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个税下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税务筹划属于事业单位常见的理财活动。如果能够对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酬的所得税务进行筹划,往往可以有效地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并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会在之后提高有关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并使得国家的税收有所增加。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密不可分。任何的公民都享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权利,并能够将此种权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依法纳税也成为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文主要对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体系进行筹划和探讨。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不均衡
  在自然支付模式下,财务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通常在次月将个人每个月实际得到的报酬被确定为应税收入。由于事业单位属于受到财政(全额/差额)供养单位,财政拨款从申请预算、调整预算、上级批复直到最后下达到位往往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面向社会招考和选拔调动等人员流动已经成为了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完成起薪当月,财政无法及时调入人员实际预算仍无法及时到位,一些人员调入较多的单位资金追加不及时,造成部分职工工资的“拖欠”问题,最终影响执行预算的进度[1]。在具体缴纳的过程中会使得各个月份内部税收出现不均衡的现象,最终使得各月税收和适用的税率不一致,这也会在无形之中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
  (二)新政策下原来调整计算方法已无法再用
  原倒挤法计算纳税:是指在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前,针对事实清楚,情有可原的,且非单位人为原因过失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本可以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向当地税局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酌情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倒推”的方式(即假定所有收入都按月实际发放,先分月计算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再进行全年的受雇期限内应纳的税金求和,最后倒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实际税负与应纳税额一致)计算纳税,并留存相应依据、计算方法、数据资料备查。但由于修訂的新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全年累计收入的概念,本办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已无法再用。
  (三)一次性奖金计税的误区
  例如,如果当年纳税人的年终绩效奖分别被定为36000元和36001元。经过计算分别需要缴纳1080.00元和3390.00元。可以看出,需要缴纳的税额差距很大。但是实际的年终奖只多出了1元。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年终奖金税收过程中产生的“计税误区”。
  税法规定:如果当月工资直接低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就可以将全年内一次性的奖金直接减掉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差额之后,再直接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基础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月的工资薪金高于税法中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就可以一次性地以奖金数额为基础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将年终奖一次性当作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进行计算。并直接根据当月取得当月奖金的总额来确定适当的税率[2]。而实际工作中,往往财政部门调整追加预算到位补发工资和年终绩效分配都是在年底进行的,无形中降低了对当月扣除额等税收优惠的使用机会,一定程度上间接增加了税收负担,这样发展下去就可能会出现税收的“陷阱误区”。
  二、个税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通过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和降低员工名义上的收入来有效地进行筹划
  通过加强编制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提前沟通协调,尽量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差。加强工作计划性和预算的准确性,用人单位在提出用人计划前,需提前安排协调相应资金作为保障。如果单位内部的资金较为充足,则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灵活地采用“先借后还”等多种的方式来加强核算。并尽可能按月足额方法发放工资和扣除保险和税金,更好地保证职工正常的权益不受到影响。
  具体操作办法包括如下两点:第一,可以为引进的海归、博士和其他人员提供周转的住房,或者事业单位可以直接担负房租。而且不发放租房等其他补贴。第二,可以为事业单位的员工免费的提供文体活动的场所,必要时可以免费开放包括职工活动中心、员工之家和体育馆等场所。
  (二)有效地修订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广大事业单位可以先分析实际情况,之后再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来有效地完善财务制度。顺应《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潮流,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维,双体系核算下,及时准确地做好工资费用计提、经费到位发放等账务工作,并有效地形成工作痕迹,并有效地规范工资借支、保险和税费扣除制度、往来账款治理制度、经费报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并有效地完善与实际相结合,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备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据可查。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纳税系统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采用方法规避“计税陷阱”
  上文提到了有关的“计税陷阱”。所以事业单位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出现了月工资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的情况,则应该在不提高年终奖税率的基础上,先将一部分的月工资转入年终奖账户中,并更好地帮助其进行筹划。第二,如果月工资小于年终奖税率,则应该先将一部分的年终奖转入月工资的内部。这样可以让月工资的税率和年终奖的税率更加接近。
  新的年终奖发生税额变化较大的临界点区间就是: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几个点。这几个点容易发生超过1元,扣税就超过几千块的现象[3]。例如,当拿到36000元年终奖的时候,扣税是1080元,发到工资卡的是34920元;但是当拿到36001元年终奖的时候,就需要扣税3390.1元,发到工资卡只有32610.9元了。若发放的年终奖刚好处于纳税临界区内,则可以选择低于临界区下限的值发放。
  另外,还需要计算年终奖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区间。(1)无效区间下限=上级级距上限+0.01,(2)无效区间上限=[上级级距上限×(1-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扣除数/12-本级速算扣除数/12]/(1-本级税率)根据计算可以看出,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为:36000.01-38566.67元、144000.01-160500元、300000.01元-318333.33元、420000.01元-447500元、660000.01元-706538.46元和960000.01元-1108283.64元。如果年终奖金正好处于上述金额的区间中间,就会出现虽然年终奖发放的比较多,但是税后收入却有所减少。所以,核定年终奖金时,要尽量避开无效区间这样就能够取得最佳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具体发放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如下的措施(假设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特殊情况):第一,如果职工的年收入不满6万元,则可以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中,这样就可以满足5000元的扣除标准。第二,如果职工的年收入介于6万元-9.6万元,则可以将月收入先进行平均,之后再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但是一定要让每个月减去相关数额之后,让其所得的费用不超过8000元[3]。如果职工的收入在其他区间。财务人员可以参照此种方法来在接下来的区间内进行纳税。
  三、结束语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可以通过适当的纳税来有效地减少税收收入,并让个人利益得以最大化。广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合理的筹划税收来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也能够通过统筹单位资源来使单位和个人的价值得以最大化。所以,广大纳税申报人员需要随时随地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尹秦鹤.机关事业单位补调资与补缴养老保险个税扣缴探讨[J].交通财会,2016 (2).
  [2]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 (5):29-33.
  [3]沈琳.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7 (5):139-14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0318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