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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补偿费管理维护农村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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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农村征地的增加,土地补偿费问题不断出现和累积,如果管理不善,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加强农村土地补偿费管理,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村;土地补偿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498-01
  在农村建设和征地过程中,个别组或户因对征地、补偿和分配有异议,造成土地补偿费滞留在有关部门或村组,或因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等问题,引发矛盾和纠纷。加强农村土地补偿费管理,是当务之急。
  一、主要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生产经营者、所有者或业主,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部分地方将两者合并,由政府、征地机构或企业将款项拨付或转账到村组集体,村组转付给被征地户或在村组内进行分配,导致出现问题和矛盾。
  1.分配有异议,土地补偿费滞留在集体帐上。一是个别村组对是否进行分配有异议,被征地户要求土地补偿费全部归自已,反对进行分配;其他农户则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争执不下,无法付出。二是大家都同意进行分配,但由于征地时人口与土地发包时人口不一致,什么人有分配权,什么人没有分配权,争论不下,达不成分配方案,导致搁置在村组帐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滞留的土地补偿费没人敢动,愈发难以分配,长期滞留。
  2.对集体提留意见不一,引发矛盾。部份地方规定,农村土地补偿费集体可以提留一定的比例作为公共积累,剩余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际工作中,村组提留比例标准不统一,有的村组提留30%,有的村组提留10%,也有的村组不提留全部分配给农户。村组间比较,被提留的个别组或农户有意见。
  3.个别组或户不领取土地补偿款。虽然多数农户同意征地,签订了补偿协议,征地工作启动,但个别组或户对征地有异议,不同意征地或要求增加补偿金额,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个别户因种种原因成为“钉子户”,不签订补偿协议或合同,造成土地补偿费搁置在有关部门或村组帐上。
  4.土地补偿费被征地者拖欠。个别地方政府或征地业主没有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资金不到位,不能及时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户;更有甚者,恶意拖欠,致使村组和征地户领不到土地补偿款。
  5.没有履行民主程序,监管不力。个别村组征地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群众意见,土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和使用不及时公开,群众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发猜疑和举报上访。个别地方主管部门很少或没有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失去对土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督。
  6.私分、贪污和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基层干部多报征地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补偿费;个别干部将无人认领或集体公共的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或私分贪污等。个别村组非法截留、挪用土地补偿款。
  7.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不善。一是没有专户管理。多数村组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将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没有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也没有专门账册。二是没有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扩大生产,增加集体公共积累,支付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但个别村组将土地补偿款挪用作公用经费,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支付办公费用、弥补其他开支等。三是被借用或被逼投资。村组集体帐上资金多,且常年存在,一些人开始打这些钱的主意,政府、管委会以及基层机构或企业,通过种种压力,以支付利息或投资回报等方式,逼迫村组借钱或对外投资。
  二、解决对策
  1.统一补偿和集体提留标准。由于现行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上下限相差幅度大,与各地实际土地价值差距多,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应修改有关法律和规定,参照当地土地的市场价值,明确地类、等级和补偿金额,在县区范围内统一补偿、提留和分配标准,确保有章可循、兼顾公平和规范运作。同时,在县区内,统一土地补偿费的集体提留比例,既兼顾集体利益,也保护农民利益,减少村组间不平衡、不平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2.及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和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的有利时机,全面解决土地补偿款历史遗留问题。
  (1)明确分配问题。对于土地补偿费是归被征地农户还是在村组间分配的问题,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处理。如果征地后集体能调整土地给被征地农户,则土地补偿费应在集体间进行分配;如果无法调整土地,则土地补偿款应归被征地农户。
  (2)解决成员问题。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哪些人享有分配权,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做法,出台细致的和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参考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确认分配对象和份额,及时将土地补偿款分配下去。
  (3)处理滞留问题。对于征地时间久远,土地补偿费至今未分配的,应归集体,不再进行分配。对于个别未签字领取的农户,及时动员办理手续,予以支付领取。属于应该分配的,及时制定和公布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4)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户与户或户与组间争议纠纷的,要发挥基层调解作用,做通思想工作,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对个别不领取的,在进行安置和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时,要作为限制条件,倒逼其领取土地补偿款。对“钉子户”,要采取思想工作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
  3.加強对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管理。要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将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结算。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制定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4.强化财务公开和日常监管。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要经过民主讨论,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对查出挪用或私吞贪污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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