痛苦,产生紧张、恐惧、悲伤等情绪以及躯体不适,甚至无法适应而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
  综合各类文献,我们认为,心理危机是指當个体受到强烈刺激,而无法用惯有方式应对时所产生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危机干预,是一种帮助措施,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支持措施,帮助其恢复心理平衡。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就是为那些正处于困境、挫折和将要发生危险(自杀)的人提供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现状
  心理危机事件会给高职院校大学生带来严重的危害,损害人身安全、财物安全、造成永久性心理创伤等严重后果,对家庭、学校、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影响。研究显示,83.7%的高职院校大学生表示自己在大学生活中遭遇过心理危机。13.03% 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曾有过极端想法或者行动。
  为进一步了解高职院校大学生极端想法及行为的现状,我们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对成都职业技术学院3868名新生进行了自杀潜在风险测试。该测试来源于心海导航自杀风险评估系统,为自评量表,适用于评估大学生的自杀潜在风险水平。测试共88个题目,包括5个部分,依次为成长经历、人格特质、生活事件、社会支持、抑郁。根据测试结果,可以将大学生的自杀潜在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正常、较低、中等、较高、极高。测试结果如下:
  (一)成长经历
  成长经历旨在测查个体的家庭、成长经历中是否存在显著的与自杀相关的风险因素。在全体学生当中,成长经历正常的有3618人,所占比例为93.54%;成长经历异常的有250人,所占比例为6.46%。
  (二)人格特质神经质
  人格特质神经质旨在测查个体的情绪是否稳定。在全体学生当中,神经质水平为低(情绪稳定性较好)的有1125人,所占比例为29.08%;神经质水平为中等(神情绪稳定性为中等)的有2390人,所占比例为61.79%;神经质水平为高(情绪稳定性较差)的有353人,所占比例为9.13%。
  (三)生活事件
  生活事件旨在测查学生在最近半年内受所经历的负性生活事件的影响程度。在全体学生当中,受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为低的有1250人,所占比例为32.32%;受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为中等的有1730人,所占比例为44.73%;受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为高的有888人,所占比例为22.96%。
  (四)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旨在测查学生所得到的来自家人、亲戚、师长、同学、朋友等的帮助和支持的状况。在全体学生当中,社会支持水平为低的有487人,所占比例为12.59%;社会支持水平为中等的有3191人,所占比例为82.50%;社会支持水平为高的有190人,所占比例为4.91%。
  (五)抑郁
  抑郁旨在测查学生在最近一周内的抑郁水平。在全体学生当中,无抑郁或极轻微的抑郁的为1223人,所占比例为31.62%;存在轻度抑郁的为1532人,所占比例为39.61%;存在中度抑郁的为672人,所占比例为17.37%;存在重度抑郁的为441人,所占比例为11.40%。
  综合以上五个部分,测试最终显示全体参测学生中,心理状态正常的有605人,所占比例为15.64%;自杀潜在风险较低的有1194人,所占比例为30.87%;自杀潜在风险为中等的有1272人,所占比例为32.89%;自杀潜在风险为较高的有638人,所占比例为16.49%;自杀潜在风险为极高的有159人,所占比例为4.11%。
  紧接着,我们对自杀潜在风险为极高、较高和少部分风险显示为中等但自愿参测的850名学生进行了自杀倾向测试。测试采用青少年自杀倾向量表。该量表来源于心海导航自杀风险评估系统,为自评量表,适用于评估学生当前自杀倾向的大小。测试结果显示在参测的850名学生当中,当前不存在自杀倾向的有317人,所占比例为37.29%;自杀倾向较低的有266人,所占比例为31.29%;自杀倾向为中等的有192人,所占比例为22.59%;自杀倾向较高的有61人,所占比例为7.18%;自杀倾向为极高的有14人,所占比例为1.65%。
  三、《精神卫生法》关于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规定
  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要求,高职院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当发生可能造成心理危机的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高职院校成立的心理辅导室在为学生服务时,一定要注意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只能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服务,并且进行心理咨询的人员不可以从事心理治疗或心理障碍的诊断、治疗,当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意味着一旦学生发生了自伤、伤人的情况,或者出现了自伤、伤人的可能性,学校就应该立即送其到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而不是像以往一样,只能被动的等待学生家长送其就医。   四、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构
  从过往研究以及我们所进行的调查都可以看出,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现状不容乐观。结合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提出了构建预防、干预、跟踪为一体的心理危机干预系统。
  (一)危机预防
  从学生进入高职院校第一天起,我们的心理危机预防工作就开始了。心理健康中心对每一位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分类,筛查出高危学生信息,结合其学习生活各方面情况由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建立心理档案。辅导员和心理健康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目标管理,学生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立即上报,迅速做出反应。
  (二)危机干预
  危机事件一旦形成,立即启动三级危机干预模式,即以学校主管领导为一级网络;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校医院、保卫处为二级网络;心理教师、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各班心理健康委员为三级网络;一旦发现危机事件,各级网络以最快的速度发起响应。三级网络是危机干预工作的基础,是信息最丰富的一层,通常是危机事件发生时的初始信息接触者;二级网络是危机干预的具体执行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具体干预措施,尽最大努力保护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和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一级网络主要从宏观角度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干预系统。
  (三)干预后跟踪
  学校心理健康中心针对不同的危机干预对象制定不同的干预后跟踪策略,完善心理跟踪档案。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专业医疗机构治疗评估后可返校继续学习的,要加强关注、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再次发生危机。对成功度过心理危机的学生及相关人员,要跟踪援助,帮助其进一步恢复心理平衡。
  虽然我们在此提出了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构,但是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不断努力,继续思考研究,让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建构得更加完善,让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精神卫生法》的指导下更加有效的开展,帮助到更多的人。
  参考文献:
  [1]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2]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J].司法业务文选, 2012, 16(37):41-50.
  [3]董芸.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危机现状调查与心理干预研究[J].江苏经贸职業技术学院学报, 2011(06):49-51.
  基金项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院级科研项目“《精神卫生法》背景下高职院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建构——以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为例”(19
  CZYR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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