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永永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使我国形成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者协调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结束了建国以来我国小企业没有会计制度的历史,使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他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在这些中型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因此,这类中型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也就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与相关性原则,该类中型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针对税务机关及债权人的会计制度。从某种角度出发,可以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简化这类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二)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应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调整范围。处于“真空”状态的企业,是指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由于权益方面的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这类小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处于“真空”地带,没有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因此,可以把它们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调整范围,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中小企业未细分。应按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经营特点等进行分类,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若有职工20至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相对来说都更简单和容易。但如果要求两者均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根据各类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细化的分类,分类别做相应会计处理,便于增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二、规范特殊类型经济业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不经常遇到的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类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类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和会计处理将会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造成该类会计信息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无可比性,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应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借鉴意义,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不仅能解决不同业务适用不同制度导致信息对比度降低的弊端,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从某种层面上更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三、核算内容与税法保持口径一致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行政机关。《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尽量与税法在制度的原则设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口径。但由于两者针对对象不同,修改的时间和力度不同,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小企业会计制度》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从税法角度出发,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会计人员增添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根据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的是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相符合。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中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保持口径一致。
  
  四、确认会计分期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但企业规模可能在一年内发生巨大变化,年初是小企业,年末可能变成大中型企业。当企业规模发生变化时,执行的会计制度要发生变化与否,《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谈到相关内容。为了使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应增加,若企业规模发生变化时,会计分期的确认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为基金项目:重庆教育学院院内科研课题)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13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