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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控体系的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莎 娜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易观察,后果不易立即显现,验证困难,责任难以划分,这些特点决定了其监控的特殊性,也就有必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控制结合,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从主体来讲,监控体系既包括政府等外部权威部门对事务所的监管,也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对事务所的监管或者控制,以及事务所自身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从手段来看,既包括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也包括事务所自身质量控制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5-0051-03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社会审计服务是一种带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其外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搭便车”带来的外部性;二是由审计行业的性质引起的外部性。为了减少其外部性的负面影响,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控体系。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与法规滞后现象并存。一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从监管的单位看,有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证监会等部门,财政厅内部又有会计处、法规处、监督检查局等。由于相关部门对事务所的检查互不通气,大中型事务所每年都要接受包括财政、审计、证监会以及工商、税务等多方面的检查,很多检查内容必然重复,而小型事务所往往又接受不到充分的检查,执业质量不高、互相压价的往往也是小型事务所。众多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严重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的经营活动,极大地增加了事务所的运营成本,削弱了事务所的整体竞争能力。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已严重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刑法》、《证券法》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相比之下,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在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表现出重刑事、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当前行业改革中的重大举措,也未能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采取相应的措施,直接导致了改革的变形或走样。
  2.注册会计师协会中介地位不明确。从组织的性质来看,注册会计师协会既是一个职业社会团体,同时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的秘书处又是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行业履行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收取会员的会费,成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正是由于其这种模糊的组织属性,使得政府在对协会职能授予或收归方面存在多变性和随意性。由于定位不够明确,协会没有吸纳专业执业人员参加,不能充分体现会员意志,难以形成行业号召力。
  3.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不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社会公众都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同时,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从目前山东省的情况来看,极少有社会公众参与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中。究其原因,主要是:获取信息披露的成本较高、事务所评价机制尚未形成、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太少。如果社会公众无法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那么就极有可能降低他们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体系的对策
  
  (一)执业的法律环境层面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监管法规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不一致、民事赔偿法缺位等现象,法律的执行也不尽如人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因此,现阶段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法律环境: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在国家颁布法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相配套的制度和规定,使监管者能够有法可依。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规者的处罚成本。政府必须借助其权威性和强制力,严格、充分地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法规执行到位,做到违规就罚,处罚得当,从外部给事务所执业行为注入强制力,提高其自律的主动性。三是切实保护守法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政府在依法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前提下,提高被监管者遵守行业职业道德、独立审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政府监管层面
  1.在不破坏市场机制的同时,政府适当介入会计业市场的分配。政府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的分配和拓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主要措施有:一是继续推广注册会计师市场,扩大注册会计师的服务领域,正确引导对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进行审计,保障社会经济、统计信息资料整体的可靠性。二是引导注册会计师扩大服务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批和限制的项目外,引导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其专业特长和独立身份,为委托人开展多种服务业务。三是推动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审计。政府审计加大对社会审计力量的运用,将涉及财政资金而政府审计机关又暂时无力顾及的审计任务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来实施,使现有审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收到小投入大收益的效果。
  2.维护行业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是加强对无序和压价竞争的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务所,坚决给予惩戒,并公开曝光,使其名誉扫地;经惩戒不思悔改,多次实施破坏性竞争的事务所,要坚决取消其会员资格。二是有效控制执业人员。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定监管者,应该严格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会计师的质量,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能力者才能执业。三是严格控制执业机构。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事务所“准入”、“执业”以及“退出”三个方面实施行业控制,继续加强对事务所的“准入控制”,如对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金融等特殊业务要继续做出限定,提高进入这些业务的门槛;对自主申请终止经营的事务所依法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看其有无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3.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联席工作制度,针对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如证监会派出机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进行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避免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层面
  1.转变协会职能。一是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制定道德规范、执业规则,开展职业教育,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二是作为注册会计师行

业整体利益的代表,反映行业的呼声,维护行业的权益,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三是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法律援助、职业保障等服务;四是逐渐向民间自律团体过渡,使协会真正成为收取会员费用、以为会员服务为主的行业自律组织。
  2.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可以成立专业的技术援助小组,主要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及时进行研究答复,指导注册会计师完成准则和制度涉及较少的边缘性业务。在人员构成上,可以包括协会的技术人员、事务所业务骨干、大专院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大型企业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行家。在工作形式上,除协会技术人员、少数离退休返聘和招聘的专职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工作形式为兼职,可以尝试建立技术援助专家人才库制度,建立各类技术专家人才储备,需要时从中抽取。在议事规则上,首先是技术援助请求,一般处理程序包括首议、复核会商、签发,收到技术援助请求时,由协会选派不少于三位的技术专家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初步答复意见;之后指派另外不少于二人的专家对答复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若首议答复意见被复核小组否定,由首议和复核组人员应共同会商,提出最终答复意见;最后形成技术援助答复,由技术援助小组负责人审核并签发。
  3.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维护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公共代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其必备的职责。当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责任帮助其维护正当权益。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权益维护中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业务、经济证券法规的执业律师担任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聘请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领域的法律学者、教授从事兼职维权工作,在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不良侵害时,以协会的名义出面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正当程序为之解决问题。
  
  (四)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协调层面
  1.政府监管部门在收回行政管理权的一定时期内,实行管理时应多向协会征求意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长期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管理经验,掌握着丰富的行业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在收回行政管理权的初期难免面临监管经验不足,会遇到一些监管难题,需要多向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2.合理把握监管尺度,明确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职能划分,避免监管措施的重叠和遗漏,细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分工,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章程及行业规则应报政府部门备案;政府部门主持起草、制定行业重要法律法规时要充分听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广大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同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则时也要充分征求政府部门的指导性意见;政府应派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代表政府参与行业的重大决策;行业的重大事项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报政府部门备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呼声,认为政府做出的决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业利益时应同政府交涉,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制度建设层面
  1.建立和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制度。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定办法(试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于每年的5、6月份通过抽查形式评出本省的事务所前百家,并通过认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布,培养本省的品牌会计师事务所。
  2.修改完善质量检查制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对存在影响执业质量特殊情况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检查的重点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遵循情况、职业道德情况、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等。
  3.建立与完善质量违规处罚制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行为制定罚则,针对违反《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具体行为和情节,进行内部惩戒,方式从警告到责令整改,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4.建立惩戒制度和缺陷追究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来制定质量缺陷追究制度的蓝本,作为行业质量控制规范的一部分。
  5.提倡建立审计失误的自动揭发机制。审计质量不高除了职业责任意识淡薄、外部监管和处罚不力的原因外,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监管机构应建立发现审计事故的多种渠道,提高审计违规和审计失误行为的被发现机率。主要措施包括:复核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的可靠性;建立社会警示制度,引导投资者、公众都来关注事务所的报告质量;设立举报中心,奖励查实举报,给公众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动员社会公众关注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鼓励公众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和审计报告的线索,对经查实的案件根据事件性质、金额大小、社会影响等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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