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P2P网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信用评级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发突出。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信用体系建设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网贷平台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力求促进我国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信用体系 对策建议
  P2P网贷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民间小额网络借款模式。2017年全国网贷平台成交量达2.5万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了25%,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网贷行业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是网贷行业正在思考的问题。
  一、P2P网贷行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2017年,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常营业数量达到1863家,其中国有资产入股92家,海内外上市或上市公司控股51家,银行存管690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295家。虽然基于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但其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信用是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缺乏信用体系的建设或信用体系不完善会使得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埋藏着巨大隐患。依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级:>=90%为优秀,80%-90%为优良,70%-80%为良好,60%-70%为一般,<60%为欠佳),并结合1863家网贷企业的信用分析,其中信用等级为“优秀(AAA)”的企业有123家,“优良(AA)”的企业有204家,“良好(A)”的企业有175家,“一般(BBB)”的企业有850家,“欠佳(BB)”的企业有501家。从数据反映来看,有近半数的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企业不足总数的30%,而从整体角度来看1863家金融企业的信用度仅为63.5%,处于“一般(BBB)”的信用等级,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下我国网贷行业信用情况不理想,信用程度不高,行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
  二、P2P网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共享不充分
  我国传统的信用体系是以央行为主的金融企业信用建设为主,但受到信用数据覆盖范围以及开放程度的限制,使得网贷行业难以真正利用央行系统的信用信息。自2014年央行开放对大数据公司进入征信市场以来,各大金融企业以及网贷平台纷纷建立各自的信用评级体系,由于各企业间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不同,数据来源不同,容易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杂乱,加之企业都把信用资源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往往对同行业信息设置高壁垒,出现平台间数据各自为政,平台与用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做到信用信息的真正共享,如芝麻信用分只能在支付宝平台享有相应权利,无法在其他金融网络平台上使用[1]。另一方面,我国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起步较晚,至今仅有3年时间,加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仅有100余家,为总数的5%。信用信息共享共享机制的不完善限制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P2P网贷企业与客户存在双重违约风险
  面对金融市场上激烈的竞争以及大企业的垄断行为,部分网贷企业为维护公司利益采用不正当经营手段,利用“互聯网金融公司”的噱头采用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差的金融平台也浑水摸鱼。从我国网贷平台近几年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的存续存在很大的变化性,常常面临着跑路、提现困难等违约风险。虽然2010年到2015年我国网贷平台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达3443家,但不可否认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平台退出市场,这种情况在2015年之后尤为显著,2016年网贷平台减少995家,2017年减少585家,两年累计较少1585家,造成这种结果往往由于网贷平台自身违法行为。
  此外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网贷平台常常面临着客户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获得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致使出现客户无力偿还贷款的现象,一旦客户违约或者故意骗取金融企业资金,金融企业由于面临着地域、诉讼成本等问题难以对违规人进行实质性处罚,往往成为企业的坏账。截止2017年9月,全国法院公布执行失信人员749万例,到2018年9月失信人员数量达到1211万例,增长率达62%。已有失信人的存在以及潜在的失信人极大的增加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
  (三)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有的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律大多是为传统的金融实体征信设立,没有专门针对网贷平台的相关信用法律[2]。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往往依赖《证券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中有关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限制性较强,实用性较差,而出台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因层级相对较低,难以对当下网贷行业形成有效性的限制、约束[3]。法律的不健全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小众网贷平台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行走在灰色地带,如e租宝事件,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达到700亿元,超过90万的投资人受害;又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
  (四)P2P网贷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
  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的双重特性,因而面临的风险种类相对较多,健全的监督监管体系是促进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相比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企业具有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涉及到的交叉范围广、参与主体复杂多样[4],尚未拥有自身专门的监管机构,大多依赖于政府下设的金融办,监管机构的不完善易导致行业门槛限制较低,平台间恶性竞争等问题。从近五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网贷平台数量的来看,2013-2015年问题网贷平台数量以几倍的速度飙升,最高达到896家,此后虽呈下降趋势,但每年问题网贷平台数量仍不容乐观,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现阶段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三、P2P网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以先进技术为依托,丰富信用评价标准
  借鉴外国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先进的技术为依托,不断探索技术上的进步,能够使信用数据来源更具真实性以及信用评价维度更具科学性。网贷平可通过技术手段严格审核、评价的客户的信用等级,配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将获取的有关客户的图像、视频、音频或分布式数据、碎片化信息等建立新的评价算法,将其转化为相应的信用评价数据,改变其现阶段利用率低的现状。对比分析不同机构下同一个人的信用评价差异,采用合理的方式综合得出个人信用等级。从而使先进“大数据技术”更好的服务于网贷行业征信系统。
  (二)促进数据共享及征信机构间的对接融合
  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多方机构的相互合作。现阶段我国的征信机构能够分为两大类,一是各互联网金融公司依靠海量数据建立的各自的信用评级体系;二是传统的金融企业如央行等政府机关的信用评级体系;应促进两类征信方式的对接融合,促进彼此间的信息共享,弥补各自的不足。第一,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原有的信息壁垒,连接各网贷平台征信机构,实现网贷平台与支付平台、搜索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企业间以及与政府部门信用数据的共享。第二,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提升协同效应。如,我们可以将互联网信用与央行征信系统、公安系统违规记录等结合,通过彼此间的信用信息的互享互补,使个人的信用评价更具全面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避免同一客户在不同平台进行贷款现象,增强P2P网贷企业防范风险能力。
  (三)加强信用立法工作
  加强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法律落实。现阶段我国有关P2P网贷行业信用方面的法律还处于空白阶段,虽然国家已经提出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信用的相关法律,但目前尚未实施[5],具体法律的缺乏一方面加剧了网贷平台风险,导致网贷平台间的不良竞争,如: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信息诈骗活动等;另一方面使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遭受极大的隐患。因而在国家层面,要加强立法建设,及早出台相应的管制法律,规范行业秩序,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企业权限,加大对违规、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严惩非法集资、洗钱犯罪、金融诈骗等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P2P网贷平台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体系的不健全是近年来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及倒闭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建立以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此保证P2P网贷行业市场的稳健发展。设立各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增強发现、应对金融风险能力,并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下级机构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相应监管信息,同时要把控监管力度,合理规范网贷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提高网贷行业市场门槛,但也要避免因监管过度导致的网贷市场活力降低[5]。此外,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自律体系,将其作为政府政策监管的补充,两者相互配合,共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舒南,陈燕,路昊天.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v.21;No.380,105-107.
  [2]刘加亮.P2P网贷政府监管问题研究[C].长春工业大学,2017.
  [3]王亚男.论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C].烟台大学,2018.
  [4]柴晶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探析[J].中国商论,2019,51-52.
  [5]刘慧,张文清,郭怡萍,黄晓佳.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纳税,2019,254.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494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