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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扬

  摘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已实施了十余年,在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老有所养”方面已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还应清醒地看到,这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疏漏和缺陷,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切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计发方式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80-02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却相对滞后,全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的运行机制和执行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启动,有的省份做法依旧。已经启动并运行的省份,省内各地市、县的具体政策也不相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出现所谓的“百花齐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内部政策的不统一,不仅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造成不可小视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统筹的范围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政策不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不尽一致。有的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保险,有的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保险,有的只是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仅仅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保险。而且已纳入的地区中也有出现随意停保、退保的现象,这势必影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发展。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金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受管理体制、管理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效率低下,养老保险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对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大多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许多地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建立起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没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执行的仍是退休制度,即按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实际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退休人员根据级别、职务等结合工龄计算退休费。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但计算办法并未改变。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与企业养老保险衔接上问题比较严重。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的不统一,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影响了人才正常流动。由于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空账运行”使“统账结合”模式倒退回“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不仅没有发挥积累基金的作用,而且比现收现付制的风险还要大。
  (四)统筹覆盖面偏小,参保机制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受到的限制很多,如机构编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受这些因素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能像企业养老保险那样可以扩大统筹范围,但退休人员却在不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能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基金不可能形成良性运营。另外,由于过去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严格控制等客观原因,部分事业单位中长期存在“临时工”现象,这部分人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工作,但却不能像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因事业单位的性质不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目前,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同时,这也可能为社会安定带来一定风险。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却相对滞后,全国至今还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内部政策的不统一,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引发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因此,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迫切要求加快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初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与滞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迫切要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职称评聘制度的分开,职工长期引以为豪的“铁工资”――档案工资将风光不再,取而代之的将是按岗定酬的浮动工资。届时,现行的以退休人员在职时最后一个月“档案工资”为标准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就不能客观地、公平地反映出职工退休后应享受的退休费。
  而随着人事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各项新的人事制度诸如全员聘任用制度、辞职辞退制度等已逐步建立并实施,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保障。如果不建立相应配套的保险制度,就会影响人才的正常流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迫切要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人们愈来愈具有较强的经济意识,但现行的事业单位拨款,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全额或差额拨款,经费不足已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面对的一个事实,因而在人才的需求上就限制了那些年龄偏大、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另外,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0年,我国退休人员人数相当于在职职工的40%,按旧体制的退休办法,退休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近50%。为了逐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单位的财政压力,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
  三、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以上提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问题是制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主要因素。结合国外可借鉴的一些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
  (一)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规范
  在国家政策的框架内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配套规章。在此基础上,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将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实行全员统筹。从国际上来看,取得成功经验的欧美国家都是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动法律在各地区的实施,这种办法更适合机关事业单位。应该使职工退休金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紧密挂钩,多缴多领,少缴少领。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能够充分体现权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促进人才流通,维持社会安定。
  (二)提高统筹层次,实行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提高统筹层次: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程,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既要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又要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统一的制度要覆盖所有人群。目前,从我国基本养老制度的任务来说,它应覆盖的目标人群主要有四个:城镇居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国际上,如美国就实行了全民大统一的社保制度,尽管美国各个州的立法制度不尽相同,但却实行了高度统一覆盖面很全的社保制度,所以美国国内没有因社保待遇而产生动荡。这是美国的又一个经验,我们可以借鉴。我们应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参保不一,制度随意定等混乱局面。
  (四)完善待遇计发办法,建立缴费和待遇完全挂钩的激励机制
  把每一位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多少等因素转换为一定的参数,反映到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上,改变以往只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做法,结合本人的工作经历等相关因素,更真实地反映其缴费水平。以往只主观的强调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但结果令人失望。现在把工作人员的缴费贡献和他的退休待遇结合起来,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真正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这样,每一位工作人员自己就能算这一笔账,任何投机取巧或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退休待遇,其缴费积极性自然就高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各项新的人事制度诸如聘(任)用制度,辞职辞退制度等的实施,实行养老金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要改变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养老观念,增强自我养老的意识,从而使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在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参与下,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赵欣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新探,2008,(12).
  [2] 严永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探索[J].西安社会科学,2008,(6).
  [3] 董德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J].时代经贸,2008,(2).
  [4] 梁来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思考[J].高管参考,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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