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完善中国外资法的路径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晓蕾

  [摘要]引进外资能够带来先进的经验、技术,能够缓解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出口创汇。但引进外资也可能给民族工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此,有针对性地对外资的管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外国资本;管制;外资法
  [中图分类号]F27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94―03
  
  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成为经济建设中一项重大活动。加入WTO后,外资的投入量更加与日俱增。2004年1~10月份,全国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202家,比上年同期增长7.66%;合同外资金额1189.994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0479个,合同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外商投资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外汇、资本和新的技术,创造了不少就业机会等等。对外资合理科学地利用,将促成中国经济、技术、贸易、科技及对外交流等领域的突飞猛进,但如若不能很好的驾驭,外资的进入将会冲击民族工业的根基,动摇甚至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因此,对外资如何进行管制,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拟借鉴国外外资管制的经验,探讨中国对外资管制立法的完善之策。
  
  一、中国对外资管制的现实考察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政策的开放,每年有大量的外资进入国内,外资进人总量在各国外资进入量中处于前列。但是中国对外资管制的不足也随着流入量的增加以及时间的推移初见端倪,主要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中国目前对外资的管制,尚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现实中的具体做法主要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公司法》相关法条规范和指导。
  2.中国的审批制度程序严格,期限较长,有3个月之久。尽管先后有几部法律对审批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管理部门繁多,各地主管经贸部门的执行审批程序情况不一,有松有紧的状况仍然存在,这对法律的统一性和外资在国内的公平竞争也是一种阻碍。
  3.中国对于外资资本与利润的汇出方面的规定集中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中。特别对外资税后利润在国内的再投资,给予积极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刺激外资在国内的运行。但这些相应的优惠条件并不明确,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造成各地差异较大,影响投资均衡。
  4.由于中国国内对外资优惠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地方自由权限较大,曾出现过“超国民待遇”的情况。近些年有所遏制,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类似情况,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二、国外对外资管制的经验
  
  从国际层面看来,尽管由于本国国情的存在,各国对外资的管制及措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区别更是明显,但总结说来不外乎如下4个方面。
  1.外商的投资范围。一般而言,各国基于本国安全及经济稳定的需要,会有一些领域是向外资开放、限制开放或者绝对不开放的。各国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集中在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在新兴的产业部门中,国内的经验不足,技术落后,发展缓慢,举步维艰,开放进入外资,有利于利用外国该行业的成熟经验和新技术,加速缩短与国外该行业的差距,减降成本。而对于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引进外资有利于促进这些部门资本流入量,出口额增大,为国民经济创汇,也为本国产品在国际上开拓市场提供雄厚的支持。而对于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外资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些部门往往与一些民族工业相连,虽有一定发展,但是基础还是较薄弱,需要国家的保护与扶持,如全面开放,外资进入的强大冲击将会对民族工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但面对有一定发展基础但又不很扎实、技术和经验较落后的行业单靠封闭式的自我完善发展又是难以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同行业相抗衡,因此,适当引进一定的外资,学习一些新技术和经验无疑是对该行业最大的促进,但对这一行业往往是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除此之外,国防、军事、通讯及主导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禁止外资进入的。
  2.外国投资的审批。有效地引导国外高质量无瑕疵(如非洗钱)的资金,适应国内经济、资金需求、行业、技术的发展走向流动,这第一关就是对外资进行审批,这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应有内容,它关系到引导和监督外国资本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服务的问题。对外资的审查、批准主要分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方面来看,比较国际上各国的做法,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审批制度限制较多,程序繁琐复杂。而发达国家就比较放得开,限制较少,程序也简单。程序过繁会引起审批时间过长,造成外资信心不足。实体方面就是究竟审批哪些方面,比如投资人的身份、资格、投资目的、资金来源等。通过这样的审批能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投资。
  3.外资的比例与外资期限。外资的比例决定着外资对企业的控制及利益分配情况,因而也是许多国家关注的。一般做法是规定上限或下限。根据国家的发展水平及自身情况,各国对外资的比例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发达国家一般不作要求,比较宽松,甚至可以放开到100%的外资持股。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要求不超过49%,通过这一做法也是对外资进行限制和管理。外资进入后,在国内运作流动的时间也是国家引资、开放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资本利用率高利润就越大,外资希望投资期限长。外资投入资本后,从开始运作到收回成本到赚取利润,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保证,投资时间短,刚收回成本尚未获利时,甚至还没有收回成本,期限即到外资又要寻找下一个投资目标,这一番周折对资本利用率将是严重地降低,造成大量资本的闲置。而对于东道国来讲,国家政府希望外资进来,但不希望外资在国内运作时间太长,因为本国只需要出一半甚至更少的资本利用外资就能开办一个企业,外资带来的经验、技术在短短几年内是足以让国内行业学习的,外资的创利有相当一部分是要输出国外的,期限越长,外资输出的也就越多。一般都会对外资期限规定为10年~30年不等。
  4.外资资本与利润的汇出。外资进入国内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及时收回资本与利润有利于外资进行更多更广的投资,这是安全稳定的做法。如不能汇出,外资是很难愿意进入东道国内的。于是,为了吸引外资各国都规定允许外资将本金和利润汇出国外,只是具体做法上有些差异。有些国家

允许自由汇出,而多数国家基于国际收支平衡的考虑,及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对外资资本和利润的汇出有限制,比如在时间、期限、比例上进行或多或少的限制。东道国政府也是希望从本国带出的资金越少越好,这样在国内的再投资和消费就越大,对国家财政自然有好处。
  
  三、中国外资法的完善的路径选择
  
  尽管中国的外资引进和管理方面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外资法仍然有待完善。在完善中国的外资法中,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笔者认为中国的外资法目前需要在如下5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1.对外资的投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中国外资法对禁止与不禁止的行业都进行了规定,这样难以适应新的变化,难以避免“举一漏万”。而对应该采用列举式的地方却用了有弹性的概括式。所以,外资立法对投资范围的确定适宜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只对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进行列举,这之外的领域都是允许外资进入的。这样一可使中国的外资立法逻辑上更严密,二也可与国际做法相统一,方便国际交流。
  2.在审批上应当从总体上按照国家的大局和长远发展目标制定统一的规划,同时赋予各地可以按实际情况掌握一定的范围。努力做到审批权限明确、程序简单透明、便捷高效,广泛地吸引外资,增强外资在国内生产发展的信心。
  3.明确外资资本与利润汇出的条件。在此方面中国的已有做法是实行外汇平衡制度,原则上企业自行解决外汇问题,并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账户中自由汇出利润及合法收益。中国对外资的资本及利润的汇出是附有一定条件的,但这些条件并不明确,只能说笼统的限制,也就是说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否则,对于鼓励外商投资、保持外资投资的稳定性是不利的,同时也会使得各地、各行做法大相径庭,造成体系内的混乱。
  4.准确实施“国民待遇”。给外资国民待遇是我们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这种国民待遇是只能与国内企业待遇基本相同的,而不能有“超国民待遇”的出现。对外资给予的优惠太多,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的不平等竞争。因此,取消外商的超国民待遇或合理准确地平衡掌握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5.外资立法与投资法体系的完善,特别是与Trims协议不相一致的地方以及保留而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地方。加入了WTO后,各项立法应当与国际做法相协调,这既是让外资增强对中国法律、投资环境的信心,也是对外资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收稿日期]2006―12―08
  [作者简介]赵晓蕾(1983―),女,新疆额敏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责任编辑,校对:学 诗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386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