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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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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不断涌现,但是生产发展过程中资金的短缺让一些急功近利的民营企業走上非法集资道路,例如沈太福创立的民营企业——长城公司。随着市场经济及互联网的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出现,使非法集资事件层出不穷,不少人为了自身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影响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性。本文以沈太福事件为例,分析了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内容及预防措施。
  [关键词]非法集资;高额回报;金融市场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06.069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0)06-0-02
  1     非法集资概述
  所谓“非法”就是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实施的行为;所谓“集资”就是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指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法律允许,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约定的到期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行为。
  2     非法集资者实施非法集资的原因
  2.1   融资渠道受阻
  大多数非法集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的原因是融资渠道受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形下,越来越多人开始自主创业,但是国家扶持力度有限,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国家扶持的力度。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金融管控也会收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条件较为严格,银行强化管理,提高信贷准入门槛,部分民营企业无法达到要求,而民营企业在创立初期往往需要资金的大力支持,得不到充足资金的支撑,又想又快又好发展,部分民营企业家就走上所谓的“捷径”非法集资道路。这些非法集资者因为融资困难,会无视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2   对外负债过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在企业成立初期,资金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部分企业通过举债获得资金,例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等形式。在债务到期时企业由于经营不佳、资金不足等情况无法偿还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在信用条件约束下,银行在企业偿还本息和之前不会在向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使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线由于资金短缺停止生产,进而影响企业一系列经营,企业没有收入来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将面临破产等情况。为了避免这一情形出现,部分企业家背水一战,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向银行贷款,银行表示在前期未清偿的情况下,不会借钱,贷款集资的道路行不通,利息又不断增加,无奈之下沈太福想出以发展节能电机为理由、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3     非法集资者实施非法集资的手段
  3.1   编造虚假项目,制造假象
  非法集资者打着知名企业家的光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合同及虚构财务报表夸大经营成果及利润情况给信息使用者制造一种假象,普通民众缺乏辨别能力,被高利润、高利息蒙蔽了双眼,失去理智进行投资。沈太福非法集资就是对外宣称自己拥有上百项专利技术,宣扬自己的专利在各生产领域广泛应用,手里拥有10多亿的订单量,沈太福的一系列造假成功诱导一批又一批普通民众,没有民众看到这家所谓的“高科技”企业华丽外表下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3.2   善于借助各方力量,善于造势
  非法集资者往往会借助媒体的宣传作用,部分集资者还会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取得社会公正的信任。非法集资者在宣传方面往往会一掷千金,采用明星代言、进行捐赠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沈太福在大力宣传自己项目的同时赢得媒体的一致好评,媒体帮助宣传推广,与此同时,沈太福还利用政府官员的公信力,在别人的介绍下请当时国家科委副主任题词,聘请退休官员担任公司管理顾问。如此大的声势,让外界民众毫无戒备,信以为真。
  4     受损者共有的心理因素
  4.1   暴富趋利心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逐年增加,人们手里会有稳定闲散的资金,银行存款利率已经无法满足群众对财富的追求,其他投资方式有很大风险,面对非法集资者高额利润及利息的诱惑,鼓吹“钱生钱,利滚利”,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获得高额的收益,比股票等投资方式稳定性好、风险小。
  4.2   疯狂盲从心理
  部分投资者听说参与集资活动获得高额回报也会半信半疑,但是看到周围好友的投资得到巨额收益,便受到羊群效应的影响从而放下戒备心理进行投资。殊不知这正是非法集资者卑鄙的手段,他们“拆东墙补西墙”,利用后期吸收投资的资金来补给前期投资者的利息,但是由于后来不能按时偿还返本付息,构成犯罪。前期投资者尝到甜头获得利息后便会宣传给亲朋好友,亲朋好友出于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随大流,缺乏理性分析与思考,在其劝说下便也进行投资,有人甚至借钱参与投资,不放过任何赚钱的机会,从而造成悲剧。沈太福在2年内融资10亿元是因为抓住了普通群众的盲从心理,大部分投资者只关注赚钱本身,并没有看到赚钱背后的风险,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财经验,盲目从众,别人做什么也跟着做什么,最终损失惨重。
  5     非法集资三大新特征
  非法集资具有违法性、蒙蔽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等特征,此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新特征。
