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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改革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呈斌 陈敏菊

   从地方国企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树立一个全局观、把好“三道关”(评估关、确认关、变现关)、管好“四件事”(国有股权、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土地资产)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
  一、树立全局观
  地方国企改革往往比较注重单体企业的改革,较少从全局的角度系统地考虑国企改革问题,忽略了国企的系统价值,造成潜在国有资产的流失,至今,还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更谈不上对此负责。
  最典型的例子是四大商业系统的改制。计划经济下,国贸、粮食、物资、供销四大商业系统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这些流通企业最大的价值在于健全的采购、销售网络体系和营销队伍。四大商业系统由于人员庞杂、管理混乱、环节众多,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推进流通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由于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商业系统的一级、二级、三级批发站及零售店分别属于省、市、县3级政府,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很少考虑其上、下级的联系。随着流通企业改革的深入,条上关系不断弱化,当中间环节开始断裂时,整个系统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消失,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若系统地考虑这四大商业企业的改革,就会发现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大系统企业与现代连锁企业有很大的共同之处,只要对其中某些环节加以改造,完全可以成为流通业的巨头。以浙江省为例,撤销所有的一级站、二级站,设立1个管理中心和3到4个仓储中心,所有三级站和零售店全部变成连锁店,四大商业系统就变成了4家大型的、网络健全的连锁企业,且极具竞争力。如果能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中国外运集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由于前期加强了垂直管理,全国网络系统比较完善。现在,他们正借助境外资本市场的力量,对企业核心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有望成为我国运输业、物流业的龙头企业,凭着强大的本土优势和网络优势,足以同境外企业相抗衡。
  二、把好“三道关”
  在国有产权退出过程中,国资管理部门在操作环节必须规范,把好评估关、确认关和变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把好评估关。在企业改制时,国资管理部门要做到提前介入。一是充分关注企业资产的非经常性变化。重点关注改制截止日前一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深入了解变动原因。中小国企能够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能力。这些企业进行改制时,往往会在内部人控制下,在评估环节做文章,出现联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二是要建立待处理财产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企业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经营处于混乱状态。在企业清产核资时,要建立财产责任制度,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把好确认关。国有资产确认是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认可的法定程序。一是要仔细核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各项内容。充分比较与前期介入掌握的信息进行比较,防止企业经营者串通中介机构进行作弊。二是要到实地校对,做到帐实相符。查验有无遗漏的实物资产、有无存在私设小金库情况等,防止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隐匿国有资产。
  3、把好变现关。国有资产变现是国有资产安全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主要形式。在资产变现环节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实践中,资产变现要做到“三公”原则是比较困难的。在国有资产变现时,考虑到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会鼓励内部职工的购买,操作的透明度相对较差。当内部职工出现竞争时,经常采用内部投标形式,但串标、压标行为时有发生。
  三、管好“四件事”
  国有资产后续管理主要要管好国有股权、剥离资产、核销资产和土地资产。
  1、管好国有股权。国有企业改制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新企业中,会保留一部分国有股权。国资部门管好这部分资产十分必要。实际上,由于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对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一是切实行使股东权利。部分企业不愿国有股全部退出,其目的是为了保持改制后新企业仍能继续经营特许行业的业务,国资部门很难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国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切实、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二是要有效保护股东权益。企业经常通过增加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一次分配方式,冲抵企业的股权收益,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实际收益差距较大,侵蚀了国有股权收益。国资部门要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加强财务审计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
  2、管好剥离资产。一是要及时做好剥离资产的交割、过户手续。取得对这些剥离资产法律意义上的处分权。二是要及时与新企业签定租赁协议。由于这些剥离资产是原国企职工福利性、配套性的资产和设施。要完全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会引起企业职工的不满,可以考虑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企业使用。
  3、管好核销资产。一是要及时取得不良资产有效的追索权。改制后,国资部门要及时取得已核销不良资产法律上有效证据,移交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持法律上有效的追索权。二是要建立不良资产催收的激励制度。业务当事人的配合对不良资产催收必不可少,可以通过建立利益的分成制度,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不良资产催收率。
  4、管好土地资产。一是要建立改制企业土地的登记制度。对优惠出让的土地资产单独建档管理,防止企业随意出让这些土地。二是明确改制土地的流转制度。在改制土地出让时,规定必须通过政府土地收储中心,足额补交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在土地出让时,要如数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国有资产管理在操作层面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予以弥补。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则需要高层决策者作出高瞻远瞩的规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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