  5.1   集资方式更加多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也涌现出来。非法集资者不仅通过线下集资,还通过线上集资,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以虚假信息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的方式,发布虚假招标信息以高额利息为诱导吸收公众资金,在获得资金后便关闭网站跑路。还有的非法集资者以“养老”的名义,投资建立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培养,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并通过养老讲座等形式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老年人投资后,非法集资者便携巨款潜逃。   5.2   各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非法集资者将非法集资、传销与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交织,首先采用传销等手段对有意向的投资者进行洗脑,承诺给他们高额的回报。投资者进行投资后,在实施初期,非法集资者会以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的利息,让投资者看到确实有高收益可赚。这部分投资者成功被洗脑后便不断拉下线,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集资的队伍也会越来越庞大。
  5.3   更具广泛性
  广泛性主要体现在领域覆盖广泛性及地域覆盖广泛性两方面。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在涉农、工程建设等领域,现在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兴起,向虚拟理财、相互保险等新领域发展。之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一二线城市,这些地区经济发达,民间融资活动活跃,为非法集资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但从最近几年看,非法集资不仅在发达地区发生,三四线城市这样不太发达的城市也频繁发生,且规模越来越大,集资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
  6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本文从公众、金融市场、社会3个方面进行分析。
  6.1   严重侵害普通群众的利益
  非法集资者利用普通群众的暴富投机、疯狂盲从等心理,虚构合同项目,夸大自己经营成果,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绝大部分投资者缺乏投资理财头脑,缺乏理性分析,容易被高额回报迷惑,在得到一点甜头后便进行大量投资,还有部分人甚至下血本,借钱来投资,最终非法集资者携巨款潜逃,普通群众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可见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6.2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经济秩序
  前文已经提到非法集资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社会公众受高利息驱动,将储存在银行的积蓄取出来,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这样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银行的筹资能力,使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国家银行实施重点项目。非法集资涉及金额大,短时间大量资金抽离,不受金融体系监管,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
  6.3   降低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性
  部分集资者靠虚假投资项目得到政府支持,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推动创新项目”等为名实施,许多环节都与政府有关联,有的政府官员参与剪彩等活动,有的为其题词,这都成为非法集资者宣传的手段。普通群众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也纷纷投资,最终损失惨重,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群众的不满情绪。此外,非法集资活动涉及人员多,包括部分下岗职工等,他们为了获得高利息,把前期积蓄都投进去,以至于后来不但利息成为肥皂泡,连本金都鸡飞蛋打,众多投资者聚集,不满情绪爆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集体上访、打砸抢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性。沈太福事件中,沈太福一路造势,既有政府背景,又有媒体宣传,使受害者严重受损,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7     正确融资和投资
  7.1   企业正确融资的做法
  首先,企业应认清内外部融资环境,树立正确的融资观念,融资前要掌握自身情况,关注自己的资产负债情况,有良好的融资心态,充分学习非法集资的危害,避免走非法集资道路。其次,提供真实的材料数据,切莫虚构投资项目等,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最后,做好商业计划书,了解投资人喜好,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制订不同的融资方案,吸引投资人,然后根据面临的风险状况和投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财务顾问,制定合理的融资额和融资成本。
  7.2   投资者理性投资的做法
  首先,投资者要树立理性投资的意识,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理财投资知识等,了解各种投资方式的收益与风险情况,切莫贪小便宜,远离非理性投资,要注重投资多元化,理性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其次,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看集资群体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机关批准、是否超越审批权限进行集资。另外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实际情况、投资理财实力、抗压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避免盲目从众,切勿随大流,正确进行理性投资。
  主要参考文献
  [1]宋紫菲.浅谈非法集资[N].阳泉日报,2019-06-14.
  [2]闫爱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法集资现象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67-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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